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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数字经济(通信)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22〕17号)

江苏省数字经济(通信)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22〕1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着力打造全国数字经济创新发展新高地的决策部署,不断提升通信行业创新和高质量发展的人才支撑能力,建立健全符合通信行业特点和人才职业发展需求的职称制度,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省通信工程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畅通通信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根据国家和省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在充分考虑科技进步、社会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变化对通信工程技术人员专业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我省通信行业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信息通信技术研究、规划设计、工程建设、运行维护、业务开发与技术支撑、生产运营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包含有线通信、无线通信、互联网与信息系统等三个专业类别(有线通信:包含有线交换、有线传输、数据通信、动力环境、智能网、网络监控及管理等;无线通信:包含移动通信、卫星通信、无线传输、无线集群通信等;互联网与信息系统:包含互联网、信息化、计算机通信、多媒体通信等)。

第三条 全省数字经济(通信)工程专业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其中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对应的名称依次为: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数字经济(通信)工程专业初级、中级职称实行国家统一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职称,不再进行职称评审或认定。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国家有关信息通信工作的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端正,恪守科研诚信,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献身精神,专业技术工作方面无不良诚信记录。

出现下列情形,按相应方法处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不合格(不称职)的,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三)存在伪造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以及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论文论著、剽窃他人技术成果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实际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将继续教育情况列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

第三章 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职称: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二)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四)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五)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成绩较显著、贡献较突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条件,取得工程师职称后,成绩较显著、贡献较突出,且在任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1年申报: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1项以上(排名前5,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优秀设计奖(及相应奖项)二等奖2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1项或省(部)级优质工程奖2项以上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4.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主要发明人,或江苏省专利奖获得者(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5. 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从事通信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0年。

第七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对重大和关键的技术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总结提高,并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技术发展规划;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第八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承担并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课题,解决了其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对项目的完成有重大贡献,并通过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成果鉴定。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并完成对行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通信项目或系列产品主要部分的开发、规划、设计、制造和生产管理工作,产品性能达到行业先进水平,成果通过鉴定或验收。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负责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工程或1项省级以上重点工程(新建、扩建、技改、引进、推广、投标)项目研究、设计、安装、调试、监理任务,经实践检验,达到了要求,通过鉴定或验收。

(四)作为技术负责人,有效组织处理通信设备维护过程中出现的复杂问题、重大网络故障或各种紧急故障,保障网络安全畅通。最终形成有价值的技术分析报告或故障案例报告,得到业内专家认可。

(五)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互联网(数据)应用系统研发与技术管理,保障互联网信息安全,并最终得到推广应用。

(六)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企业信息化应用、电信业务支撑系统研发和升级改造项目,在提高管理效率和改善服务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七)作为主要完成人,负责完成通信网络规划建设、设备运行、网络优化、业务支撑等方面的重大技术革新和管理创新项目,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通过鉴定或认可,并在全省推广。

(八)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国家、行业或省级通信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编制工作,并被主管部门颁布实施。

第九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一)至(七)和(八)至(十)中的各1项: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1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市(厅)级优秀工程咨询、勘察设计二等奖1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优质工程奖1项以上,或市(厅)级优质工程奖2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四)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与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授权实用新型专利4项以上,已实施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本专业规划咨询、政策研究、科研与技术开发、标准规范制定等2项以上,已通过评审或成果得到应用,对本专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或推广应用价值。

(六)作为技术负责人,研究开发与专业相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其认可的社会组织)鉴定,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成功地推广应用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3项以上,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七)作为技术负责人,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3项以上,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八)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以上。

(九)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业界公认的高水平专业学术会议(论坛)上报告的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主持完成并已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行业标准、规程、图集、导则、指南、工法、专业教材等1项可替代1篇论文;授权发明专利可替代1篇论文。

(十)作为主要起草人,为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实例材料等2篇以上。

第四章 正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十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

(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通信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水平和贡献突出,且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提前1年破格申报: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排名前5,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优秀设计奖(及相应奖项)一等奖1项以上和二等奖2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1项以上和省(部)级优质工程奖2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4.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从事通信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30年。

第十一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能在本专业技术工作中运用;精通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全面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并能分析本专业国内外最新发展趋势;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从事通信工程专业技术工作,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之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省(部)级以上通信工程规划咨询、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过市(厅)级规划咨询、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市(厅)级以上成果鉴定。

(二)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省(部)级以上通信工程重点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咨询、施工、工程监理、试验检测等专业技术工作。

(三)作为主要起草人,主持完成过1项以上国家或行业标准、定额或规范的制订或修订,或2项以上省、地方(团体)技术标准、规程、规章的制订或修订,并已公布实施。

(四)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过对行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重点项目或系列产品主要部分的开发、设计、制造和生产管理工作。

(五)主持解决过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的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从事通信工程专业技术工作,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之后,须同时具备(一)至(六)和(七)至(八)中的各一项: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1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优秀工程咨询、勘察设计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1项或省级优质工程奖3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四)主持省级以上与专业相关的技术改造升级工程、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已投入应用,经省级主管部门验收评估,工程建设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专业相关授权发明专利2项以上,已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六)主持研制开发与专业相关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其认可的社会组织)鉴定,且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七)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八)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业界公认的高水平专业学术会议(论坛)上报告的本专业论文2篇。主持完成并已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行业标准、规程、图集、导则、指南、工法、专业教材等1项可替代1篇论文;授权发明专利可替代1篇论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对照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第十六条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现从事通信工程专业,符合晋升条件的,可直接申报相应通信工程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七条 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定职称时,应突出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评定,注重评价高技能人才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难题、完成工作任务、参与技术改造革新、传技带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把技能技艺、工作实绩、产品质量、技术和专利发明、科研成果、技能竞赛成绩等作为评价条件,淡化论文要求,具体实施细则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或和在基层一线从事通信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将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及基层工作年限等作为推荐和评价的重要依据,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奉献精神及工作实绩,适当放宽学历、资历、科研能力、论文等要求。

第十九条 申报人一般应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对于取得突出业绩成果、作出较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条件限制,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不具备相应职称评审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层级要求,但品德、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符合贯通要求的高技能人才以及其他特殊人才,可按规定程序向江苏省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考核认定。经考核认定的职称与评审通过的职称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 在我省博士后站从事通信工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人员,可直接申报考核认定高级职称,具有副高级职称的可直接申报考核认定正高级职称,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出站博士后从事通信领域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业绩突出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高一级职称。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和部队退役调入转入企事业单位从事通信工程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满足江苏省数字经济(通信)工程专业技术高级职称申报基本条件后,其在原单位取得的相关工作业绩与成果视为专业技术业绩。业绩特别突出的,可按规定程序向江苏省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考核认定。

第二十二条 为推动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与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有效衔接,获得工程类专业硕士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申报职称。

第二十三条 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查实,由发文单位予以撤销,失信行为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记入诚信档案库,并报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3年,记录期从发文撤销职称之日起算。

第二十四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第二十五条 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地区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和本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并报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备案同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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