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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21〕20号)

资格条件

江苏省水利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21〕2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省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积极推进我省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着力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等倾向,充分调动广大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创造的积极性,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从事水利科学研究、规划设计、水利工程施工、水利管理、水旱灾害防御、水文水资源、生态河湖治理、水利信息化以及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发、生产、推广应用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水利工程专业职称设水利科学研究、水利规划设计、水利施工建设、水利生产运行四个子专业。

水利科学研究专业包括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有关技术研究、技术推广、科学试验研究等技术岗位。

水利规划设计专业包括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探、工程测量、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工程设计、工程造价、技术咨询等技术岗位。

水利施工建设包括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技术、设备安装、施工机械、建设管理、质量安全管理、水利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等技术岗位。

水利生产运行包括从事水利水电工程生产运行、工程管理、河湖管理、防汛防旱、水文、水资源、水政监察、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生产计划管工程专理、标准化和科技信息等技术岗位。

第三条 水利工程专业职称设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五个层次,对应名称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风端正,恪守科研诚信,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献身精神,专业技术工作方面无不良诚信记录。

出现下列情形,按相应方法处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不合格(不称职)的,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三)存在伪造学历、职称证书、任职年限等,以及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论文论著、剽窃他人技术成果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实际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将继续教育情况列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

第三章 初级(技术员、助理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初级职称:

(一)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可初定技术员职称。

(二)具备硕士学历或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师职称。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师职称。

(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六)在企业生产一线岗位,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第七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了解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基本掌握本专业常用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第八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要求

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工作,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1.参与完成县(局)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其研究成果通过鉴定。

2.参与完成水利工程项目1项以上。

3.在水利工程项目中参与解决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1项以上;或在处理水利工程项目质量、安全事故或工程隐患中措施得当。

4.参与开发、推广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1项以上。

5.作为主要起草人,为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专业技术总结1篇以上;或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立项研究(论证)报告1篇以上。

第四章 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九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工程师职称:

(一)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职称。

(二)具备硕士学历或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五)在企业生产一线岗位,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1年申报:

1.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获得省优秀设计奖(及相应奖项,下同)三等奖1项以上,或市(厅)级优秀设计奖一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获得省优质工程奖1项以上,或市优质工程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4.在艰苦边远地区或在基层一线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0年。

第十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二)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有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三)具有指导和培训助理工程师的能力。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对应的各专业类别条件之一:

(一)水利科学研究

1.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的科研课题或科研项目,通过市(厅)级以上部门的验收和鉴定。

2.作为技术骨干,参加省(部)级重点科研攻关项目的全过程。

3.在科研工作中,吸收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参与编写研究大纲,确定技术路线或科研方案。

4.主持过2个以上科研试验的具体操作以及测验项目数据的采集。

5.具体承担2个以上水利水电科研项目的原型观测资料收集、资料分析、数值计算和资料整理。

(二)水利规划设计

1.参与大、中型项目的规划、勘测、移民安置、设计工作。

2.担任中、小型项目的专项负责人,或主持小型项目全过程,负责编写技术报告。

3.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编写有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

4.参与编写2项以上中型及以上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大纲,为主参与编写中型及以上项目技术报告、技术专题报告、技术总结等技术文件。

5.在已完成的本专业技术工作中,吸收采用了国内外先进技术,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经专家鉴定在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

6.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勘测、移民安置、设计项目的主要参加者。

7.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勘测、移民安置、设计项目的主持人或2项以上的主要参加者。

(三)水利施工建设

1.作为技术人员参加大、中型水利工程的施工建设并担任专项施工负责人。

2.担任中、小型水利工程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3.在施工建设中,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施工经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1项以上,并取得成效。

4.参与编制大、中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投标文件等。

5.参与编制中、小型项目的专项施工方案、质量安全文件、度汛方案等。

6.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文明工地创建工作,并取得成效。

(四)水利生产运行

1.参加大型水利工程的生产运行技术工作,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担任中型水利工程某一单项生产运行技术负责人,或负责小型水电站的生产运行技术工作,较好地完成任务。

2.作为专项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参与县级以上水利管理、防汛抗旱、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站网运行技术咨询等工作,较好地完成任务。

3.主持制定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制定生产运行管理办法(质量监控)或对已有的技术标准、管理办法提出过较为重要的技术性建议。

4.参与编写分管范围内技术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或独立组织分管工作项目的实施,掌握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和质量管理情况,取得良好效果。

5.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省内重要水利工程的水情预报、水文测验、站网建设、水文水资源调查及资料整编等工作。

6.主持1项或主要参与2项以上县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

7.主持1项或主要参与2项以上水行政许可(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取水许可、采砂许可等)工作全过程。

8.作为主要参加者办理2次以上水事案件,案卷被省、市评为优秀。

第十二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1.参加的项目获市(厅)级以上科技奖,或县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或参与省(部)级以上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

2.参加的省重点科研(推广)、工程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生产等技术工作,经市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科研项目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较大社会、经济效益;作为主要参加者办理过水事案件(以验收报告、专家审查、论证报告或行业奖励证书为准)。

3.参加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设计、引进、实验、示范、推广等技术工作,解决了较大疑难技术问题,并取得市级主管部门的验收认可(以验收报告、鉴定报告或专家审查、论证报告或行业奖励证书为准)。

4.获本专业国家专利1项以上(以专利证书为准)。

5.参加编制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并颁布实施(以出版物参编人员名单为准)。

6.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撰写本人直接承担项目的技术报告(项目立项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科学实验报告、研究设计报告、技术论证报告等)2篇以上。

第五章 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二)具备硕士学历或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建筑)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位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四)在企业生产一线岗位,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

(五)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条件,取得工程师职称后,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1年申报:

1.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应奖项,下同)三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省(部)级优秀设计奖(及相应奖项,下同)二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国家级优质工程奖1项或省(部)级优质工程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4.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主要发明人,或江苏省专利发明人奖获得者(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5.在艰苦边远地区或在基层一线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0年。

第十四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二)长期在本专业工作,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水利重大工程项目,能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对应的各专业类别条件之一:

(一)水利科学研究

1.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1项以上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2.主持完成省(部)级科技计划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科技计划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主管部门主持的验收或鉴定。

3.主持或为主参与完成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的开发、应用和推广2项以上,取得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获得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4.主持完成2项以上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项目,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

5.作为主要编写者,完成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编制。

6.具有参加市(厅)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论证、审查、验收、鉴定的经历,以及对科研成果的精确性、使用价值和所达到水平的评估能力。

(二)水利规划设计

1.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大型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咨询工作,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中型项目的工作1项以上(或任2个中型以上项目的专业负责人)。

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大型流域规划或区域水利规划全过程,或参与大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全过程;或作为专业项目负责人,负责中型流域规划或区域水利规划2项以上,或负责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2项以上。

3.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大、中型规划、勘测、设计项目的论证、咨询、审查、鉴定工作2项以上,且有可考证的重要技术性建议被采纳。

4.作为主要编写者,完成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编制1项以上。

5.主持或为主参与完成省(部)级推广项目或推广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2项以上,取得较大成效并通过主管部门的认可。

6.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为主参与,完成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或委托的重点项目2项以上,或省辖市业务主管部门下达或委托的重点项目3项以上,其中至少有1项经同行专家认定达到本行业或省(部)级先进水平。

(三)水利施工建设

1.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骨干,完成大型水利工程中专项施工建设(中型项目2项以上,小(1)型项目3项以上),并较好地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2.熟练掌握本专业施工技术方法,开发、应用2项以上新技术、新方法及新材料进行科学施工建设,并取得明显成效。

3.作为主要编写者,完成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编制。

4.参加大、中型施工项目、施工方案、施工质量、施工报告的论证、审查、鉴定,并提出可考证的重要技术建议被采纳。

5.根据技术标准编制施工计划、施工方案和按招标要求编制标书,完成大、中型工程项目2项以上,或小型工程项目3项以上。

(四)水利生产运行

1.主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运行管理的全面技术工作,或在市、县水利工程生产运行管理中,主持全面技术业务工作3年以上。

2.作为技术负责人,参加重点工程技术改造、改建、扩建、除险加固、信息化建设等管理工作。

3.主持排涝面积在15万亩以上或灌溉面积在5万亩以上及相应级别的农村水利工程管理,或主要参加排涝面积在60万亩以上或灌溉面积在30万亩以上及相应级别的农村水利工程管理。

4.在省(部)级水利管理、河湖管理、防汛、水文、水资源、节水、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等工作中,曾主持该方面的业务工作。

5.作为主要编写者,完成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水法规规章(含规范性文件)2项以上的编制。

6.主持省(部)级推广项目或推广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1项以上(主要参加者2项以上)。

7.主持查处重大水事违法案件听证、重要河湖清障、调解省际、市际边界水事纠纷的负责人,以及重大行政复议应诉答辩主要人员。

8.主持审查在主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或大型取水许可证2项以上(主要参加者3项以上),或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论证的主要参加者。

第十六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工程师职称后,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1.参加的项目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或为主参加的项目获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

2.以技术骨干参加的省重点科研(推广)、工程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生产等技术工作2项以上,经省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科研项目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较大社会、经济效益(以验收报告、专家审查、论证报告或行业奖励证书为准)。

3.参与主持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设计、引进、实验、示范、推广等技术工作,解决了较大疑难技术问题2项以上,并取得省级主管部门的鉴定、认可;获得江苏省水行政执法“办案能手”称号。(以验收报告、鉴定报告或专家审查、论证报告或行业奖励证书为准)。

4.作为主要发明人获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以专利证书前5名为准),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主要负责制订、编制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工法2项以上,或地方(团体)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工法3项以上,并公布实施(以出版物参编人员名单为准)。

6.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7.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业界公认的高水平专业学术会议(论坛)上报告的本专业论文2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

8.作为主要起草人,为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等3篇以上。

第六章 正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

(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且成绩显著、贡献突出;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条件,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且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应奖项,下同)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省(部)级优秀设计奖(及相应奖项,下同)一等奖1项以上和二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国家级优质工程奖1项以上和省(部)级优质工程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4.在艰苦边远地区或在基层一线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30年。

第十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技术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前沿技术不断应用发展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或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有较高价值的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技术发展。

(二)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掌握关键技术并能够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创新方面有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三)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对应的各专业类别条件之一:

(一)水利科学研究

1.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1项以上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2.主持完成省(部)级科技计划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科技计划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主管部门主持的验收或鉴定。

3.主持或为主参加完成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的开发、应用和推广不少于2项,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获得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4.主持完成3项以上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项目,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

5.作为主要编写者,完成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编制。

6.具有参加市(厅)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论证、审查、验收、鉴定的经历,以及对科研成果的精确性、使用价值和所达到水平的评估能力。

(二)水利规划设计

1.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大型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咨询工作,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中型项目的工作2项以上。

2.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参与大型流域规划或区域水利规划全过程,或参与大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全过程;或作为项目负责人,负责中型流域规划或区域水利规划2项以上,或负责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2项以上。

3.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承担大、中型规划、勘测、设计项目的论证、咨询、审查、鉴定工作2项以上,且有可考证的重要技术性建议被采纳。

4.作为主要编写者,完成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编制2项以上。

5.主持或为主参加完成省(部)级推广项目或推广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3项以上,取得显著成效并通过主管部门的认可。

6.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或委托的重点项目2项以上,或省辖市业务主管部门下达或委托的重点项目3项以上,其中至少有2项经同行专家认定达到本行业或省(部)级先进水平。

(三)水利施工建设

1.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以中标通知书和验收证书等正式发布文件为准),完成大型水利工程施工建设1项以上(或完成中型项目3项以上),并较好地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完工验收,无等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

2.熟练掌握本专业施工技术方法,开发、应用2项以上新技术、新方法及新材料进行科学施工,并取得明显成效。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适合于水利工程的发明专利1项,并应用于工程实践。

3.作为主要编写者,完成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省级以上工法的编制2项以上。

4.主持大、中型施工项目、施工方案、施工质量、施工报告的论证、审查、鉴定,并提出可考证的重要技术建议被采纳。

5.主持完成大型工程项目2项以上或中型工程项目3项以上的建设报告、监理规划、施工方案。

(四)水利生产运行

1.主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运行管理的全面技术工作5年以上。

2.主持大、中型工程改建、扩建、除险加固建设管理工作等。

3.主持排涝面积在15万亩以上或灌溉面积在5万亩以上及相应级别的农村水利工程2项以上,或主持排涝面积在60万亩以上或灌溉面积在30万亩以上及相应级别的农村水利工程。

4.主持水利工程管理、河湖管理、防汛、水文、水资源、节水、农田水利、水土保持工作中的主要技术业务工作省级5年、市级6年、县级8年。

5.作为主要编写者,完成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水法规规章(含规范性文件)3项以上的编制。

6.主持省(部)级推广项目或推广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2项以上(主要参加者3项以上)。

7.主持查处重大水事违法案件听证、重要河湖清障、调解省际、市际边界水事纠纷的负责人,以及重大行政复议应诉答辩主要人员。

8.主持审查在主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或大型取水许可证3项以上(主要参加者5项以上),或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论证的主要参加者。

第二十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1.为主参加的项目获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三等奖1项以上,或为主参加的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1项以上或二等奖2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

2.主持省级以上重点科研(推广)、重点工程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建设、监理、施工、生产等技术工作3项以上,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科研项目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以立项、验收报告、专家审查、论证报告或行业奖励证书为准)。

3.主持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设计、引进、实验、示范、推广等技术工作,解决了复杂疑难技术问题4项以上,并取得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鉴定、认可(以验收报告、鉴定报告或专家审查、论证报告或行业奖励证书为准)。

4.作为主要发明人,获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2项以上(以专利证书为准),其中1项转化实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主要负责制订、编制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2项以上,或负责制定、编制地方(团体)技术标准、规范、规程4项以上,并公布实施(以出版物参编人员名单为准)。

6.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7.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业界公认的高水平专业学术会议(论坛)上报告的本专业论文3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

8.作为主要起草人,为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等5篇以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对照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第二十三条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现从事水利工程专业,符合晋升条件的,可直接申报相应层级水利工程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四条 申报人一般应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对于取得突出业绩成果、作出较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条件限制,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

不具备相应职称评审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层级要求,但品德、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符合贯通要求的高技能人才以及其他特殊人才,可按规定程序向江苏省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考核认定。经考核认定的职称与评审通过的职称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 在我省博士后站从事水利工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人员,可直接申报考核认定高级职称,具有副高级职称的可直接申报考核认定正高级职称,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出站博士后从事水利领域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业绩突出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高一级职称。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和部队退役调入转入企事业单位从事水利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直接申报中级职称考核认定,其在原单位取得的相关工作业绩与成果视为专业技术业绩。各设区市相关人员中级职称考核认定由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省直及其他单位人员由省水利工程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业绩特别突出的,可按规定程序向江苏省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考核认定。

第二十七条 为推动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与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有效衔接,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申报职称。

第二十八条 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查实,由发文单位予以撤销,失信行为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记入诚信档案库,并报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3年,记录期从发文撤销职称之日起算。

第二十九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第三十条 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地区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本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并报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备案同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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