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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数字经济(网络安全)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22〕18号)

资格条件

江苏省数字经济(网络安全)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22〕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着力打造全国数字经济创新发展新高地的决策部署,不断提升网络安全行业创新和高质量发展的人才支撑能力,建立健全符合网络安全行业特点和人才职业发展需求的职称制度,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省网络安全工程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畅通网络安全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根据国家和省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在充分考虑科技进步、社会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变化对网络安全工程技术人员专业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网络安全行业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网络安全研究、网络安全产品生产、网络安全技术应用、网络安全服务等方面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网络安全研究主要包括网络安全相关基础性技术、前沿技术、关键技术研究等技术岗位;网络安全产品生产主要包括网络安全相关产品设计、开发、生产等技术岗位;网络安全技术应用主要包括网络安全相关的系统架构设计、实施或应用部署等技术岗位;网络安全服务主要包括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威胁分析、安全测评、产品检测、应急响应、标准规范编制、数据安全保障、安全运维与监管等技术岗位。

第三条 数字经济(网络安全)工程专业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其中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对应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端正,恪守科研诚信,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献身精神,专业技术工作方面无不良诚信记录。

出现下列情形,按相应方法处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不合格(不称职)的,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三)存在伪造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以及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论文论著、剽窃他人技术成果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实际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将继续教育情况列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

第三章 初级(技术员、助理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评审初级职称:

(一)具备大学专科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初定技术员职称。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师职称。

(三)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师职称。

(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六)在生产服务一线技术岗位,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第七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助理工程师应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第八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并能解决网络安全工程专业一般性技术问题。

(二)参加起草或编制国家、行业或地方的网络安全发展规划、技术标准、规范制度、技术指南等文件。

(三)参加网络安全行业产品研究、设计、制造、试验检测、技术改造、质量管理和技术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从事网络安全工程专业技术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条:

(一)参加完成1项县(局)级以上本专业领域相关的研究课题或工程项目,其研究成果通过鉴定。

(二)参加完成网络安全产品体系架构设计、关键系统的软硬件系统设计、信息系统规划建设等工程项目1项以上,项目通过审查或验收。

(三)参加完成系统部署、运维保障、应急响应、风险评估、安全测评、产品检测或漏洞挖掘等工作,取得一定成果并获得同行专家组认可。

(四)参加网络安全竞赛项目、网络安全攻防演练、本行业人才培养等工作,取得一定成绩并获得同行专家组认可。

(五)参加完成的工作成果获得本行业相关奖项或荣誉。(是否有必要加一条论文或研究报告)

第四章 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十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一)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职称。

(二)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五)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1年申报:

1. 获得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1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 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0年。

第十一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法规和政策;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基本掌握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能对一般技术进行总结和分析,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新技术应用和技术开发的设想;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制(修)订过相关行业的网络安全发展规划、技术标准、规范制度、技术指南等文件。

(二)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网络安全行业产品的研发设计、制造或技术管理、技术改造。

(三)参与对行业发展有影响的重点项目或系列产品主要部分的研究、设计、制造和生产管理工作。

(四)能够解决本专业复杂技术问题,处置本地一般或较大网络安全事件。

第十三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一)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1项县(局)级以上与专业相关的研究课题或工程项目,并通过鉴定。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1项以上与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与专业相关的软件著作权,已实施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参与制(修)订2项以上相关行业的网络安全发展规划、技术标准、规范制度、技术指南等文件,并通过相应部门批准或相关行业专家认可。

(四)参与完成本专业3项以上设计、部署实施、评价、认证、评估、验收等专业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专项技术报告,对防范、控制网络安全风险有显著效果,获同行专家组认可。

(五)作为主要成员,解决本专业领域技术难题2项以上,并形成技术报告,获同行专家组认可。

(六)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网络安全风险和事件调查工作2项以上,形成调查报告,获同行专家组认可;或者参与成功处置本地一般或较大网络安全事件2次以上,取得一定社会效益,并得到市级以上网信部门认可。

(七)独立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与专业相关项目、产品或服务的设计开发,为单位取得一定经济效益。

(八)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科学技术奖项1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九)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行业认可的期刊或学术会议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主持完成并已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行业标准、规范、指南等1项可替代1篇论文;为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实例材料可替代1篇论文;授权发明专利可替代1篇论文。

(十)作为主要作者,出版本专业著作或译著。

第五章 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职称: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二)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四)在生产服务一线技术岗位,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五)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成绩较显著、贡献较突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条件,取得工程师职称后,成绩较显著、贡献较突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1年申报:

1. 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或江苏省专利奖获得者(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1项以上(排名前5,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 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0年。

第十五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相关专业知识;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对重大和关键的技术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总结提高,并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技术发展规划;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制(修)订过相关行业网络安全发展规划、技术标准、规范制度、技术指南等文件,并通过相应部门批准或被有关企事业单位采用。

(二)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对行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重点项目或系列产品主要部分的研究、设计、制造和生产管理工作。

(三)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承担过重要的网络安全工程专业技术工作,负责完成主要技术工作和有关文件的编制。

(四)作为主要成员,解决过本专业工程领域技术难题,或者参与成功处置过本地较大网络安全事件。

(五)独立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本专业领域项目、产品或服务的设计开发,为单位取得较好社会效益或被推广使用,并得到省级以上网信部门认可。

第十七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一)至(七)中2项和(八)至(九)中1项: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1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厅)级研究课题或工程项目1项以上,并按规定通过鉴定或验收。

(三)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与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授权实用新型专利4项以上,已实施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制(修)订2项以上相关行业网络安全发展规划、技术标准、规范制度、技术指南等文件,并通过相应部门批准或被有关企事业单位采用。

(五)作为主要成员,完成本专业3项以上设计、部署实施、评价、认证、评估、验收等专业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专项技术报告,对防范、控制网络安全风险有显著效果,获同行专家组认可。

(六)作为主要成员,解决本专业工程领域技术难题3项以上,并形成技术报告,获同行专家组认可。

(七)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网络安全风险和事件调查工作3项以上,形成调查报告,获同行专家组认可;或者参与成功处置本地较大网络安全事件3次以上,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得到省级以上网信部门认可。

(八)作为第一作者,在行业认可的期刊上或学术会议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主持完成并已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行业标准、规范、指南等1项可替代1篇论文;为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实例材料可替代1篇论文;授权发明专利可替代1篇论文。

(九)作为主要作者,出版本专业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或翻译不少于5万字)。

第六章 正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十八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职称:

(一)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条件,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下同)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排名前5,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 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30年。

第十九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为本专业学科、技术带头人;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能在本专业技术工作中运用;全面掌握本专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法规,掌握并能分析本专业国内外最新发展趋势;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制(修)订相关行业的网络安全发展规划、技术标准、规范制度、技术指南等文件,并通过省级以上网信部门批准或被行业广泛采用。

(二)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对行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重点项目或系列产品主要部分的开发、设计、制造和生产管理工作。

(三)主持解决过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的技术问题,或者成功处置较大网络安全事件。

(四)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项目、产品或服务的设计开发,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被广泛推广使用,并得到省级以上网信部门认可。

(五)具有突出的创新和创造能力,主持完成网络安全工程重点建设项目,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二十一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一)至(七)中2项和(八)至(九)中1项: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1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或者江苏专利奖获得者(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主持完成省(部)级研究课题或工程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研究课题或工程项目2项以上,并按规定通过鉴定或验收。

(四)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专业相关授权发明专利2项,已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主持制(修)订2项相关行业的网络安全发展规划、技术标准、规范制度、技术指南等文件,并通过相应部门批准或被行业广泛采用。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本专业3项以上设计、部署实施、评价、认证、评估、验收等专业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专项技术报告,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经同行专家组评议具有较高学术价值。

(七)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解决本专业工程领域技术难题4项以上,或完成网络安全风险和事件调查工作4项以上,形成技术报告或调查报告,取得较好社会效益,并得到省级以上网信部门认可。

(八)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业界公认的高水平专业学术会议(论坛)上报告的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主持完成并已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行业标准、规范、指南等1项可替代1篇论文;为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实例材料可替代1篇论文;授权发明专利可替代1篇论文。

(九)作为主要作者,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对照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第二十四条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现从事网络安全专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申报相应网络安全工程职称。

第二十五条 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定职称时,应突出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评定,注重评价高技能人才解决难题、完成任务、传技带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把技能技艺、工作实绩、技术和专利发明、科研成果、技能竞赛成绩等作为评价条件,淡化论文要求,具体实施细则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从事网络安全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将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及基层工作年限等作为推荐和评价的重要参考,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奉献精神及工作实绩,适当放宽学历、资历、科研能力、论文等要求。

第二十七条 申报人一般应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对于取得突出业绩成果、作出较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纳入省(部)级以上人才引进计划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国家高层次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条件限制,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不具备相应职称评审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层级要求,但品德、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贯通要求的高技能人才以及其他特殊人才,可按规定程序向江苏省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申报高级职称考核认定。经考核认定的职称与评审通过的职称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八条 在我省博士后站从事网络安全工程领域科研工作的博士后人员,可直接申报考核认定高级职称,具有副高级职称的可申报考核认定正高级职称,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出站博士后从事网络安全工程领域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业绩突出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高一级职称。

第二十九条 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和部队转业调入转入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直接申报中级职称考核认定,业绩特别突出的,可按规定程序向江苏省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其在原单位取得的工作业绩与成果视为专业技术业绩。各设区市相关人员网络安全工程中级职称考核认定工作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网络安全工程中级职称考核认定由省数字经济(网络安全)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为推动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与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有效衔接,获得网络安全相关工程类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申报职称。

第三十一条 为突出申报人员品德与职业道德,获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省市“劳动模范”、省市“先进工作者”、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其他相应层级及以上称号,可作为评审参考。

第三十二条 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查实,由发文单位予以撤销,失信行为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记入诚信档案库,并报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3年,记录期从发文撤销职称之日起算。

第三十三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第三十四条 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地区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和本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并报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备案同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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