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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等职业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21〕62号)

资格条件

江苏省高等职业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21〕6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加快建设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勇当科技和产业创新开路先锋的指示要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科学、客观、公正评价高等职业院校教师道德品质和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能力与业绩,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遵循高等职业院校教师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建设一支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各类高等职业院校在职在岗专任教师。

第三条 高等职业院校专任教师职称设置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统一规范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第四条 克服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帽子”等倾向。规范高等职业院校学术论文指标的使用,论文发表数量和引用情况、期刊影响因子等仅作为评价参考,不以 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等论文相关指标作为前置条件和判断的直接依据。对国内和国外的期刊、高水平学术会议发表论文、报告要同等对待,鼓励更多成果在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国内期刊和高水平学术会议发表。不得简单规定获得科研项目的数量和经费规模等条件。不得将出国(出境)学习经历作为限制性条件。不得将人才称号作为职称评定的限制性条件,职称申报材料不得设置填写人才称号栏目,取消入选人才计划与职称评定直接挂钩的做法。

第五条 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高等职业院校应结合学科特点,探索项目报告、技术报告、学术会议报告、教学成果、著作、论文、标准规范、创作作品等多种成果形式,将高水平成果作为代表性成果。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突出评价成果质量、原创价值和对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以及支撑人才培养情况。注重质量评价,防止简单量化。

第六条 将高等职业院校教师科研成果转化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鼓励教师开展科研成果转化工作,促进创新链、产业链、价值链深度融合。科学设置高等职业院校教师横向科研项目评价权重,鼓励引导教师积极承担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横向科研项目,重点评价其成果创新和技术水平、转化应用绩效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对横向科研与纵向科研业绩要求应同等对待。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修养,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传与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坚持把师德评价放在首位,对思想政治表现不合格或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申报人,严格实行“一票否决”。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受警告处分或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师德考核“基本合格”者或违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延迟 1 年以上申报。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延迟 2 年以上申报。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

(三)有谎报学历、资历、业绩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延迟 2 年以上申报,并自次年起 2 年内不得申报。

第八条 职业资格、身心健康与继续教育要求

按规定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身心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教学与科研实际工作需要,完成国内外进修、社会实践和知识更新等培训任务。

第三章 助教资格条件

第九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助教职称:

(一)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助教职称。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 1 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助教职称。

第十条 专业理论知识、能力与业绩要求

(一)具有一定的本专业知识,掌握基本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教学态度端正。能协助讲授课程部分内容。

(二)能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教学,在学生培养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章 讲师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讲师职称:

(一)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经考察合格,可初定讲师职称。

(二)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并担任助教职务满 2 年,可申报评审讲师职称。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并担任助教职务满 4 年,可申报评审讲师职称。

第十二条 专业理论知识与能力要求

具有本专业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高等职业教育理论知识,掌握基本的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教学基本功扎实,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效果良好。将思想政治教育较好融入教学,在学生培养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

第十三条 业绩要求(具备博士学位初定讲师职称,该条可不作要求)

(一)有 1 年以上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经历(含兼职辅导员、班主任等),或支教、扶贫、参加孔子学院及国际组织援外等工作经历,且考核合格。

(二)系统担任过 1 门课程全部教学工作,完成学校规定教学工作量,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三)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开设过校级公开课或获得校级教学竞赛奖、教学类表彰,或参与过教学研究项目。

(四)任现职以来,具有发表、出版的学术论文、著作、通用教材或企业技术改造、授权的发明专利等代表性成果 1项以上。

同时,任现职期间,须满足下列专业实践要求中的第(一)条和第(二)(三)(四)条中的 1 条:

(一)专业课教师在企事业单位实践累计 6 个月以上(公共课、基础课教师指导与本专业相关的学生专业社团 6 个月以上);或具有企事业单位本专业 2 年以上工作经历。

(二)本人或直接指导的学生,在各类专业比赛或创新创业项目中,获得校级以上奖励。

(三)主持或参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横向科研项目,或承担企事业单位项目任务。

(四)学校认可的其他专业实践成果。

第五章 副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副教授职称:

(一)具备博士学位,且担任讲师职务满 2 年。

(二)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担任讲师职务满 5 年。

(三)不具备规定学历,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担任讲师职务满 6 年;或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担任讲师职务满 3 年;或获得博士学位,且担任讲师职务满 1 年。并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 1 条和第 2、3、4、5、6、7 条中的 2 条:

1. 年度考核至少有 1 次为“优秀”。

2. 获得过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或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奖二等奖 1 项以上(排名前 5);或市(厅)级教学、科研成果一等奖 2 项以上(排名前 3)。

3. 担任省级以上教学团队、品牌专业、特色专业、精品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等项目主要成员 2 年以上(排名前2)。

4. 本人或直接指导的学生在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比赛中获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二等奖 1 项以上。

5. 主持省(部)级以上教科研课题 1 项以上,课题通过鉴定;或获得国家授权并转化的发明专利 1 项以上(排名第 1)。

6. 主持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横向科研项目,创新程度高、技术先进并取得突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7. 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师等综合性表彰。

第十五条 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治学严谨,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教学经验较丰富,教学效果优良,形成有较大影响的职业教育理念和教学风格,在教学改革、课程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承担过公共课、基础课或专业课的系统讲授工作,教学水平高。将思想政治教育较好融入教学,在学生培养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 1 年以上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经历(含兼职辅导员、班主任等),或支教、扶贫、参加孔子学院及国际组织援外等工作经历,且考核合格。

(二)系统担任过 2 门课程全部教学工作,完成学校规定教学工作量,指导过实验、实训、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设计(论文)等。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近 5 年均在“合格”以上,其中“优秀”不少于 2 次;获得博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不满 5 年,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其中“优秀”不少于 1 次。

(三)教学改革成绩突出,获省级以上教学类竞赛奖或校级教学类竞赛一等奖 1 项以上;或获得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 1 项以上;或主持校级以上教改课题 1 项以上,课题通过鉴定。

(四)担任校级以上团队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实训基地建设等项目主要成员 1 项以上(排名前 3)。

第十六条 专业实践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一)条和第(二)(三)(四)(五)(六)条中的 1 条:

(一)专业课教师在企事业单位实践累计 6 个月以上(公共课、基础课教师指导与本专业相关的学生专业社团 6 个月以上);或具有企事业单位本专业 2 年以上工作经历。

(二)本人或直接指导的学生,在各类专业比赛中,获得省级以上奖励或校级二等奖 1 项以上。

(三)主持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横向科研项目,创新程度高、技术先进并产生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参与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 1 项以上(排名前3), 课题通过鉴定;或获得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三等奖 1 项以上;或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 1 项以上。

(五)作为主要负责人(排名前 3)在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改造实践课程、实践项目或实训基地建设中,成效显著,获校级以上奖励或入选省级以上项目。

(六)学校认可的其他专业实践成果。

第十七条 代表性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取得以下代表性成果累计 5 项以上:

(一)以第一作者在本专业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或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高水平教学研究、教改论文;或撰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高水平专著 8 万字以上;或作为主编编写正式出版的省级以上规划教材、重点教材、精品教材且本人编写 8 万字以上。

(二)艺术教学类教师出版高水平的个人作品集。

(三)本人或直接指导的学生,在各类专业比赛中,获得省级二等奖(排名第 1)或省级一等奖(排名前 2)以上奖励。

(四)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排名前 3)或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排名前 5)或市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排名第1)以上奖励。

(五)主要参与省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课题(排名前 3)或主持市(厅)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课题,或主要参与省(部)级科研课题(排名前 3)或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项,课题通过鉴定。

(六)担任省级以上教学团队、品牌专业、特色专业、精品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等项目主要成员 2 年以上(排名前 3)(限 2 项)。

(七)从事科技开发、转化工作以及相关领域的创造、创作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八)学校认可的其他本专业代表性成果。

第六章 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八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教授职称:

(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担任副教授职务满 5 年。

(二)不具备规定学历,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担任副教授职务满 8 年;或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担任副教授职务满 3 年,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 1 条和第 2、3、4、5、6、7 条中的 2 条:

1. 年度考核至少有 1 次为“优秀”。

2. 获得过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或省(部)级教10学、科研成果一等奖 1 项以上(排名前 5)。

3. 担任国家级教学团队、品牌专业、特色专业、精品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等项目主要成员 2 年以上(排名前 2)。

4. 本人或直接指导的学生在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比赛中获国家级一等奖 1 项以上。

5. 主持国家级教科研课题 1 项以上,课题通过鉴定;获得国家授权并转化的发明专利 2 项以上(排名第 1)。

6. 主持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横向科研项目,创新程度高、技术先进并取得特别突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7. 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师等综合性表彰。

第十九条 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治学严谨,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良,形成有较大影响的职业教育理念和教学风格,在教学改革、课程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承担过公共课、基础课或专业课的系统讲授工作,教学水平高超。将思想政治教育有效融入教学,在学生培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 1 年以上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经历(含兼职辅导员、班主任等),或支教、扶贫、参加孔子学院及国际组织援外等工作经历,且考核合格。

(二)近 5 年来系统担任过 2 门课程全部教学工作,完成学校规定教学工作量。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在全省本专业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近 5 年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其中至少 2 次为“优秀”。

(三)获得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 1 项以上或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 1 项以上或获得省级以上教学类竞赛二等奖 1项以上。

(四)担任省级以上团队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实训基地建设等项目主要成员 1 项以上(排名前 3)。

(五)在指导青年教师或教师发展中心建设方面承担重要工作,起到示范带动作用,成绩突出。

第二十条 专业实践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一)条和第(二)(三)(四)(五)(六)条中的 1 条:

(一)专业课教师在企事业单位实践累计 6 个月以上(公共课、基础课教师指导与本专业相关的学生专业社团 6 个月以上);或具有企事业单位本专业 2 年以上工作经历。

(二)担任省级以上实训基地、科技平台、工程中心等建设项目的主要负责人 1 项以上。

(三)本人或直接指导的学生,在各类专业比赛中,获得省级二等奖 1 项以上。

(四)主持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横向科研项目,创新程度高、技术先进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 1 项以上,课题通过鉴定;或获得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一等奖 1 项以上;或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 2 项以上。

(六)学校认可的其他专业实践成果。

第二十一条 代表性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取得以下代表性成果累计 8 项以上:

(一)以第一作者在本专业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或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高水平教学研究或教改论文;或撰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高水平专著 10万字以上;或作为主编编写正式出版的省级以上规划教材、重点教材、精品教材且本人编写 10 万字以上。

(二)艺术教学类教师出版高水平的个人作品集。

(三)本人或直接指导的学生,在各类专业比赛中,获得省级一等奖(排名第 1)以上奖励。

(四)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排名第 1)或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排名前 3)以上奖励。

(五)主持省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课题,或主持省(部)级科研课题,课题通过鉴定。

(六)主持省级以上教学团队、品牌专业、特色专业、精品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等项目(限 2 项)。

(七)从事科技开发、转化工作以及相关领域的创造、创作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八)学校认可的其他本专业代表性成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在岗的专任教师,对照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成果不可重复使用。

从其他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转至专任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先转评同级教师职称。申报专任教师高一级职称时须从事教学工作满 3 年,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论文、研究成果可适当参考,不超过总要求的三分之一。

专任教师须获得教师系列职称后,符合条件者方可申报评审其他系列(专业)本级及以下职称。

第二十三条 建立重点人才绿色通道,引导教师主动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申报人一般应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对取得重大成果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教师,在可直接申报评审副教授、教授职称。

对从国内外引进、没有职称或破格申报职称的高层次人才,可根据本人品德、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无教师资格证的,可先评后补;符合初定职称条件的可不作要求。

高等职业院校对招聘引进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在严把质量和程序的前提下,可制定较为灵活的评价标准,申报高级职称时论文可不作限制性要求。

对从企业引进、在同行业领域内有较高知名度、具有特殊才能的高技能人才,晋升高级职称时,注重考察其专业实践技能和在促进产学研结合、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实绩,其他条件可适当放宽。

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和部队退役调入转入高校担任专任教师的人员,可直接申报讲师职称,其在原单位取得的相关工作业绩与成果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第二十四条 完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评价标准。各高等职业院校可根据实际制定符合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的评价标准,注重考察教学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把课程思政建设情况和育人效果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将在中央和地方主要媒体上发表的理论文章等纳入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职称成果评价范围。

第二十五条 高等职业院校在制定本校资格条件时,对横向科研业绩在项目数量、经费额度等方面的要求应与纵向科研业绩的要求同等对待,在不同类型评价标准时给予相应认可。允许高等职业院校建立论文、技术、知识产权等科技成果转化与职称评聘挂钩的机制,将转化成果的市场化、产业化效益进行量化,达到一定标准的,可免除学术著作、论文等限制。

第二十六条 严格高等职业院校管理人员申报教师系列职称政策。高等职业院校管理人员中,经核准备案的“双肩挑”人员,且满足教师系列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要求,方可申报教师系列职称。不属于“双肩挑”人员的其他高等职业院校管理人员,不得申报教师系列职称;如需申报必须转聘为专任教师,且不再继续担任高等职业院校管理职务。

第二十七条 科学合理设置考核评价周期,聘期考核与年度考核、日常考核相互结合,并适当延长基础研究人才、青年人才等考核周期,把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完善职称退出机制,实现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

第二十八条 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查实,由发文单位予以撤销,失信行为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记入诚信档案库,并报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 3 年,记录期从发文撤销职称之日起算。

第二十九条 各高等职业院校应结合学校发展目标与定位、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切实履行职称评审主体责任,制定不低于本资格条件的自主评价标准,制定职称评审办法、操作方案等,明确职称评审责任、评审标准、评审程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将采取“双随机”方式按一定比例,对高等职业院校职称评审工作不定期开展抽查,对发现问题责令整改;对整改不力或逾期不予整改的,暂停自主评审资格直至收回评审权;对用不好授权、履责不到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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