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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21〕45号

资格条件

江苏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21〕4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思想政治工作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和水平,培养造就一支思想政治工作专业高端人才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以及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结合全省思想政治工作专业技术人才岗位特点和成长规律,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其对象范围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专职书记、副书记,纪检和党办、组织(人事)、宣传、统战等党的工作部门中的专职人员,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中的专职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中专职从事思想教育或职业道德建设的人员。

第三条 在全省社会科学研究职称系列中设思想政治工作专业,分设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四个层次,对应的名称依次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政治站位高,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政治路线,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勇于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职责使命,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思想品德优良,作风清正廉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出现下列情况,按如下方法处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三)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违背党性原则、党的政治路线;存在伪造学历(学位)、资格证书、任职年限,以及提供虚假业绩、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 3 年及以上申报资格。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思想政治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将继续教育情况列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

第三章 研究实习员资格条件

第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初定或申报评审研究实习员职称:

(一)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可初定研究实习员职称。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 1年以上,可初定研究实习员职称。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思想政治工作 2 年以上,可申报评审研究实习员职称。

(四)具备中专学历,从事思想政治工作 4 年以上,可申报评审研究实习员职称。

第七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坚持理论武装,认真学习贯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认真学习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能在工作中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研究问题。

(三)坚持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比较了解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党的优良传统,比较了解党的群众工作方法,能够弘扬社会和谐发展、向上向善的思想文化内容。

(四)认真学习并了解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方法,比较了解国内外思想政治工作的有关新情况、新经验,具有一定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法律、生态文明、应急管理以及新媒体应用等知识。

(五)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委意识形态工作政策文件和规定要求,比较了解意识形态领域的相关动态动向。

第八条 专业工作能力要求

(一)坚定理想信念,坚持人民立场,坚守政治底线,强化理论武装,自觉增强政治才干,始终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和党的宗旨的忠实践行者。

(二)具有从事本职工作的实际能力和经验,并取得一定的工作效果。

(三)能够参与完成思想政治工作的报告、总结和规章制度等撰写工作。

(四)具有一定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法,在本单位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能解决群众的相关问题。

第九条 专业成果要求

须同时具备下列(一)至(三)和(四)(五)中的各一项:

(一)本人在县级以上报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对思想政治工作有指导作用、有一定水平的研究论文(或经验材料) 1 篇。

(二)本人在县级以上思想政治工作相关会议上宣读论文1篇。

(三)本人撰写为解决本单位、本行业思想政治工作问题的、具有一定水平的调查报告 1 篇。

(四)本人能够运用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和相关学科知识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有关的工作建议。

(五)本人在思想政治工作中取得比较好的工作成绩,获得本部门或本单位的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助理研究员资格条件

第十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初定或申报评审助理研究员职称:

(一)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可初定助理研究员职称。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 2 年以上,可申报评审助理研究员职称。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 4 年以上,可申报评审助理研究员职称。

(四)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学位)要求,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 4 年以上,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条件,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 1 年申报:

1. 本人具有较强的研究与实践能力,且作为课题负责人,承担相关课题研究,能针对所在部门、单位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运用思想政治工作理论知识和工作方法进行深入系统的分析研究,提出新的观点和解决办法,相关研究成果获设区市政府(或省级政府组成部门)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

2. 本人在本部门或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中成绩显著,获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设区市党委、政府组成部门或相当于县处级单位)的表彰和奖励。

3. 本人在国家级核心报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对思想政治工作有指导作用、有较高水平的研究论文 1 篇。

第十一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注重理论武装,认真学习并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处理和解决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问题。

(三)坚持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了解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党的优良传统,掌握党的群众工作方法,能够弘扬社会和谐发展、向上向善的思想文化内容。

(四)认真学习并掌握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了解国内外思想政治工作的有关新情况、新经验,能够掌握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法律、生态文明、应急管理以及新媒体应用等相关方面的知识。

(五)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委意识形态工作政策文件和规定要求,了解意识形态领域的相关动态动向。

第十二条 专业工作能力要求

(一)坚定理想信念,坚持人民立场,坚守政治规矩,提升政治思维能力,能够从政治高度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忠诚履行职责使命。

(二)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具体从事并胜任所在单位或部门某一方面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具有一定的文字写作能力,较好完成思想政治工作的报告、总结和规章制度等撰写工作。

(四)具有一定的协调指导能力,能结合本单位和本部门的工作实际,有效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工作成效比较明显。

(五)具有一定的心理疏导能力,具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践经验,能够解决本单位、本部门的有关问题,并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领干部职工的思想活动。

(六)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能针对所在单位、部门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运用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和相关学科知识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工作意见。

第十三条 专业成果要求

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后,须同时具备下列(一)至(四)和(五)至(七)中的各一项:

(一)本人作为成员,参与出版本专业著作、译著 1 部,本人完成撰写 1 万字以上。

(二)本人在设区市级以上报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对思想政治工作有指导作用、有一定水平的研究论文(或经验材料)1 篇。

(三)本人在设区市级以上思想政治工作相关会议上宣读论文 1 篇。

(四)本人撰写为解决本地区、本行业思想政治工作问题的、具有一定水平的调查报告 1 篇。

(五)本人在本部门或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中成绩显著,获得上级部门的表彰和奖励。

(六)本人直接负责(或具体从事)的思想政治工作在本单位或本行业产生一定的影响和贡献,且该项工作获得上级主管部门的通报表彰。

(七)本人作为思想政治工作负责人,所培养、树立的先进典型在本行业系统中召开过先进事迹报告会进行宣传推广,产生重要影响。

第五章 副研究员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评审副研究员职称: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 2 年以上,可申报评审副研究员职称。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 5 年以上,可申报评审副研究员职称。

(三)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 5 年以上,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 条件,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 1 年申报:

1. 本人具有较强的研究与实践能力,且作为课题负责人,承担相关课题研究,能针对所在部门、单位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运用思想政治工作理论知识和工作方法进行深入系统的分析研究,提出新的观点和解决办法,相关研究成果获省级政府(或国家部委)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或获设区市政府(或省级政府组成部门)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

2. 本人在本部门或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中成绩比较突出,获得设区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党委、政府组成部门或相当于市厅级单位)的表彰和奖励。

3. 本人申请、经业内专家论证认可的对凝聚社会思想共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在设区市级以上行业系统内产生较大影响的专业论文 1 篇。

第十五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加强理论武装,比较系统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处理和解决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坚持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了解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党的优良传统,熟悉掌握党的群众工作方法,积极弘扬社会和谐发展、向上向善的思想文化内容。

(四)比较系统掌握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方法,熟悉了解国内外思想政治工作的有关新情况、新经验,具有比较系统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法律、生态文明、应急管理以及新媒体应用等知识。

(五)比较系统掌握中央和省委意识形态工作政策文件和规定要求,及时了解掌握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意识形态领域的新动态、新动向、新特点。

第十六条 专业工作能力要求

(一)坚定理想信念,坚持人民立场,增强政治定力,保持政治自觉,政治态度鲜明,政治能力过硬,能够从全局高度谋划、部署、推动工作。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较好承担所在单位、部门某一方面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文字写作能力,主持完成具有指导意义的思想政治工作报告、总结和规章等。

(四)具有较强的协调指导能力,结合本单位和本行业的工作实际,能组织、指导并较好地完成重要的思想政治工作任务。

(五)具有较强的心理疏导能力,有较为丰富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践经验,能够解决本单位或本行业的棘手问题和相关矛盾,积极有效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引领作用。

(六)具有较强的研究与实践能力,能针对所在单位、行业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运用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和相关学科知识进行深入系统的分析研究,提出新的观点和解决办法,并提交反映本人思想政治工作能力的案例分析报告 2 篇。

第十七条 专业成果要求

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须同时具备下列(一)至(四)和(五)至(七)中的各一项:

(一)本人作为成员,参与出版本专业著作、译著 1 部,本人完成撰写 3 万字以上。

(二)本人在省级以上重要报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对思想政治工作有指导作用、有较高水平的研究论文(或经验材料)1 篇。

(三)本人在省级以上思想政治工作有关会议上宣读论文1篇,且在设区市级以上报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论文 1 篇。

(四)本人为解决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突出问题的经验做法材料(或调研报告),被设区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党委政府组成部门)通过工作简报等形式转发交流 1 篇。

(五)本人在本部门或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中成绩显著,获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相当于县处级单位)的表彰和奖励。

(六)本人直接负责(或具体从事)的思想政治工作在本单位或本行业中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对推进单位发展成效比较明显,且该项工作获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主管部门(县处级)以上的通报表彰。

(七)本人作为思想政治工作负责人,所负责培养、树立的先进典型在设区市以上行业系统中召开过先进事迹报告会进行宣传推广,产生重大影响。

第六章 研究员资格条件

第十八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 5 年以上,可申报评审研究员职称。

(二)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 5 年以上,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条件,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 1 年申报:

1. 本人具有较强的研究与实践能力,且作为课题负责人,承担相关课题研究,能针对所在部门、单位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运用思想政治工作理论知识和工作方法进行深入系统的分析研究,提出新的观点和解决办法,相关研究成果获省级政府(或国家部委)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或获设区市政府(或省级政府组成部门)科研成果一等奖以上奖励。

2. 本人在本部门或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中成绩突出,获得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相当于省部级单位)的表彰和奖励。

3. 本人申请、经业内专家论证认可的对凝聚社会思想共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在省级以上行业系统产生较大影响的专业论文 1 篇。

第十九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加强理论武装,具备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系统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进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

(二)认真学习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处理和解决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思想政治工作的某一领域作出创新性的贡献。

(三)坚持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熟悉了解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党的优良传统,熟悉掌握党的群众工作方法,积极弘扬社会和谐发展、向上向善的思想文化内容,在传承中华文脉、全面提升干部群众文化素养上成效明显。

(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系统掌握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方法,熟悉了解国内外思想政治工作的最新理论、最新知识及其发展趋势,在思想政治工作专业研究上有所突破,对推动本单位或本行业思想政治工作产生重要影响。

(五)系统掌握中央和省委意识形态工作政策文件和规定要求,熟悉了解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意识形态领域的新问题、新动向、新特点,深刻领会把握意识形态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

(六)参加思想政治工作专业理论知识面试答辩,成绩作为参评要素。

第二十条 专业工作能力要求

(一)坚定理想信念,坚持人民立场,坚守政治担当,提高政治站位,明辨发展大势,把握正确方向,政治洞察力强,善于把工作放在党和人民事业的大局中去思考、定位、谋划。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决策能力,全面负责所在单位、部门或分管某一方面的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优势,调动干部职工积极性,为保障中心工作完成起到重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三)具有较强的思想政治工作专业研究能力,注重成果转化,能运用思想政治工作的研究成果指导工作,并在实践中解决具体问题,取得显著成效。

(四)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能力,开创本行业或本系统或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新局面,所承担的思想政治工作独具特色,在设区市范围内(或省级行业系统)产生较大影响。

(五)具有较强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心理疏导能力,能够解决本单位或本行业的重大及突出问题,积极做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普及工作,在本单位形成干部职工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局面。

(六)针对新时代思想政治工作的特点及单位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运用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和相关知识,积极提出具有独创性解决问题的思路和举措,提交反映本人思想政治工作能力的案例分析报告 2 篇。

第二十一条 专业成果要求

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须同时具备下列(一)至(四)和(五)至(七)中的各一项:

(一)本人独立出版本专业著作、译著 1 部,在 5 万字以上。

(二)本人在省级以上重要报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对思想政治工作有指导作用、有较高水平的研究论文(或经验材料)2篇。

(三)本人为解决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突出问题的经验做法材料(或调研报告),被设区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通过工作简报等形式转发交流 2 篇。

(四)本人在国家级核心报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对思想政治工作有指导作用、有较高水平的研究论文 1 篇。

(五)本人在本部门或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中成绩突出,获得设区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党委、政府组成部门或相当于市厅级单位)的表彰和奖励。

(六)本人直接负责(或具体从事)的思想政治工作在本行业或本系统影响力和知名度较大,在设区市级以上行业系统中产生重要影响,且该项工作获得设区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主管部门(厅局级)以上的通报表彰。

(七)本人作为思想政治工作负责人,所负责培养、树立的先进典型在省级以上行业系统中召开过先进事迹报告会进行宣传推广,产生重大而广泛的影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申报人员应对照相应层次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同级转评须转岗满 1 年后方可申报评审,转评后须工作满 1 年以上方可申报高一级职称,原资格年限连续计算,其业绩成果需以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为主。

第二十四条 上一年度参加评审未通过人员,本年度申报评审,须增加与申报资格条件相对应的新成果。

第二十五条 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和部队退役调入转入企事业单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可直接申报中级职称考核认定,其在原单位取得的相关工作业绩与成果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第二十六条 各设区市相关人员中级职称考核认定由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省直及其他单位人员中级职称考核认定由省思想政治工作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对业绩特别突出、作出重大社会贡献的,可按规定程序向省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考核认定。

第二十七条 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查实,由发文单位予以撤销,失信行为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记入诚信档案库,并报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 3 年,记录期从发文撤销职称之日起算。

第二十八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见附录。

第二十九条 各设区市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地区标准。地区标准不得低于本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并报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备案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条 本资格条件由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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