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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企业职称自主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南通市企业职称自主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我市职称自主评审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加大对企业扶持力度,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向好,根据党的二十大对于人才工作方面的系列部署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拟申请或已核准备案,自主组织开展本单位职称评审工作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职称自主评审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包括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

第四条 在确保职称评审质量前提下,根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队伍规模、结构层次、实际需求和意愿等条件赋予其职称自主评审权。

第五条 企业职称自主评审部门作为本企业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对职称评审工作负主体贵任,接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市人社部门负责加强全市企业职称自主评审工作的统筹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社部门按照职贵做好职称自主评审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请受理

第七条 企业申请职称自主评审工作应具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稳定;业);

(二)开展职称评审的系列(专业)为本单位主体系列(专

(三)单位内部具备开评系列(专业)相关的评委人选(35名以上中级职称人员、10名以上高级职称人员);

(四)具有一定规模和可持续成长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同时单位内部专业技术人员数量需超过200人;

(五)设有独立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并有专人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建立与职称制度相衔接的聘用和薪酬制度;

(六)近3年在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上没有发生违规违纪行为。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将相关材料报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同意后,于每年6月30日前报市人社部门审核,市人社部门统一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发文确认。有职称自主评审权企业(以下简称“准入企业”)从下一年度起,每年按相关规定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第三章 组织评审

第九条 准入企业应严格按照省、市相关职称评审文件要求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建立评委会专家库并报市人社部门核准备案,按照规范程序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第十条 准入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系列(专业)、级别开展职称评审活动,原则上只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不得超出范围。确有必要承接外单位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需由市人社部门出具委托函。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准入企业开展职称自主评审工作应履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职责:

(一)明确管理机构。成立或指派专门工作机构负责职称自主评审的统筹管理工作,成立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办公室;

(二)制定评审方案、标准和办法。根据企业远景、专业建设、队伍发展等情况,研究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职称评审工作方案、评审标准、评审办法等制度文件。企业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和省定标准。

(三)按计划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应按照市人社部门发布的年度评审计划组织完成年度评审工作。评审结束后将评审结果报市人社部门,由市人社部门发文确认并统一制证。

第十二条 准入企业当年度无法开展或开评前因故无法继续开展评审工作的,应及时报告市人社部门。

第十三条 准入企业自主评审通过的职称,与我市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职称具有同等效力,纳入全省职称信息库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鼓励准入企业通过江苏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开展在线评审工作,逐步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评审、网上反馈的全流程无纸化评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准入企业存在以下违规违纪行为的,暂停其职称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自主评审权:

(一)企业已依法注销或经营状况差,面临玻产重组等情形的;

(二)连续三年未组织开展职称评审活动的;

(三)职称评审质量较低或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不公平、不公正、不公开并经查实的;

(四)违规帮助其他不相关企业或个人评审的;

(五)拒绝接受政府部门监督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市人社部门负责对准入企业职称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及年度考核,发现违规行为或考核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或终止承担职称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准入企业应严格执行相关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市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巡查、检查和监督,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谎报瞒报。

第十八条 市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准入企业每三年组织一次评估,重新确定承接事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开展企业自主评价认定中级职称试点工作的通知》(通人社专[2017]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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