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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闻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21〕46号)

江苏省新闻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21〕4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牢坚持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党管媒体和党管人才原则,深刻把握新闻舆论工作承担的职责和使命,按照增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的要求,遵循新闻专业技术人员成长规律,健全完善符合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培养造就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优良、党和人民放心的新闻舆论工作队伍。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省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推动我省新闻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新闻行业的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并列入新闻记者证核发范围、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的单位中,从事新闻采编业务的新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新闻专业职称分为记者和编辑两个专业类别,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记者的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分别为助理记者、记者、主任记者、高级记者,编辑的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分别为助理编辑、编辑、主任编辑、高级编辑。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忠于党的新闻事业。坚持党性原则,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认真履行新闻舆论工作职责使命。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新闻工作,具备相应的新闻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实事求是,依法取得新闻记者证。

出现下列情形,按相应方式处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不合格(不称职)的,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三)违反新闻职业道德,存在新闻敲诈、虚假报道等违规违纪行为的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实际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将继续教育情况列为职称评审中的重要条件。

第三章 初级(助理记者、助理编辑)资格条件

第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助理记者或助理编辑职称:

(一)具备硕士学历或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助理记者或助理编辑职称。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新闻采编专业技术岗位上见习 1 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助理记者或助理编辑职称。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 3 年,可申报评审助理记者或助理编辑职称。首次取得新闻记者证且尚无专业技术职称的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初级职称基本标准的,视为取得初级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七条 专业能力要求

任现职以来,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基本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基本掌握新闻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二)了解新闻传播规律,有一定的专业判断和分析能力,能独立进行某一方面的新闻采编工作。

第四章 中级(记者、编辑)资格条件

第八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记者或编辑职称:

(一)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经考察合格,可初定记者或编辑职称。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记者或助理编辑职称后,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记者或编辑职称。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记者或助理编辑职称后,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记者或编辑职称。

第九条 专业能力要求

任现职以来,熟悉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掌握新闻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一定的新闻学术水平。

(二)熟悉新闻运作规律,有扎实的专业判断和分析能力,能独立进行新闻采编工作,能基本解决采编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能够指导初级新闻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

第十条 业绩、研究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一)至(三)和(四)至(五)中的各一项:

(一)主创的新闻作品获得省级以上好新闻二等奖或设区市好新闻一等奖 1 篇以上。

(二)主创的新闻作品获得省级以上好新闻三等奖 2 篇以上。

(三)主创的新闻作品获得省级新闻单位年度好新闻一等奖 1 篇以上或二等奖 2 篇以上。

(四)在设区市级以上学术期刊独立发表本专业论文1 篇以上。

(五)在设区市级主管部门主办的新闻相关高水平论坛、大会发表主题报告或大会交流报告 1 篇以上。

第十一条 破格条件

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要求,取得助理记者或助理编辑资格后,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在符合上述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可破格1年申报:

(一)设区市级以上新闻战线先进工作者。

(二)主创的新闻作品获得省级以上好新闻二等奖或设区市好新闻一等奖 1 篇以上;或省级以上好新闻三等奖 2 篇以上;或省级新闻单位年度好新闻一等奖 1 篇以上或二等奖2 篇以上。

(三)在设区市级以上学术期刊独立发表本专业论文 1篇以上;或在设区市级主管部门主办的新闻相关高水平论坛、大会发表主题报告或大会交流报告 1 篇以上。

第五章 副高(主任记者、主任编辑)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主任记者或主任编辑职称: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记者或编辑职称后,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2年。

(二)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记者或编辑职称后,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5年。

第十三条 专业能力要求

任现职以来,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当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全面掌握新闻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一定的新闻学术造诣。

(二)全面掌握新闻运作规律,有较深厚扎实的新闻采编实践功底,新闻工作经验比较丰富,能解决采编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工作业绩显著,采写或编发了为社会所认可的有一定影响力的新闻作品。

(三)是新闻采编专业领域全媒型或专家型的业务骨干,具有指导、培养中级及以下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四)取得一定的新闻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新闻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等。

第十四条 业绩、研究成果要求

取得记者或编辑资格后,须同时具备(一)至(二)和(三)至(五)中的各一项:

(一)主创的新闻作品获得省级以上好新闻一等奖1篇以上。

(二)主创的新闻作品获得省级以上好新闻二等奖2篇以上;或县级融媒体中心的申报者主创的新闻作品获省级以上好新闻二等奖1篇以上和省级以上好新闻三等奖2篇以上。

(三)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2篇以上。

(四)出版个人新闻专业学术著作1部以上。

(五)在省级以上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内外新闻相关高水平论坛、大会发表主题报告或大会交流报告1篇以上,并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1篇以上。

第十五条 破格条件

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记者或编辑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在符合上述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条件,取得记者或编辑职称后,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在符合上述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可破格1年申报:

(一)获戈公振新闻奖、中宣部宣传思想文化青年英才、省新闻出版英才暨“四名”人才、“五个一批”人才等同级奖项之一者。

(二)主创的新闻作品获得省级以上好新闻一等奖1篇以上;或省级以上好新闻二等奖2篇以上;或县级融媒体中心的申报者主创的新闻作品获省级以上好新闻二等奖1篇以上和省级以上好新闻三等奖2篇以上。

(三)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出版个人新闻专业学术著作1部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内外新闻相关高水平论坛、大会发表主题报告或大会交流报告1篇以上,并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1篇以上。

第六章 正高(高级记者、高级编辑)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可申报高级记者或高级编辑职称: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主任记者或主任编辑职称后,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 5 年。

第十七条 专业能力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系统掌握新闻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高的新闻学术造诣。

(二)系统掌握新闻运作规律,有深厚扎实的新闻采编实践功底,新闻工作经验丰富,能解决采编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在采编业务方面有重大创新,工作业绩卓著,在新闻界有一定影响,采写或编发了为社会所认可的有较大影响力的新闻作品。

(三)是新闻采编专业领域全媒型或专家型的业务带头人,具有指导、培养副高级及以下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四)取得重大新闻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他创造性新闻相关研究成果,推动新闻行业发展。

第十八条 业绩、研究成果要求

取得主任记者或主任编辑资格后,须同时具备(一)至(三)和(四)至(六)中的各一项:

(一)主创的新闻作品获得中国新闻奖二等奖1篇以上或三等奖2篇以上。

(二)主创的新闻作品获得省级以上好新闻一等奖2篇以上。

(三)主创的新闻作品获得省级以上好新闻一等奖1篇以上和二等奖2篇以上。

(四)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以上(其中,国家级学术期刊1篇以上)。

(五)出版个人新闻专业学术著作1部以上,并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论文2篇以上。

(六)在国家级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内外新闻相关高水平论坛、大会发表主题报告或大会交流报告1篇以上,并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

第十九条 破格条件

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主任记者或主任编辑职称后,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 5 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在符合上述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条件,取得主任记者或主任编辑职称后,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 4 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在符合上述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可破格 1 年申报:

(一)获长江韬奋奖、全国优秀新闻工作者、全国新闻出版行业领军人才、中宣部“四个一批”人才等同级奖项之一者。

(二)主创的新闻作品获得中国新闻奖二等奖1篇以上或三等奖2篇以上;或省级以上好新闻一等奖2篇以上;或省级以上好新闻一等奖1篇以上和二等奖2篇以上。

(三)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以上(其中,国家级学术期刊1篇以上);或出版个人新闻专业学术著作1部以上,并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在国家级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内外新闻相关高水平论坛、大会发表主题报告或大会交流报告1篇以上,并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对照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已取得非新闻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转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 1 年以上,可同级申报评审新闻专业技术资格。转评后须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 1 年以上方可申报评审上一级职称,原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第二十二条 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从事新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科研能力要求。

第二十三条 在我省博士后站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直接申报考核认定高级职称,具有副高级职称的可直接申报考核认定正高级职称,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作为考核认定的重要依据。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满1年、业绩突出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高一级职称。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和部队退役调入转入企事业单位从事新闻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直接申报中级职称考核认定,其在原单位取得的相关工作业绩与成果视为专业技术业绩。各设区市相关人员中级职称考核认定由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省直及其他单位人员由省新闻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业绩特别突出的,可按规定程序向江苏省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考核认定。

第二十五条 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查实,由发文单位予以撤销,失信行为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记入诚信档案库,并报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 3 年,记录期从发文撤销职称之日起算。

第二十六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详见附录。

第二十七条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地区标准。地区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本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并报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备案同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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