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数字经济(工业互联网)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22〕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着力打造全国数字经济创新发展新高地的决策部署,不断提升工业互联网行业创新和高质量发展的人才支撑能力,建立健全符合工业互联网行业特点和人才职业发展需求的职称制度,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省工业互联网工程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畅通工业互联网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根据国家和省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在充分考虑科技进步、社会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变化对工业互联网工程技术人员专业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工业互联网行业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围绕工业互联网网络、平台、安全三大体系,在平台建设、网络互联、数据处理、应用开发、安全防护等领域,从事规划设计、技术研发、工程实施、数据服务、运行维护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数字经济(工业互联网)工程专业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其中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对应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端正,恪守科研诚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专业技术工作方面无不良诚信记录。
出现下列情形,按相应方法处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不合格(不称职)的,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三)存在伪造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以及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论文论著、剽窃他人技术成果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实际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将继续教育情况列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
第三章 初级(技术员、助理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评审初级职称:
(一)具备大学专科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初定技术员职称。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师职称。
(三)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师职称。
(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六)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第七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和规程;助理工程师应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第八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完成本专业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开发、实施、测试、数据处理等工作。
(二)参加完成本专业项目的标准化、产业化推广。
(三)参加本专业相关规程、技术规范等的编写工作。
第九条 业绩、成果要求
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完成的工程项目或工作成果获得本行业相关奖项1项以上。
(二)参加开发、推广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1项以上。
(三)参加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单位内部项目1项以上,其研究成果通过鉴定或验收。
(四)作为主要作者,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技术工作文章1篇以上。
(五)撰写专业技术总结、专项研究报告或技术分析报告等1篇以上。
第四章 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十条 学历 、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一)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职称。
(二)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五)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1年申报:
1.获得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1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市级相关奖项主要获奖人(排名前5,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主持制定市(厅)级相关行业标准1项以上。
4.参与信息技术创新应用(以下简称“信创”)领域市(厅)级自主创新项目取得明显成果。
5. 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0年。
第十一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技术规范、安全规程等规章制度及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本专业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与专业相关的1项以上市(厅)级科研项目,或中型以上技术攻关项目。
(二)参与完成与专业相关的1项以上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项目建设管理、实施或试验检测等。
(三)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工业互联网产品的研发设计、技术改造、技术管理等。
(四)参与制定工业互联网专业领域2项以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新技术推广等。
(五)主持或独立承担的技术分析和市场分析预测,被主管部门或单位采纳。
第十三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一)作为完成人,获得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市(厅)级优秀工程咨询三等奖1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市(厅)级优质工程奖1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四)参与编制本专业市(厅)级标准、规范、规程1项以上,并已颁布实施。
(五)市(厅)级以上工业互联网重点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其成果通过鉴定或验收。
(六)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智能化改造与数字化转型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或行业机构鉴定。
(七)完成有一定技术难度的技术项目2项以上(包括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调试以及制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新技术推广等),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得上级主管部门或同行认可。
(八)参与完成与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授权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已实施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九)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实用价值的论文1篇以上。
(十)作为主要撰写人,参与编写或修订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相关教材、技术手册1项以上。
(十一)作为主要起草人,为解决较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立项研究(论证)报告、实例材料1篇以上。
第五章 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职称: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二)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四)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五)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成绩较显著、贡献较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条件,取得工程师职称后,成绩较显著、贡献较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1年申报: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1项以上(排名前5,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或江苏省专利奖获得者(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0年。
第十五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系统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规章;系统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对重大和关键的技术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组织攻关;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技术发展规划;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1项以上本专业市(厅)级以上咨询、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
(二)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本专业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开发、实施、测试、数据处理等工作。
(三)主持或参与研发的本专业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等已投入生产或应用。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编写本专业重点项目技术报告或行业白皮书。
(五)提出本专业相关的政策建议,被市(厅)级以上有关部门采纳。
(六)主持编制市(厅)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地方标准,或参与编写国家标准规范。
第十七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一)至(九)和(十)至(十二)中的各1项: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1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市(厅)级优秀工程咨询二等奖1项以(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1项以上,或市(厅)级优质工程奖2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级以上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等项目1项以上,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评估,或取得行业认可的权威鉴定,项目建设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五)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与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授权实用新型专利4项以上,已实施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六)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本专业规划咨询、政策研究、科研与技术开发、标准规范制定等2项以上,已通过评审或成果得到应用,对本专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或推广应用价值。
(七)作为技术负责人,研究开发与专业相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2项以上,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评估,或取得行业认可的权威鉴定,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成功地推广应用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3项以上,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八)作为技术负责人,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 3项以上,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九)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信创领域省级自主创新项目取得明显成果。
(十)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以上。
(十一)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业界公认的高水平专业学术会议(论坛)上报告的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主持完成并已颁布实施的省(部)级以上行业标准、规范、规程、指南等1项可替代1篇论文;授权发明专利可替代1篇论文。
(十二)作为主要起草人,为解决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2篇以上。
第六章 正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十八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职称:
(一)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条件,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且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排名前5,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 主持国家重点项目或解决国家技术攻关项目的关键性技术问题,填补国内空白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3. 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或江苏省专利奖。
4. 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30年。
第十九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精通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为本专业学科、技术带头人;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能在本专业技术工作中运用;全面掌握本专业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法规,并能把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发展趋势;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省级以上工业互联网规划咨询、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规划咨询、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市(厅)级以上成果鉴定。
(二)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1项以上省级或2项以上市(厅)级工业互联网重点项目科研、规划、设计、咨询、推广及技术攻关、检测评估、数据服务和运行维护等专业技术工作。
(三)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对行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重点项目或系列产品主要部分的研发、设计和生产技术管理等工作。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在大中型企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项目中,创造性地解决重大技术难题。
第二十一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一)至(十)和(十一)至(十二)中各一项: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1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优秀工程咨询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1项或省级优质工程奖3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四)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1项以上国际、国家、行业标准、规范、规程、指南的编制并已颁布实施,或2项以上省级标准、规范、规程、指南的编制,并已颁布实施。
(五)主持完成省级以上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等项目1项以上,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评估,或取得行业认可的权威鉴定,项目建设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六)主持完成本专业省级以上规划咨询、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规划咨询、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成果鉴定。
(七)主持完成工业互联网重大工程技术项目(项目投资超过3000万元)或研究成果(研发投入超过1000万元)1项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经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八)主持研制开发与专业相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等3项以上,取得行业认可的权威鉴定,且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九)在承担本专业科研项目或新产品开发过程中,取得重大技术创新成果,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主持信创领域省级自主创新项目取得明显成果。
(十)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专业相关授权发明专利2项以上,已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十一)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十二)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业界公认的高水平专业学术会议(论坛)上报告的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主持完成并已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行业标准、规范、规程、指南、专业教材等1项可替代1篇论文;授权发明专利可替代1篇论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对照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 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第二十四条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现从事工业互联网工程专业,符合晋升条件的,可直接申报相应层级工业互联网工程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五条 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定职称时,应突出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注重评价高技能人才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难题、完成工作任务、参与技术改造革新、传技带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把技能技艺、工作实绩、产品质量、技术和专利发明、科研成果、技能竞赛成绩等作为评价条件,淡化论文要求,具体实施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从事工业互联网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将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及基层工作年限等作为推荐和评价的重要参考,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奉献精神及工作实绩,适当放宽学历、资历、科研能力、论文等要求。
第二十七条 申报人一般应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对于取得突出业绩成果、作出较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条件限制,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不具备相应职称评审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层级要求,但品德、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符合贯通要求的高技能人才以及其他特殊人才,可按规定程序向江苏省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考核认定。经考核认定的职称与评审通过的职称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八条 在我省博士后站从事工业互联网领域科研、设计、工程实施等工作的博士后人员,可直接申报考核认定高级职称,具有副高级职称的可直接申报考核认定正高级职称,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出站博士后从事工业互联网领域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业绩突出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高一级职称。
第二十九条 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和部队退役调入转入企事业单位从事工业互联网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直接申报中级职称考核认定,其在原单位取得的相关工作业绩与成果视为专业技术业绩。各设区市相关人员中级职称考核认定由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省直及其他单位人员由省数字经济(电子信息)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业绩特别突出的,可按规定程序向江苏省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考核认定。
第三十条 为推动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与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有效衔接,获得工业互联网相关领域工程类专业硕士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申报职称。
第三十一条 为突出申报人员品德与职业道德,获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省市“劳动模范”、省市“先进工作者”、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其他相应层级及以上称号,可作为评审参考。
第三十二条 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 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查实,由发文单位予以撤销,失信行为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记入诚信档案库,并报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3年,记录期从发文撤销职称之日起算。
第三十三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第三十四条 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地区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和本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同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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