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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药学专业(药品)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21〕52号)

资格条件

江苏省药学专业(药品)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21〕5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省药学专业(药品)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推动我省药学专业(药品)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调动广大药学专业(药品)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创造积极性,提升技术攻关能力,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药学工作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以及质量监督(审评、检验、核查、监测与评价)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药学专业(药品)职称设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五个层次,对应名称依次为药(中药)士、药(中药)师、主管药(中药)师、副主任药(中药)师、主任药(中药)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风端正,恪守科研诚信,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勇于担当作为,专业技术工作方面无不良诚信记录。

出现下列情形,按相应方式处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不合格(不称职)的,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三)对存在伪造学历、学位、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以及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论文论著、剽窃他人技术/学术成果或伪造试验数据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中规定禁止从业的人员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实际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将继续教育情况列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

第三章 初级(药士、中药士、药师、中药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初级职称:

(一)具备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 1 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可初定药(中药)士职称。

(二)具备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学历或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可初定药(中药)师职称。

(二)具备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1 年,经考察合格,可初定药(中药)师职称。

(三)具备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取得药(中药)士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2 年,可申报评审药(中药)师职称。

(四)具备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药(中药)士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4 年,可申报评审药(中药)师职称。

第七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基本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相关专业知识。

(二)基本了解国家有关本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基本熟悉本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规章。

(三)基本掌握本专业领域基本的专业技术研究方法并开展工作。

(四)基本了解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

第八条 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药品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参与过药学类科研项目(课题)。

2. 参与过国家、行业或地方药品质量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指导原则、监测或审核查验相关质量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或工作指南等的编制工作。

3. 参与过国家药品评价性抽验、风险监测、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等项目(课题)。

4. 参与过国家、行业或地方药品质量标准、补充检验方法、快检方法等的制修订,或参与过国家新药质量标准、进口药品质量标准的审核。

5. 参与过药品鉴别、养护、加工炮制、栽培养殖、调剂制剂等工作,并能独立完成其中 1 项以上工作。

6. 在药品质量监督、质量检验中,完成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工作,或在日常工作中取得明显成绩。

(二)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参与药品经营企业中的药学专业技术工作,为药品营销、药品推广中的药学技术问题提供服务。

2. 参与过新药、系列药品市场情况分析预测或不良反应调研,参与编写调研分析报告。

3. 了解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相关理论,具有一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经验,参与完成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相关工作。

4. 参与过国家、行业或地方的药品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指导原则等的制修订工作。

5. 参与过药品鉴别、养护、加工炮制、栽培养殖、调剂制剂等工作,并能独立完成其中 1 项以上工作。

6. 参与解决过本专业技术问题,取得较为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从事药品研制、生产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参与过药学类科研项目(课题)。

2. 参与过国家、行业或地方的药品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指导原则等的制修订工作。

3. 参与并完成过新药研发项目中相关的药学或药理学的研究。

4. 参与过药品研发方案设计、技术改进项目或获奖成果的研究工作。

5. 参与过新药的成果转化或新产品的试制、推广应用。

6. 熟悉药品(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相关知识,具有一定药品(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经验,参与企业药品(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工作。

7. 参与过药品鉴别、养护、加工炮制、栽培养殖、调剂制剂等工作,并能独立完成其中 1 项以上工作。

8. 参与过投资项目立项等工作。

第九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各类科技成果获奖项目 1 项以上的主要参加者。

(二)获得本专业相关专利授权 1 项以上。

(三)参与市(厅)级以上立项科研项目(课题)(以项目合同书为准),且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

(四)参与本专业新技术、新项目、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1 项以上。

(五)参与编写过各类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指导原则及管理办法,并被采纳实施。

(六)参与编写/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 1 部。

(七)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或在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会 议上宣读本专业论文 1 篇以上。

(八)撰写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专项分析、立项论证、技术 方案等专业文章 1 篇以上。

第四章 主管药(中药)师资格条件

第十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主管药(中药)师职称:

(一) 具备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可初定主管药(中药)师职称。

(二) 具备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学历或学位,取得药(中药)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2 年,可申报评审主管药(中药)师职称。

(三) 具备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药(中药)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4 年,可申报评审主管药(中药)师职称。

(四)具备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取得药(中药)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4 年,可申报评审主管药(中药)师职称。

(五) 具备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药(中药)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可申报评审主管药(中药)师职称。

(六) 取得药(中药)师资格后,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破格 1 年申报:

1. 市(厅)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 5,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 长期在基层一线或在经济薄弱地区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 10 年。

第十一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熟练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

(二)了解国家有关本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本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规章。

(三)掌握本专业领域技术研究方法并开展工作,有一定本专业领域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领域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四)了解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新方法成果运用于工作实践。

(五)能对一般技术进行总结和分析,能结合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新技术应用和技术开发的设想。

(六)能够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并取得一定业绩。

第十二条 工作经历(能力)要求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药品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2 条以上:

1. 作为技术骨干参与过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

2. 作为技术骨干参与过国家、行业或地方的药品质量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指导原则、监测或审核查验相关质量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或工作指南等的编制工作。

3. 参与过国家药品评价性抽验、风险监测、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等项目(课题)2 项以上。

4. 作为技术骨干参与过国家、行业或地方药品质量标准、补充检验方法、快检方法等的制修订,或承担过国家新药质量标准、进口药品质量标准的审核。

5. 参与过药品鉴别、养护、加工炮制、栽培养殖、调剂制剂等工作,并能独立完成其中 2 项以上工作。

6. 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国家级或国际能力验证计划并取得满意结果。

7. 在药品质量监督、质量检验中,独立完成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工作,有解决技术难题的经验,或在日常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

(二)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2 条以上:

1. 主持药品经营企业中的药学专业技术工作,为药品营销、药品推广中的药学技术问题提供服务。

2. 作为技术骨干参与过新药、系列药品市场情况分析预测或不良反应调研,参与编写有价值的调研分析报告。

3. 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并协助企业完成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相关工作,熟悉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核心技术、理论和方法。

4. 作为技术骨干参与过国家、行业或地方药品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指导原则等的编制工作。

5. 参与编写管理等相关文章,或参与过企业药品经营、药品质量管理或药品行业发展动态等专题或专业知识授课等工作。

6. 参与过药品鉴别、养护、加工炮制、栽培养殖、调剂制剂等工作,并能独立完成其中 2 项以上工作。

7. 解决过本专业技术问题或疑难问题,取得较为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从事药品研制、生产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2 条以上:

1. 作为技术骨干参与过市(厅)级以上攻关项目、重点项目或科研课题。

2. 作为技术骨干参与过国家、行业或地方药品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指导原则的制修订工作。

3. 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过新药研发项目中相关的药学或药理学的研究,并获得专家认可的阶段性成果、临床批件或注册批件。

4. 主持过市(厅)级以上被采纳的药品研发方案设计、技术改进项目或获奖成果的研究工作。

5. 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过新药成果的转化或新产品的试制、推广应用。

6. 参与药品(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工作,并熟悉企业或相关部门的药品(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核心技术和理念。

7. 参与过药品鉴别、养护、加工炮制、栽培养殖、调剂制剂等工作,并能独立完成其中 2 项以上工作。

8. 解决过本专业关键技术问题或疑难问题,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9. 参与过重大投资项目立项。

第十三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 2 条以上:

(一)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获得本专业相关专利授权 2 项以上。

(三)市(厅)级以上立项科研项目(课题)的主要参加者(以项目合同书为准),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

(四)主持完成的本专业新技术、新项目、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1 项以上,并取得较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编写过各类技术规范、规程及管理办法,并被采纳实施。

(六)参与编写/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 1 部(本人撰写 2 万字以上)。

(七)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 1 篇,或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 2 篇,或在国内外高水平专业学术会议(论坛)上公开宣读本专业主题报告或大会交流报告 2 篇。

(八)撰写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专项分析、立项论证、技术方案等专业文章 2 篇以上。

第五章 副主任药(中药)师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副主任药(中药)师职称:

(一) 具备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取得主管药(中药)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2 年。

(二) 具备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学历或学位,取得主管药(中药)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5 年。

(三) 具备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主管药(中药)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5 年。

(四) 具备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主管药(中药)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7 年。

(五) 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主管药(中药)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7 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条件,取得主管药(中药)师职称后,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 1 年申报:

1.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 5,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 中国专利金奖、银奖的主要发明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江苏省专利发明人奖获得者。

3. 药学领域国家级二类和省级一类技能大赛第一名获得者。

4. 长期在基层一线或在经济薄弱地区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 20 年。

第十五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系统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对某一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

(二)熟悉国家有关本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本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规章。

(三)具有本专业领域较强的研究能力和较丰富的工作积累,熟练运用国内外先进的方法和技术,解决本专业领域较复杂的技术问题,是本专业领域的学术或技术骨干。

(四)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熟练将新技术、新方法等成果运用于工作实践。

(五)能对复杂、疑难技术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总结,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对本专业领域的实验方法和实验技术加以改革、创新,能够解决实验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性技术问题。

(六)具有指导、培养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并取得较好的业绩。

第十六条 工作经历(能力)要求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药品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2 条以上:

1. 作为主要完成人或单项技术主要负责人参加过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

2. 作为主要编写者参加过国家药品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指导原则、监测或审核查验相关质量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或工作指南等的编制工作。

3. 主持或负责过国家药品评价性抽验、风险监测、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等项目(课题)。

4. 独立承担过国家、行业或地方药品质量标准、补充检验方法、快检方法等的制修订,或承担过国家新药质量标准、进口药品质量标准的审核。

5. 独立承担过药品鉴别、养护、加工炮制、栽培养殖、调剂制剂等工作,并在其中 2 项以上有独特专长,解决过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6. 作为技术专家或统计专家参加过全国性能力验证计划的组织工作,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国家级或国际能力验证计划并取得 2 项满意结果。

7. 在药品质量监督、质量检验、技术引进等技术专业工作中,创立过 2 项以上有价值的经验并在同行中推广应用,取得明显成绩。

(二)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2条以上:

1. 主持药品经营企业中的药学专业技术工作,为药品营销、药品推广中的药学技术问题给予指导。

2. 主持过新药、系列药品市场情况分析预测或不良反应调研,负责编写有价值的调研分析报告。

3. 负责并指导企业完成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相关工作,掌握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核心技术、理论和方法。

4. 独立承担过国家、行业或地方药品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等的编制工作。

5. 负责编写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等相关技术文件,并承担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药品行业发展动态等专题或专业知识授课工作。

6. 独立承担过药品鉴别、养护、加工炮制、栽培养殖、调剂制剂等工作,并在其中 2 项以上有独特专长。

7. 解决过 2 项以上较复杂的技术问题或疑难问题,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从事药品研制、生产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2 条以上:

1. 作为主要完成人或单项技术主要负责人参加过市(厅)级以上攻关项目、重点项目或科研课题。

2. 作为主要编写者参加过国家、行业或地方级药品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制修订工作。

3. 主持完成过新药研发项目中相关的药学或药理学的研究,并获得专家认可的阶段性成果或临床批件或注册批件。

4. 主持过 2 项以上市(厅)级以上被采纳的药品研发方案设计、技术改进项目或获奖成果的研究工作。

5. 负责完成过新药成果的转化或新产品的试制、推广应用2项以上。

6. 负责并指导企业或相关部门完成过药品(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工作,并掌握企业或相关部门的药品(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核心技术。

7. 独立承担过药品鉴别、养护、加工炮制、栽培养殖、调剂制剂等工作,并在其中 2 项以上有独特专长。

8. 负责解决过 2 项以上本专业关键技术问题或疑难问题,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9. 负责过重大投资项目立项工作。

第十七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一)至(五)和(六)至(七)中的各一项:

(一) 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及相应奖项)2 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 获有较大价值或取得较大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授权 1 项以上(排名前5,以专利证书为准)。

(四) 市(厅)级以上立项科研项目(课题)的主要完成人,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

(五) 主持完成的本专业新技术、新项目、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2 项以上,并取得较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六) 参与编写/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 1 部(本人撰写 3 万字以上)。

(七)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 1 篇以上。

第六章 主任药(中药)师资格条件

第十八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主任药(中药)师职称:

(一)具备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主任药(中药)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5 年。

(二)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副主任药(中药)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5 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条件,取得副主任药(中药)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4 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 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 2 项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 5,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 药学领域国家级一类技能大赛第一名获得者。

第十九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精通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在某一领域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

(二)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系统掌握本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规章,并能在本专业技术中灵活运用。

(三)精通本专业领域技术研究方法并开展工作,实验工作能力强,实验方法和实验技术研究工作积累深厚,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本专业领域活跃度和影响力强,是专业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四)熟练掌握和运用国际领先的方法和技术,并能分析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况和发展趋势,能熟练将新技术、新方法成果运用于工作实践。

(五)能对重大和关键技术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总结提高,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技术发展规划。

(六)具有指导、培养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并取得显著业绩。

第二十条 工作经历(能力)要求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药品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2 条以上:

1. 作为主要完成人或单项技术主要负责人参加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

2. 作为主要编写者参加过国家、行业或地方药品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指导原则、监测或审核查验相关质量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或工作指南等的编制工作 2 项以上。

3. 主持或负责过国家药品评价性抽验、风险监测、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等项目(课题)2项以上。

4. 独立承担过国家药品质量标准、补充检验方法、快检方法等的制修订,或承担过国家新药质量标准、进口药品质量标准的审核 2 项以上。

5. 独立承担过药品鉴别、养护、加工炮制、栽培养殖、调剂制剂等工作,并在其中 3 项以上有独特专长,解决过复杂的技术问题,并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6. 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组织过全国性能力验证计划,或作为技术专家(排名第一)或统计专家(排名第一)承担过全国性能力验证计划的组织工作。

7. 在药品质量监督、质量检验、技术引进等技术专业工作中,创立过 3 项以上有价值的经验并在同行中推广应用,取得明显成绩。

(二)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2条以上:

1. 长期主持药品经营企业中的药学专业技术工作,为药品营销、药品推广中的药学技术难题给予系统指导。

2. 主持过新药、系列药品市场情况分析预测或不良反应调研,负责编写有价值的调研分析报告 2 篇以上。

3. 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企业或相关部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相关工作,掌握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核心技术、理论和方法。

4. 独立承担过国家、行业或地方药品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等的编制工作 2 项以上。

5. 负责编写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等相关技术文件,并承担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药品行业发展动态等专题或专业知识授课工作 2 项以上。

6. 独立承担过药品鉴别、养护、加工炮制、栽培养殖、调剂制剂等工作,并在其中 3 项以上有独特专长。

7. 解决过 3 项以上复杂的技术问题或疑难问题,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从事药品研制、生产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2 条以上:

1. 作为主要完成人或单项技术主要负责人参加过省(部)级以上攻关项目、重点项目或科研课题。

2. 作为主要编写者参加过国家、行业或地方级药品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制修订工作 2 项以上。

3. 主持完成过 2 项以上新药研发项目中相关的药学或药理学的研究,并获得国家认可的阶段性成果或临床批件或注册批件。

4. 主持过 3 项以上市(厅)级以上被采纳的药品研发方案设计、技术改进项目或获奖成果的研究工作。

5. 负责完成过新药成果的转化或新产品的试制、推广应用3项以上。

6. 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企业或相关部门药品(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工作,并掌握企业或相关部门的药品(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核心技术。

7. 独立承担过药品鉴别、养护、加工炮制、栽培养殖、调剂制剂等工作,并在其中 3 项以上有独特专长。

8. 负责解决过 3 项以上本专业关键技术问题或疑难问题,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9. 负责过重大投资项目立项工作 2 项以上。

第二十一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一)至(七)和(八)至(九)中的各一项:

(一) 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获奖项目 2 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 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四) 获有重大价值或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授权 2 项以上(排名前3,以专利证书为准),并实际应用。

(五) 省(部)级以上立项科研项目(课题)的主要完成人(以项目合同书为准),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

(六) 主持完成 2 项以上技术报告或调查报告,并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得到省级(部)级以上认可并作决策依据,或主持完成 3 项以上市(厅)级以上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规划、实施方案、工作等技术文件。

(七) 主持完成的本专业新技术、新项目、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2 项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八) 作为主要作者参与编写/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本人撰写 5 万字以上)。

(九)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发行的中文/中国科技核心期刊及同类以上杂志发表本专业论文 2 篇以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对照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第二十四条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现从事药学专业(药品),符合晋升条件的,可直接申报相应药学专业(药品)技术职称。

第二十五条 派出参加抗疫、援疆、援藏、援青以及扶贫和其他挂职工作 2 年以上,及在县级及以下基层一线和经济薄弱地区连续工作 15 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和业绩成果要求,淡化论文要求,加大对爱岗敬业、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工作业绩、工作年限等评价指标的权重。

第二十六条 申报人一般应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对于业绩成果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条件限制,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不具备相应职称评审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层级要求,但品德、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以及其他特殊人才,可按规定程序向江苏省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考核认定。经考核认定的职称与评审通过的职称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 在我省博士后站从事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科研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直接申报考核认定高级职称,具有副高级职称的可直接申报考核认定正高级职称,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作为考核认定的重要依据。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从事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 1 年、业绩突出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高一级职称。

第二十八条 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和部队退役调入转入企事业单位从事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直接申报中级职称考核认定,其在原单位取得的相关工作业绩与成果视为专业技术业绩。各设区市相关人员中级职称考核认定由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省直及其他单位人员由省药学专业(药品)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业绩特别突出的,可按规定程序向江苏省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考核认定。

第二十九条 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查实,由发文单位予以撤销,失信行为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记入诚信档案库,并报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 3 年,记录期从发文撤销职称之日起算。

第三十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详见附录。

第三十一条 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地区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本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并报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备案同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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