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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电力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附录

江苏省电力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附录

一、申报人须提交下列材料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或“专业技术资格初定表”一式2份。(简称“申报表”,下同)

2.“江苏省申报xx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

3.已实施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专业,应提交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或登记证书。

(以下是对照“资格条件”要求应提交的材料)

4.对照“第二条”适用范围,将申报评审的专业准确地填在“申报表”封面相应栏目处。

5.对照“第四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将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情况填入“申报表”任现职以来考核情况栏内。

6.对照“第五条”继续教育要求,提交记录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继续教育情况。

7.对照“学历、资历要求”,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或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部队院校全日制教育毕业证书;或中央党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校)对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所授予的党校学历;或技工院校毕业证书,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在参加职称评定时分别视同中专、大专、本科学历。能够通过政府部门网络平台核验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不需要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8.对照“专业理论知识要求”,应提交反映本人专业理论水平的证明材料。

9.对照“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要求”,应提交反映本人业绩成果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包括获奖证书、专利证书、图纸(需附图鉴,要能够表明项目名称、规模、日期以及申报者在该项目的地位、作用等)、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成果鉴定等。对立项科研课题,应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科技项目合同、鉴定或验收证书。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的年月日,所有材料必须按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重大: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广的。

2.疑难:暂不明晰,难以确定。

3.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4.熟练掌握: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5.精通:有透彻的了解并熟练地掌握。

6.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7.熟悉:明其意,并能应用。

8.了解:知其大意。

9.专业技术工作总结:逐条对照本资格条件,对任现职期间专业技术工作情况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设计、科研、施工、生产、管理等技术工作、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内容。

10.技术报告:指将本人在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结合工作实际,解决专业技术问题的技术总结或项目报告。实例材料要求有个人观点、问题剖析、解决方案及实施效果。11.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学或技术开发任务。

12.重点工程:一般指列入国家计划的工程为国家重点工程;列入省级计划的工程为省级重点工程。

13.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应奖项):指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的一种奖励,一般由政府部门直接颁发或认可颁发。

14.优秀设计奖(及相应奖项):一般指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颁发或认可颁发的优秀设计奖。

15.优质工程奖(及相应奖项):一般指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颁发或认可颁发的优质工程奖。

16.科学技术进步奖主要完成人:指在该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奖励证书者。

17.项目负责人: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人员。

18.技术负责人: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技术上负总责的人员,有相应的证明材料。

19.经济效益:指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较大经济效益”是指超额完成本单位或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缴利税的20%以上。

20.社会效益:指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效益。

21.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针对某一专门研究题材的本专业著作。教材、手册、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22.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全文一般不少于3000字。在各类期刊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等上发表的论文不在此列。

23.期刊:指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并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24.学术会议(论坛):指以促进科学发展、学术交流、课题研究等学术性话题为主题的会议(论坛),学术会议(论坛)的范围由省电力工程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结合本专业领域实际情况确定。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2.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文等,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3.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市和设区市,不含县级市。

4.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指学校毕业后,参加本专业技术工作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后续学历获得者,在校脱产学习时间不计算工作年限。

5.资历计算方法;从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准之日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6.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应提交相应专题证明材料。

7.本条件所指专业技术水平,一般由评委会专家评定。

8.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资历、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等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9.本条件所指专利,应有我国或外国的专利登记证书、专利转让合同和专利受让单位的经济效益证明等。

四、技术报告、论文、著作要求

1.基本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交规定数量的著作、论文、学术交流文章等。论文发表时间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撰写。

2.专业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提交论文的内容必须与本人申报的专业类别一致,且与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致。

3.内容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提交论文的内容须反映专业技术工作成果,要求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详实的基础资料依据,能体现专业技术工作中解决问题能力或工作创新能力。

4.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等,需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或书面推荐函(重点阐述项目情况及个人所起作用),附评价内容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5.论文替代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提交的行业标准、规程、图集、导则、指南、授权发明专利等业绩材料替代论文要求时,相关业绩不得重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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