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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船舶与海洋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附录

江苏省船舶与海洋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附录

一、申报人须提交下列材料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或“专业技术资格初定表”一式3份。(简称“申报表”,下同)

2.“江苏省申报xx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3份。

3.已实施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专业,应提交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或登记证书。

(以下是对照“资格条件”要求应提交的材料)

4.对照“第二条”适用范围,将申报评审的专业准确地填在“申报表”封面相应栏目处。

5.对照“第四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将本人取得现职称以来的年度考核情况填入“申报表”任现职以来考核情况栏内。

6.对照“第五条”继续教育要求,提交记载取得现职称后完成继续教育情况。

7.对照“学历、资历要求”,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或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部队院校全日制教育毕业证书;或中央党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校)对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所授予的党校学历;或技工院校毕业证书,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在参加职称评定时分别视同中专、大专、本科学历。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认可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能够通过政府部门网络平台核验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不需要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8.对照“专业理论知识要求”,应提交反映本人专业理论水平的证明材料。

9.对照“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要求”,应提交反映本人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论文、业绩成果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设计项目:一般应提交项目合同,人员备案表、图纸、图签,以及反映项目规模大小的说明材料等有关证明材料。

建造项目:一般应提交项目的中标通知、船级社相关检验证书及关键节点检验文件、合同、人员备案表及项目建造过程中能反映本人参与全过程建造管理的主要时间节点的证明材料(如建造方案、会议纪要、分部验收等)。

管理项目:一般应提交本人在管理项目全过程中所承担的主要专业技术、管理等工作证明材料和第三方证明材料。

科研项目(课题):一般应提交项目(课题)立项申请表、项目合同、评价或验收证书等证明材料。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的年月日,所有材料必须按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0.重大: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广的。

11.疑难:暂不明晰,难以确定。

12.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13.熟练运用: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14.精通:有透彻的了解并熟练地掌握。

15.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16.熟悉:明其意,并能应用。

17.了解:知其大意。

18.技术保障岗位:涵盖技术装备、试验分析、技术档案、技术经济、技术市场等相关专业。

19.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对任现职期间专业技术工作情况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设计、科研、施工、科技管理等技术工作、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内容。

20.实例材料:指将本人在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解决专业技术问题的心得体会形成文字材料。文中要求有自己的观点,并附具体实例处理分析。

21.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学或技术开发任务。

22.大中型项目:一般指海洋船舶或海洋工程装备。

23.小型项目:一般指内河、湖泊船舶。

24.重点项目:一般指列入国家计划的项目为国家重点项目;列入省级计划的项目为省级重点项目。

25.重点技术攻关:一般指列入国家计划的技术攻关为国家重点技术攻关;列入省级计划的技术攻关为省级重点技术攻关。

26.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应奖项):指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的一种奖励。一般由政府部门直接颁发或认可颁发。为推动我省船舶与海洋工程的科学与技术进步,中国船舶工业协会、中国造船工程学会、中国航海学会、中国海洋学会四个国家级行业学会社会力量奖可视同省部级奖。

27.科学技术进步奖主要完成人:指在该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证书者。

28.主要完成人:指项目负责人、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主要设计人、总建造工程师、总工艺师等。

29.经济效益:指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较大经济效益”是指超额完成本单位或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缴利税的20%以上。

30.社会效益:指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效益。

31.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针对某一专门研究题材的本专业著作。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32.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全文一般不少于3000字。在各类期刊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等上发表的论文不在此列。论文录用通知(证明)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33.期刊:指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并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34.学术会议(论坛):指以促进科学发展、学术交流、课题研究等学术性话题为主题的会议(论坛),学术会议(论坛)的范围由省级船舶与海洋工程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结合本专业领域实际情况确定。

35.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项目:是指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国际或国内首台(套)高端装备,整机性能或核心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同类装备先进水平。

36.省级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列入省工信厅年度关键核心技术(装备)攻关项目。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37.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38.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文等,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39.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和设区市,不含县级市。

40.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由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后续学历获得者,在校脱产学习时间不计算工作年限。

41.资历计算方法:从现职称批准之日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42.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应提交相应专题材料。

43.本条件所指专业技术水平,一般由评委会专家评定。

44.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资历、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等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45.本条件所指专利,应有我国或外国的专利登记证书、专利转让合同和专利受让单位的经济效益证明等。

46.本条件所涉及各类奖项的获奖者,均应提交个人的获奖证书、或官方网站查询核验证明、或颁奖单位表彰文件。若有些奖项无法提交个人证书的,应同时提供项目获奖证书(集体)、获奖项目申报表,单位对获奖者排名的证明和颁奖主管部门认可获奖排名的证明等。

47.本条件所指推广使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须提供市级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其认可的社会组织)出具的认定或验收证书。

48.本条件所指各类标准(包括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等)、规范等的颁布实施以主管部门(企业)发出的正式颁布文件为准。

四、技术报告、论文、著作或实例材料要求

49.基本要求。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交规定数量的著作、论文、学术交流文章等。发表(撰写)时间为取得现职称之后。

50.专业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提交论文的内容必须与本人申报的专业类别一致,且与本人取得现职称后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致。

51.内容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提交论文的内容须反映专业技术工作成果,要求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详实的基础资料依据,能体现专业技术工作中解决问题能力或工作创新能力。

52.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或实例材料等,需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或书面推荐函(重点阐述项目情况及个人所起作用),附评价内容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53.论文替代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提交的行业标准、规程、工法、授权发明专利、奖项等业绩材料替代论文要求时,相关业绩不得重复使用,并至少保留1篇本专业论文作为业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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