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力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21〕4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省电力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积极推进我省电力工程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着力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等倾向,不断加大对参与“碳达峰”“碳中和”、科研攻关、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扶持力度,充分调动创新、创业、创造积极性,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电力工程行业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电力工程规划、勘测、设计、建筑、安装、调试、技术开发、试验研究、发供电运行、检修、修造、用电管理、技术管理、技术咨询以及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发、生产、推广应用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电力工程专业职称设动力工程、电气工程2个子专业。
动力工程包括锅炉、汽轮机、燃气轮机、热工过程控制及其仪表、供热与制冷、金属与焊接、电力化学、电力环保、电力机械制造与设备(包括清洁高效、节能、储能设备及材料研发)、科研咨询(包括碳减排相关治理监测核算技术等)、输煤除灰、燃料环化、水电及新能源等相关专业。
电气工程包括机电设计与制造、电力设备管理、电力电缆、电力自动化、水电厂自动化、新能源电厂自动化、继电保护、高电压技术、电力系统、电力调度、送电、变电、配电、电力测量、电能质量管理、电力系统通讯与信息等专业。
以上专业设置可根据科技发展和工程技术工作实际变化和需要进行合理调整。
第三条 电力工程专业职称设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五个层次,对应名称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风端正,恪守科研诚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专业技术工作方面无不良诚信记录。
出现下列情形,按相应方法处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不合格(不称职)的,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三)存在伪造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以及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论文论著、剽窃他人技术成果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实际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将继续教育情况列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
第三章 初级(技术员、助理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初级职称:
(一)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师职称。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师职称。
(三)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可初定技术员职称。
(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六)在企业生产一线岗位,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第七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了解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基本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第八条 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从事电力工程专业技术工作,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一)参与完成电力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制造、施工与调试、测试等工作,并通过同行专家的鉴定(评价)或验收。
(二)参与完成电力工程项目的标准化、可靠性、产业化推广,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在工作中解决较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1项以上;或在处理运行故障、安全生产隐患中措施得当。
(四)参与本专业相关规程、技术规范等的编写工作。
第九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从事电力工程专业技术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的工作成果获得本行业相关奖项或荣誉。
(二)作为主要起草人,为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专业技术总结1篇以上;或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立项研究(论证)报告1篇以上。
第四章 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十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工程师职称:
(一)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职称。
(二)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五)在企业生产一线岗位,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1年申报:
1.市(厅)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省优质工程奖1项,或市优质工程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3.省级职工创新成果奖。
4.在艰苦边远地区或在基层一线从事电力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0年。
第十一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技术规范、安全规程等规章制度及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二)能对本专业一般技术问题进行总结和分析;能结合本单位、本岗位工作实际,完成新产品的开发和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工作,取得较明显的经济效益。
第十二条 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从事电力工程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1项以上县(局)级科研或技术攻关项目,并通过鉴定。
(二)参与编制完成1项以上市(厅)级标准、规范、规程,并已颁布实施。
(三)主持或主要参加过1项以上本专业重点技改项目。
(四)主持或主要参加过勘测、设计、建筑、安装、调试、监理、审查等各类发供电工程2项以上,解决本专业技术问题,编写技术报告,工程质量达到标准,进度符合要求。
(五)主持或主要参加过发电厂的动力工程和电气工程的相关专业或县级以上供电部门110千伏以上输、变电一、二次设备的运行、检修管理4年以上,解决本专业运行、检修、试验中的较复杂技术问题,编写技术报告。运行管理做到安全经济运行,检修管理做到检修质量良好,进度符合要求,并且无发生重大运行、检修责任事故。
(六)参与制订电网(包括配电网)发展、改造规划、工程设计或技术方案,在提高电网(包括配电网)安全可靠性和自动化水平方面取得良好的成绩;或参加过2项以上10千伏配电装置(包括用户供电系统)的工程设计、施工、调试,解决工程中的较复杂技术问题;或主要参加电气测量技术、电能质量管理、降低线损等技术工作,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取得良好经济效益。
(七)参加过3项以上安装调试、维护电力通信设施,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无因工作过失,造成通信中断影响电网调度;或参加过2项以上电厂或变电站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和调度自动化装置的安装、调试;或参加保护整定计算、保护方案审查,使电网安全经济运行。
(八)参加过2项以上发电厂环境保护初设、评估或审核;或参加过1台以上火电机组的环保装置安装、调试;或参加过治理1项以上发供电企业脱硫、消烟除尘、噪音、废水、废油处理或“三废”开发利用、环保监测分析等。在上述工作中,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工程达到预期效果。
(九)参加过设计、施工、调试、研制电力计算机应用工程1项以上,该项目通过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含集团公司)组织的验收或鉴定。
(十)在电力安全监察、技术培训、科技情报、科技管理等方面,参加制订2项以上具有指导作用的技术管理办法、技术管理制度,实施后对推动企业现代化管理、技术进步、安全生产取得较显著效果。
(十一)参与其他电力工程专业领域2项以上有一定技术难度的项目(包括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调试以及制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新技术推广等),取得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获得上级主管部门或同行认可。
第十三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从事电力工程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电力工程领域科技成果奖1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市(厅)级优秀设计奖三等奖1项以上,或优质工程奖1项以上,或县(局)级优质工程奖2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电力工程领域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且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益。
(四)完成1项引进、消化、吸收的新技术项目,在引进过程中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难题,并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或鉴定。
(五)完成2项以上有一定技术难度的技术项目(包括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调试以及制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新技术推广等),取得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获得上级主管部门或同行认可。
(六)生产运行管理达到要求的安全运行及经济指标,设备大修或改进工程取得提高设备健康水平、缩短工期及延长检修周期的效果。
第十四条 学术成果要求
从事电力工程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作为第一撰写人在公开发行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实用价值的论文1篇以上。
(二)作为主要撰写人,参与编写或修订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相关技术规范、规程、标准或教材、技术手册。
(三)为解决较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2篇以上。
第五章 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十五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
(一)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
(二)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
(四)在企业生产一线岗位,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
(五)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工程师职称后,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1年申报:
1.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应奖项,下同)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主要发明人,或江苏省专利发明人奖获得者(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国家级二类和省级一类技能大赛第1名获得者。
4.在艰苦边远地区或在基层一线从事电力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0年。
第十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规章;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对重大和关键的技术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组织攻关;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技术发展规划。
(二)所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国家有执业资格准入要求的,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十七条 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从事电力工程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厅)级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通过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成果鉴定。
(二)从事发电厂建设、运行、检修、管理等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主要参加过勘测、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审查单机容量100兆瓦以上水电和大型储能项目、300兆瓦以上火电、核电、海上风电等各类大型发电项目1项以上,或其他中型工程项目2项以上。
2.主持或完成大、中型发电厂的运行、检修技术管理工作,或2次(台)以上发电机组主设备的大修,或2次以上重大技术改造工程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并且未发生重大运行、检修质量等责任事故。
3.负责大中型发电厂动力工程和电气工程的相关专业运行、检修管理5年以上,或负责全厂生产设备运行、检修综合技术管理5年以上,解决本专业复杂技术问题,独立编写技术文件、技术报告。运行管理做到安全经济运行,检修管理做到检修质量良好,进度符合要求。并且无发生重大运行、检修责任事故。
(三)从事电网建设和用电管理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负责制订电网(包括配电网)发展规划、改造规划、工程设计、技术方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编写技术报告,在提高电网(包括配电网)供电可靠性和自动化水平方面成绩显著。
2.主持或主要参加过勘测、设计、建筑、安装、调试、监理、审查500千伏交(直)流输变电工程1项以上,或220千伏输变电工程2项以上,或110千伏输变电工程3项以上,解决本专业复杂技术问题,独立编写技术文件、技术报告,工程质量达到标准,进度符合要求。
3.负责110千伏以上的输、变电一、二次设备其中之一的设备运行、检修工作,或高压电气、化学试验工作,或综合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解决本专业复杂技术问题,独立编写技术文件、技术报告。运行管理做到安全经济运行,检修管理做到检修质量良好,检修进度符合要求。并且无发生重大运行、检修质量责任事故。
4.主要参加过8项以上10千伏配电系统或装置(或用户供电系统)的工程设计、施工、调试,解决工程中出现的复杂技术问题。
5.主持或负责电气测量技术、电能质量管理、降低线损等技术工作,解决复杂技术问题,成绩显著。
(四)从事电网调度技术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电网调度主要岗位5年以上,正确处理过电网事故,无发生重大调度责任事故;主持或主要参加编制、审查电网运行方式、调度规程,进行电网分析研究,并使电网达到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2.负责过3项以上或主要参加过5项以上1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厂或变电站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安装、调试,解决过复杂技术问题,工程质量达到标准;或主持过整定计算、审查保护方案,未发生由于整定错误造成电网事故或扩大事故;或组织分析和正确处理重大继电保护事故,并提出有效的反事故措施。
3.负责过3项以上或主要参加过5项以上1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的调度端或厂站端的调度自动化设备的安装、调试,工程质量达到标准;或主持过上述调度自动化方案的审查。在上述安装、调试、审查调度自动化工程中,解决过复杂技术问题。
4.熟练掌握载波、微波、光纤通信网络技术,在安装、调试、维护通信设施过程中,解决过复杂技术问题,无因工作过失,造成通信中断影响电网调度。
(五)从事电力环境保护技术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要参加3个以上大中型发电厂环境保护工程初步设计、评估或审核,独立编写本专业技术报告。
2.主要参加4台以上火电机组的环保装置安装、调试,工程质量良好,进度达到要求,无重大责任事故。
3.主要参加2项以上治理发供电企业的脱硫、除尘、噪音、废水、废油处理或“三废”开发利用、环保监测分析等,在工作过程中解决过复杂技术问题,并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或同行专家鉴定或认可。
(六)参加过编审国标1项以上,或行标2项以上,或省电力行业标准、规范、规程和管理办法3项以上。
(七)负责组织本企业2项以上重点科技、技改、扩建项目上报立项及其实施的全过程管理工作(包括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安装、竣工验收、鉴定、投产、效益评估等)。
(八)主持或主要参加过设计、施工、调试、研制较大型的电力计算机应用工程项目(指较为完整的电网监控系统、仿真系统、电厂及变电站监控系统、管理信息系统、负荷控制系统等),该项目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或鉴定。
(九)在电力安全监察、技术培训、科技情报、科技管理等方面,负责制定2项以上具有指导作用的技术管理办法、技术管理制度,付诸实施后,对推动企业现代化管理、科技进步和安全生产作用较大,促进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效果显著,并获得上级主管部门或同行专家认可。
第十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从事电力工程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市(厅)级以上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的研究、设计、技术管理及相关任务的主要完成人,成果通过鉴定或验收。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电力工程领域发明专利1项以上(排名前2),或新型实用专利2项以上(第1排名),且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益。
(五)作为技术骨干负责施工的工程项目,获市(厅)级以上优秀工程称号。
(六)作为主要完成人,开发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1项以上,或引进、消化、吸收、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2项以上,并经验收或鉴定认可。
(七)在电力工程项目中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3项以上,或在处理重大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工程隐患中,措施得当,社会、经济效益显著,获得上级主管部门或同行认可。
(八)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2项以上省级标准、规范、规程、图集、导则、指南的编制,并已颁布实施。
第十九条 学术成果要求
从事电力工程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独立或作为第一撰写人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公开发表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主持完成并已颁布实施的省(部)级以上行业标准、规范、规程、图集、导则、指南等1项可替代1篇论文;授权发明专利可替代1篇论文。提交论文数量不少于1篇。
(三)为解决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3篇以上。
第六章 正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二十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
(一)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可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
(二)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应奖项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国家级一类技能大赛第1名获得者。
3.在艰苦边远地区或在基层一线从事电力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30年。
第二十一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具有全面系统的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为本专业学科、技术带头人;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能在本专业技术工作中运用;系统掌握本专业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法规,并能把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发展趋势;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二)所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国家有执业资格准入要求的,须取得相应最高级别执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 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从事电力工程专业技术工作,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通过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成果鉴定;或完成市(厅)级科研课题2项以上,并通过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成果鉴定。
(二)主持完成1项以上国家级或省(部)级,或2项以上市(厅级)重点工程、科研、推广及攻关项目,过程中运用新理论、新技术或申请专利,或采取实施方案、技术路线有重大创新。
(三)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1项以上国家、行业标准、规范、规程、图集、导则、指南的编制并已颁布实施,或2项以上省级(团体)标准、规范、规程、图集、导则、指南的编制,并已颁布实施。
(四)作为项目负责人,研发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3项以上,且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其认可的社会组织)鉴定,其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五)作为主要完成人,在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以及在消化引进高科技产品、技术项目中,创造性地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其认可的社会组织)鉴定,其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水平,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二十三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从事电力工程专业技术工作,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级、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1项以上,或市(厅)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应奖项)一等奖1项以上或二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国家级、省(部)级优秀设计奖一等奖1项以上或二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国家级工程类技术成果奖、国家级优秀投资项目获奖、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工程类技术成果奖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四)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重大工程技术项目或研究成果,取得较显著的效益,经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五)在承担科研项目或新产品开发过程中,取得重大技术创新成果,产生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或获得具有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的发明专利1项(第1发明人)。
(六)主持解决过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的技术问题,经鉴定或同行专家评审,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七)作为第一起草人,负责1项以上国际或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2项以上行业标准或国家级团体标准、或4项以上省级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且该标准已颁布实施并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应用。
第二十四条 学术成果要求
从事电力工程专业技术工作,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以上(独著不少于5万字;或合著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二)独立或作为第一撰写人,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业界公认的高水平专业学术会议(论坛)上报告的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主持完成并已颁布实施的省(部)级以上行业标准、规范、规程、图集、导则、指南等1项可替代1篇论文;授权发明专利可替代1篇论文。提交论文数量不少于1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对照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第二十七条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现从事电力工程专业,符合晋升条件的,可直接申报相应层级电力工程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八条 高技能人才申报职称时,突出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注重评价高技能人才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难题、完成工作任务、参与技术改造革新、传技带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把技能技艺、工作实绩、产品质量、技术和专利发明、科研成果、技能竞赛成绩等作为评价条件,淡化论文要求,具体实施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在艰苦边远地区或在基层一线从事电力工程专业技术的工作人员,可将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及基层工作年限等作为推荐和评价的重要依据,适当放宽学历、资历、科研能力、论文等要求。在推荐及评审过程中,注重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才的奉献精神及工作实绩。
第三十条 申报人一般应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对于取得突出业绩成果、作出较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条件限制,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
不具备相应职称评审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层级要求,但品德、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符合贯通要求的高技能人才以及其他特殊人才,可按规定程序向江苏省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考核认定。经考核认定的职称与评审通过的职称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 在我省博士后站从事科研、设计、工程建设等工作的博士后人员,可直接申报考核认定高级职称,具有副高级职称的可直接申报考核认定正高级职称,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出站博士后从事电力工程领域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业绩突出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高一级职称。
第三十二条 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和部队退役调入转入企事业单位从事电力工程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直接申报中级职称,其在原单位取得的相关工作业绩与成果视为专业技术业绩。各设区市相关人员中级职称考核认定由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所在设区市未设置电力工程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企事业单位人员、省直及其他单位人员由省电力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业绩特别突出的,可按规定程序向江苏省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考核认定。
第三十三条 为推动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与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有效衔接,获得工程类专业硕士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申报职称。
第三十四条 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查实,由发文单位予以撤销,失信行为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记入诚信档案库,并报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3年,记录期从发文撤销职称之日起算。
第三十五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第三十六条 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地区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本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同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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