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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出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21〕47号)

资格条件

江苏省出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21〕4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提高出版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规范和完善我省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申报、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出版工作实际和岗位要求,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经国家出版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网络等出版单位中从事出版专业工作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我省从事与出版物策划、数字出版相关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全省出版专业设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四个层次,对应的名称为助理编辑、编辑、副编审、编审。出版专业初级、中级职称实行国家统一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职称,不再进行职称评审或认定。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编校质量要求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忠于党的出版事业。

(二)坚持党性原则,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出版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认真履行出版工作职责使命。

(三)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四)热爱出版工作,具备相应的出版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五)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等次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出现下列情形,按相应方法处理:

1.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者不合格(不称职)的,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

2.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3.参与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违规出版者,或对出版、刊发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载内容负有直接责任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且在相应处罚期限内不得申报。

(六)编校质量不合格者,当年不得申报。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相关要求,结合专业实际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将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

第三章 副编审资格条件

第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编辑职称后,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 2 年,可申报评审副编审职称。

(二)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编辑职称后,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 5 年。

(三)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编辑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5 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在任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学位)要求,取得编辑职称后,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在任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 1 年申报。

1.独立策划并主持的项目获得省部级奖项 2 种以上或入选省级以上重点出版规划项目(署名排名前 3)3 种以上;

2.参加国家出版主管部门主办的全国图书、报刊类编辑校对比赛并获得团体或个人二等奖以上(以获奖证书为准)。

上述破格条件为基础条款,有类似情况可比照条款申报。

第七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具有相当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较为全面的掌握编辑出版、技术设计、版权、营销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熟悉信息传播、现代出版经营管理、印刷、美术色彩学等相关知识,有一定的出版学术造诣。

(二)具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熟悉国内外某学科领域研究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对其中某一方面有较深入的研究,了解相关专业的知识。

(三)熟悉编辑出版工作各环节的业务,了解编辑出版行业的新技术。

第八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编辑职称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文字编辑工作的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3 条以上:

1.独立或为主策划省级以上重点选题计划 1 种以上;

2.独立或为主策划、组织重要图书、音像、电子、数字出版物及大型丛书、工具书的编辑出版;

3.实际承担省级以上重点图书、音像、电子、数字出版物 2 种以上的编辑工作,或实际负责报刊重要栏目或版面的编辑工作;

4.制定重要的选题计划、组稿计划,参与制定单位或部门的中、长期选题规划,并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起主要或重要作用;

5.担任责任编辑或为主策划、组织的图书、音像、电子、数字出版物被列入省级以上文化活动的书目、项目,或被列入省级以上评奖推优、规划资助项目;

6.完成重要的编审任务,并提出有较高价值的书面复审意见;

7.提出对改进编辑出版工作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建议、方案;

8.指导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和工作,并能提交有一定水平的书面讲稿。

(二)从事美术编辑工作的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3 条以上:

1.实际承担省级以上重点图书(美术类)的责任编辑工作,或实际承担报刊美术编辑的主要工作;

2.独立或为主策划省级以上重点选题(美术类),并经实践证明有较强的选题策划能力;

3.独立编发国家级重点出版物(美术类)2 种以上或省级重点出版物(美术类)3 种以上;

4.装帧设计的封面、版面获得省级以上奖项;

5.完成重要的编审任务,并就改进编辑出版或版式、装帧设计工作提出具有参考价值的建议、方案;

6.指导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和工作,并能提交有一定水平的书面讲稿。

(三)从事技术编辑工作的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3 条以上:

1.独立承担省级以上重点图书、音像、电子、数字出版物以及报纸、期刊的技术设计工作;

2.独立承担重要古籍和大型图书、丛书、工具书的技术设计工作;或独立承担技术难度较大的音像、电子、数字出版物的剪辑制作工作;

3.独立负责一个单位的技术设计管理工作,能解决本专业工作中的各种疑难问题;

4.承担重要、复杂稿件的技术设计工作,研究选择特殊书稿的设计方案;

5.指导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和工作,并能提交有一定水平的书面讲稿。

(四)从事网络出版编辑工作的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3 条以上:

1.独立或为主策划省级以上网络出版重点选题;

2.独立或为主策划、组织、承担重要网络出版物的编辑出版或网络出版服务的开发、运营;

3.实际承担省级以上重点网络出版物 2 种以上的编辑工作;

4.制定网络出版重要的选题计划、组稿计划、网络出版服务计划,参与制定单位或部门的中、长期网络出版选题、服务规划,并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起主要或重要作用;

5.担任责任编辑或为主策划、组织的网络出版物或服务被列入省级以上文化活动的书目、项目,或被列入省级以上评奖推优、规划资助项目;

6.完成重要的编审任务,并提出有较高价值的书面复审意见;

7.提出对改进网络出版工作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建议、方案;

8.指导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和工作,并能提交有一定水平的书面讲稿。

9.独立或为主策划、主办、承办或参与网络出版类精品创作、展览、阅读等活动,产生较好的社会反响,有利于推动网络出版发展。

(五)从事校对工作的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以上:

1.独立终校重要古籍或大型图书、丛书、工具书书稿;

2.独立承担省级以上重点图书、音像、电子、数字出版物的校对工作,或独立承担公开发行的报纸、期刊的校对工作;

3.独立负责一个单位的校对管理工作,能解决本专业工作中的各种疑难问题;

4.承担重要、复杂稿件的校对和核对付印工作,能对责任编辑在稿件加工中的疏漏提出修正意见;

5.独立承担 3 部以上外文稿件的校对工作;

6.提出对校对工作有参考价值的建议、方案;

7.指导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和工作,并能提交有一定水平的书面讲稿。

第九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编辑职称后,除按时完成本单位规定的工作任务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2 条以上:

(一)参与策划选题并担任组稿和责任编辑的图书、音像、电子、数字出版物,获得国家级奖 1 个以上或全国性专业奖或省部级奖 2 个以上(以所颁奖励证书和署名为准,下同);或在所编辑的报刊被评为核心期刊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或独立承担的出版物装帧设计获得全国性专业奖或省部级奖 1 个以上,或个人创作的美术作品被省级以上美术馆收藏 1 件(幅)以上。

(二)担任责任编辑的国家或省重点图书、音像、电子、数字出版物,出版后有 2 种以上各被 2 家以上报刊选载或评介,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或所负责的版面或栏目在省级以上行业协会评选中获奖;或担任责任编辑的文章有 15 篇次以上被其他报刊转载、摘登,或担任责任编辑的文章有 20 篇次以上被其他报刊转载、摘登、收录、引用。

(三)担任责任编辑的图书、音像、电子、数字出版物(不含教材、教辅读物)的重印、重版率达 30%以上。

(四)独立策划并担任责任编辑的图书、音像、电子、数字出版物,被列入国家重点出版规划,并在任现职期间出版 1 种(套)以上;或列入省级重点出版规划,并在任现职期间出版 2 种(套)以上。

(五)参与策划、编辑的文章有 1 篇以上对推动学术创新、科技创新产生重要影响,或被决策部门采用。

(六)独立策划并担任责任编辑的图书、音像、电子、数字出版物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输出(转让)版权 2 种(套)以上,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七)编辑或审发的图书内容和编校质量或装帧设计质量(指美术编辑)全部达到合格品要求,且编校质量优质品、良好品率不低于 30%。

(八)独立担任责任技术编辑的图书、音像、电子、数字出版物和报纸、期刊,其技术设计获得国家级奖及省部级一等奖各 1 个以上,或省部级一等奖 3 个以上;或独立担任责任校对的图书获得国家级校对质量优秀奖 1 个以上或省部级校对质量优秀奖 2 个以上;或获得全国编校比赛前 6 名、省级编校比赛前 3 名。

(九)发现并解决技术设计或校对工作中 1 个以上重大疑难问题;或书稿设计有较高水平,得到国内至少 2 位同行专家撰文发表好评,或被 2 家省级以上报刊评介;或担任终校、责任校对的图书有 3 种以上为优质品。

(十)参与发行或组织发行的重点出版物,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获评省级、国家级奖项的图书 5 种以上。

(十一)参与发行或组织发行的年发行量超过 10 万册的图书 10 种以上,或者系列图书年销量达到 30 万册以上。

(十二)开卷统计的市场占有率连续 3 年递增,参与发行或组织发行的图书,在开卷全国畅销书排行榜(top30)上榜次数 10 次以上。

(十三)所分管工作或者个人在图书发行领域获得行业协会、书店、媒体等颁发的奖项 3 次以上。(十四)在业内外报纸、期刊、有较大影响的新媒体发表与图书宣传相关的新闻、评论等 30 篇以上。

(十五)主导策划的重要营销宣传、阅读推广、研讨活动 5 场以上。

(十六)制定具体的指导、培养计划,指导、培养年轻文字编辑、美术编辑、技术编辑、校对人员 2 名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效。

(十七)参与并完成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出版专业或相关专业科研课题 1 项以上。

第十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编辑职称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有重要价值的著作(独著或合著)或译著 1部,本人撰写不少于 10 万字,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不含本单位主办的报刊,下同)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出版专业或相关专业论文 1 篇。

(二)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 3 篇(其中出版专业论文不少于 1 篇)。

(三)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出版专业或相关专业论文 2 篇。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发表有关出版物的评论文章 2 篇(单篇不少于 2000 字)。

(四)作为重要起草人主持制(修)定与出版相关的省级技术标准或行业标准 1 项,或在国内外出版相关(含与本单位出版物范围相一致)高水平论坛、大会发表主题报告或大会交流报告 2 篇。

(五)独立撰写 3000 字以上的有较高质量和专业水平的工作经验总结报告 1 篇,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发表专业论文 1 篇。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培训班上授课并撰写 1 万字以上的讲稿。(本条适用于技术编辑和校对人员)。

第四章 编审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编审职称后,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 5 年以上。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副编审职称后,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满 5 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副编审职称后,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满 4 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在任职期

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一)策划并主持的项目获得国家级奖项 3 种以上或入选国家重点出版规划项目(排名前 3)5 种以上;

(二)参加国家出版主管部门主办的全国图书、报刊类编辑校对比赛并获得个人一等奖(以获奖证书为准)。上述破格条件为基础条款,有类似情况可比照条款申报。

第十二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全面系统掌握编辑出版、信息传播、版权等专业理论知识及现代出版经营管理知识,有较高的出版学术造诣。

(二)具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了解国内外某学科(专业)领域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相关专业的知识。

(三)精通编辑出版工作各环节的业务,熟悉编辑出版行业的新技术,熟练掌握运用计算机及多媒体技术进行编辑出版工作的知识和技术。

第十三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副编审职称后(从事文字、美术、音像、电子、数字出版物编辑工作的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3 条以上:

(一)主持国家或省重点图书、音像、电子、数字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工作,并在其中担任责任编辑;或主持(担任主编、执行主编、副主编或编辑部主任,下同)报刊的编辑出版工作。

(二)作为第一策划人,策划 2 种以上国家级重点出版物选题或 3 种以上省级重点出版物选题。

(三)作为责任编辑,独立编发 2 种以上国家级重点出版物或 3 种以上省级重点出版物。

(四)创建或主持编辑的报刊栏目或版面被省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评为优秀栏目或版面。

(五)完成重大编审任务,编审重要稿件,并提出有重要价值的书面编审意见。

(六)制定重大选题、组稿计划,主持制定一个单位或部门的中、长期选题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在省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出版专业培训班上授课,并能提交有较高水平的书面讲稿。

(八)搜集和研究相关学科的学术动态和编辑出版信息,起草并被上级采纳的指导出版专业工作的专项技术报告 2 份以上。

(九)对重大出版项目或重大出版题材提出重要建议、方案,或为解决稿件的重大问题撰写审稿意见 3 篇以上。

第十四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副编审职称后,除按时完成本单位规定的工作任务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3 条以上:

(一)独立担任组稿和责任编辑的图书、音像、电子、数字出版物,获得国家级奖 1 个以上;所编辑的报刊,获得全国性专业奖或省部级一等奖 1 个以上,或被评为核心期刊;或独立承担的出版物装帧设计获得“世界最美的书”等国际奖1 个以上或国家级奖 2 个以上,或全国性专业奖、省部级奖2 个以上;或个人创作的美术作品被中国美术馆收藏2件(幅)以上。

(二)主持编辑或担任责任编辑的国家或省重点图书、电子音像、数字出版物,出版后有 3 种以上各被 2 家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选载或评介,并获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所编辑的报刊、所负责的版面或栏目(担任版面执行主编或栏目负责人)在全国有较大影响,且担任责任编辑的文章有 20 篇次以上被其他报刊转载、摘登,或有 25 篇次以上被其他报刊转载、摘登、收录、引用。

(三)独立策划并主持编辑或担任责任编辑的图书、音像、电子、数字出版物,被列入国家重点出版规划 4 种以上,并在任现职期间出版 2 种(套)以上;被列入省重点出版规划 6 种以上,并在任现职期间出版 3 种(套)以上。

(四)担任责任编辑的文章有 1 篇以上对推动学术创新、科技创新产生重要影响,或被决策部门采用。

(五)独立策划并主持编辑或担任责任编辑的图书、音像、电子、数字出版物,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输出(转让)版权 3 种(套)以上;所编辑的报刊,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发行,或获得外文版出版资质。

(六)担任责任编辑或编审的图书内容和编校质量或装帧设计质量(指美术编辑)全部达到合格品要求,且编校质量优质品、良好品率不低于 50%。

(七)制定具体的指导、培养计划,指导、培养年轻编辑 3 名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

(八)独立承担(或主持)并完成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出版专业或相关专业科研课题 1 项以上。

第十五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副编审职称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有重要价值的、独立完成的著作或译著 1 部,并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不含本单位主办的报刊,下同)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出版专业或相关专业论文 2 篇。

(二)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出版专业或相关专业论文 4 篇。(其中出版专业论文不少于 2篇,至少 2 篇在核心期刊发表)。

(三)在公开发行的报刊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出版专业或相关专业论文 4 篇。(其中出版专业论文不少于 2 篇,1 篇被有关报刊转载、摘登),并在核心期刊发表 3000 字以上的出版物评论文章 1 篇以上。

(四)作为主要起草人主持制(修)定本行业国家标准1 项或省级标准 1 项,或主持制(修)定省级技术标准或行业标准 1 项,并在国内外出版相关(含与本单位出版物范围相一致)高水平论坛、大会发表主题报告或交流报告 2 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已取得非出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从事编辑出版工作,可参加国家统一考试取得出版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原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已取得非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转岗从事出版工作满 1 年以上,可同级申报评审出版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转评副编审后从事出版工作满 1 年以上方可申报评审编审,原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第十七条 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评审。

第十八条 申报编审副编审资格应提交相应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九条 在我省企事业单位博士后站从事出版专业科研工作,取得编辑职称后,经考核合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直接申报评审副编审职称。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和部队退役调入转入企事业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其在原单位取得的相关工作业绩与成果视为专业技术业绩。业绩特别突出的,可按规定程序向江苏省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考核认定。

第二十一条 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查实,由发文单位予以撤销,失信行为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记入诚信档案库,并报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 3 年,记录期从发文撤销职称之日起算。

第二十二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详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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