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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21〕17号)

江苏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完善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中央和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和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有关精神,以及全省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发展需要和系统教师工作特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研人员。

第三条 设区市级以上党校(行政学院)教师职称分设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四个层次,对应的名称依次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县(市、区)级党校(行政学校)教师职称分设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四个层次,对应的名称依次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忠诚于马克思主义,热爱党校(行政学院)事业,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

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党校姓党,坚持党校教师姓党,坚持用学术讲政治;品德高尚,学为人师,行为世范,遵纪守规,自觉维护党的形象和党校(行政学院)声誉。

出现下列情形,按相应方法处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三)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违背党性原则、党的政治路线;存在伪造学历(学位)、资格证书、任职年限,以及提供虚假业绩、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实际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将继续教育情况列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

第三章 初定资格条件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考核合格后,可初定相应职称:

(一)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可初定讲师职称。

(二)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后,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可初定助教或助理讲师职称。

(三)获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从事教学、科研工作 1 年以上,可初定助教或助理讲师职称。

第四章 讲师资格条件

第七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评审讲师职称:

(一)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受聘助教或助理讲师职务 2 年以上。

(二)获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受聘助教或助理讲师职务 4 年以上。

第八条 专业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3 项,其中第 1、2 项为必备条件:

1. 能独立讲授 1 门以上课程。

2. 提交 3 篇(部)代表作;或在 CSSCI 或北图核心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 1 篇以上。

3. 参与完成县(市、区)级以上部门委托的专项研究1项以上。

4. 根据本专业教学需要,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开展专项社会调查,参与撰写调研报告。

5. 有 1 篇以上具有独立见解的教学总结。

(二)获设区市级党校(行政学院)以上教学一等奖。

第九条 破格申报条件

受聘助教或助理讲师职务后,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并有 1 次以上优秀,在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基础上,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前 1 年申报评审讲师职称:

(一)在 CSSCI 或北图核心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 2 篇以上。

(二)获设区市级党校(行政学院)以上教学一等奖2次以上。

第五章 高级讲师资格条件

第十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评审高级讲师职称:

(一)在我省博士后设站单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博士后人员。

(二)获得博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 2 年以上。

(三)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讲师职务 5 年以上。

第十一条 专业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3 项,其中第 1、2 项为必备条件:

1. 在主体班次承担 1 个以上教学专题,教学效果良好。

2. 提交 4 篇(部)代表作,其中 2 篇(部)代表作需经同行专家鉴定;或在CSSCI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3. 每年完成基层理论宣讲 1 个以上专题。

4. 由所在单位推荐参加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评选。

5. 主持并完成县(市、区)级以上部门委托的专项研究1项以上,并形成调研报告。

6. 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二等奖(排名第一)1项以上,或获设区市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一等奖(排名第一)1项以上。

7. 确定为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三个一批”人才培养对象及相应等级以上人才称号。

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优秀课或设区市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教学一等奖或被评为省级党课名师、理论宣讲先进个人等相应理论宣讲名师 1 次,提交代表作数量可减少 2 篇(部);被评为设区市级党课名师、理论宣讲先进个人等相应理论宣讲名师 1 次,提交代表作数量可减少1篇(部)(以上奖项可累加计算,但至少需提交 1 篇(部)代表作并经同行专家鉴定)。

(二)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条件

受聘讲师职务后,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并有 1 次以上优秀,在符合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基础上,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前 1 年申报评审高级讲师职称:

(一)在CSSCI 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 3 篇以上。

(二)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 1 次以上且在 CSSCI 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 1 篇。

(三)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一等奖 1 项以上(二等奖 2 项以上)(排名第一)。

(四)获设区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人才称号。

第六章 副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评审副教授职称:

(一)在我省博士后设站单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博士后人员。

(二)获得博士学位,且受聘讲师职务 2 年以上。

(三)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受聘讲师职务 5 年以上。

第十四条 专业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3 项,其中第 1、2 项为必备条件:

1. 在主体班次承担 1 个以上教学专题,教学效果良好。

2. 提交 4 篇(部)代表作,其中 2 篇(部)代表作需经同行专家鉴定;或在权威核心以上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 1篇以上。

3. 省委党校(行政学院)教师主持开发本校(院)认定的主体班次教学新专题 1 个以上;设区市委党校(行政学院)教师由所在单位推荐参加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评选。

4. 主持省部级以上课题 1 项或主持并完成市厅级课题 1项。

5. 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三等奖(排名前二)1项以上;或获市厅级一等奖(排名第一)1 项以上或二等奖(排名第一) 2 项以上;或获设区市委党校(行政学院)或设区市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一等奖(排名第一)2 项以上。

6. 确定为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三个一批”人才培养对象及相应等级以上人才称号。

获省委党校(行政学院)主体班次教学一等奖 1 次,提交代表作数量可减少 2 篇(部);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或省委党校(行政学院)主体班次教学二等奖(含青年教师优秀教学奖)或设区市委党校(行政学院)主体班次教学一等奖 1 次,提交代表作数量可减少 1 篇(部)(以上奖项可累加计算,但至少需提交 1 篇(部)代表作并经同行专家鉴定)。

(二)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 2 次以上。

(三)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二等奖(排名第一)1 项以上且在主体班次承担 1 个以上教学专题。

第十五条 破格申报条件

受聘讲师职务后,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并有 1 次以上优秀,在符合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基础上,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一)条和第(二)、(三)、(四)条中的一条,可提前 1 年申报评审副教授职称:

(一)在 CSSCI 期刊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 3 篇以上(其中一类核心期刊论文 1 篇以上)。

(二)获省委党校(行政学院)主体班次教学一等奖 2次以上;或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 2 次以上;或获设区市委党校(行政学院)主体班次教学一等奖 4 次以上。

(三)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二等奖 1 项以上(排名第一);或获市厅级一等奖 1 项以上(排名第一)。

(四)获设区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

第七章 正高级讲师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受聘高级讲师职务 5 年以上,可申报评审正高级讲师职称。

第十七条 专业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4 项,其中第 1、2 项为必备条件:

1. 在主体班次承担 2 个以上教学专题,教学效果良好。

2. 提交 5 篇(部)代表作,其中 3 篇(部)代表作需经同行专家鉴定;或在 CSSCI 核心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 3 篇以上。

3. 每年完成基层理论宣讲 2 个以上专题。

4. 由所在单位推荐参加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评选。

5. 主持省部级以上课题 1 项或主持并完成市厅级课题1项或参与并完成省部级以上课题(排名前三)1项。

6. 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一等奖(排名第一)1项以上或二等奖(排名第一)2项以上;或获设区市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一等奖(排名第一)2项以上。

7. 确定为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三个一批”人才培养对象(期满考核合格)及相应等级以上人才称号。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 1 次,提交代表作数量可减少 2 篇(部);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优秀课或设区市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教学一等奖或被 评为省级党课名师、理论宣讲先进个人等相应理论宣讲名师 1 次,提交代表作数量可减少 1 篇(部)(以上奖项可累加计算,但至少需提交 2 篇(部)代表作并经同行专家鉴定)。

(二)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 2 次以上。

第十八条 破格申报条件

受聘高级讲师职务后,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并有 1次以上优秀,在符合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基础上,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前 1 年申报评审正高级讲师职称:

(一)在 CSSCI 或北图核心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 6 篇以上。

(二)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 2 次以上且在 CSSCI 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 2 篇。

(三)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一等奖 2 项以上(排名第一)。

(四)被评为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三层次培养对象。

第八章 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评审教授职称:

(一)在我省博士后设站单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进站前已取得副教授职称的博士后人员。

(二)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受聘副教授职务 5 年以上。

第二十条 专业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4 项,其中第 1、2 项为必备条件:

1. 在主体班次承担 2 个以上教学专题,教学效果良好。

2. 提交 5 篇(部)代表作,其中 3 篇(部)代表作需经同行专家鉴定;或在权威核心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 2 篇以上;或在最权威核心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 1 篇以上。

3. 省委党校(行政学院)教师主持开发本校(院)认定的主体班次教学新专题 2 个以上;设区市委党校(行政学院)教师由所在单位推荐参加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评选。

4. 主持国家级课题 1 项以上或主持并完成省部级课题1项以上(设区市委党校(行政学院)教师或主持并完成市厅级课题 2 项以上)。

5. 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二等奖(排名前二)或三等奖(排名第一)1项以上;或获市厅级一等奖(排名第一)2项以上或二等奖(排名第一)3项以上;或获设区市委党校(行政学院)或设区市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一等奖(排名第一) 3 项以上。

6. 确定为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三个一批”人才培养对象(期满考核合格)及相应等级以上人才称号。

获省委党校(行政学院)主体班次教学一等奖 1 次,提交代表作数量可减少 2 篇(部);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或省委党校(行政学院)主体班次教学二等奖(含青年教师优秀教学奖)或设区市委党校(行政学院)主体班次教学一等奖 1 次,提交代表作数量可减少 1 篇(部)(以上奖项可累加计算,但至少需提交 2 篇(部)代表作并经同行专家鉴定)。

(二)获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 1 次以上或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 3 次以上。

(三)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一等奖(排名第一)1 项以上且在主体班次承担 2 个以上教学专题。

第二十一条 破格申报条件

受聘副教授职务后,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并有 1 次以上优秀,在符合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基础上,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一)条和第(二)、(三)、(四)条中的一条,可提前 1 年申报评审教授职称:

(一)在一类以上核心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 3 篇以上(其中权威核心期刊论文 1 篇以上)。

(二)获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 1 次以上;或获省委党校(行政学院)主体班次优秀教学特别奖 1 次以上;或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 3 次以上。

(三)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一等奖 1 项以上(排名第一)。

(四)获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申报人员应对照相应层次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对非本系列职称人员,须转岗 1 年后转评本条件相应职称。转评后从事教学科研工作 1 年以上,方可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原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第二十四条 上一年度参加评审未通过人员,本年度申报评审,须增加与申报资格条件相对应的新成果。

第二十五条 代表作必须是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以第一作者正式发表在有“CN”、“ISSN”刊号的学术期刊上的学术论文或在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上的独著。用稿通知的论文和著作清样,在内刊、各类学术期刊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非正式出版物收录的论文均不计入代表作成果。

申报教授、正高级讲师职称和副教授、高级讲师职称,决策咨询报告和理论宣传文章可纳入代表作成果统计,但统计总数分别不超过 2 篇和 1 篇。

第二十六条 决策咨询报告和理论宣传文章的认定依据为中共江苏省委党校(行政学院)制定的《校定重点核心期刊目录(2019)》。

获中央政治局常委肯定性批示的按最权威核心期刊统计,获其他党和国家领导人肯定性批示的按权威核心期刊统计,获正省部级批示的按一类核心期刊统计,获副省部级批示的按二类核心期刊统计,报送中央或国务院领导的内参按一类核心期刊统计,报送省(部)级领导的内参按 CSSCI 来源期刊统计。

设区市委党校(行政学院)教师在设区市级以上党报发表的理论宣传文章或被设区市级以上主要领导批示的研究报告,县(区)委党校(行政学校)教师在设区市级以上党报发表的理论宣传文章或被县(区)级以上主要领导批示的研究报告,可计入个人申报论文成果总数。

第二十七条 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查实,由发文单位予以撤销,失信行为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记入诚信档案库,并报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3年,记录期从发文撤销职称之日起算。

第二十八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和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详见附录。

第二十九条 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地区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本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并报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备案同意后实施。

省委党校(行政学院)教师申报教授职称时,第二十条第(一)款第 1 条中还须达到“近三年年均主体班授课不少于4个班次,且 2/3 以上班次教学评价名次在 2/3 以内”要求; 第 4 条中省部级课题指江苏省社科基金项目、全国地方党校(行政学院)重点调研课题(须在完成结项的基础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至少1篇与课题直接相关的CSSCI来源核心期刊或完成 1 篇被省(部)级副职及以上领导批示的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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