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播音主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21〕7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培养造就政治坚定、素质优良、德艺双馨的播音主持专业人员队伍,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高质量创新性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第二条 为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新要求,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播音主持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推进我省播音主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调动广大播音主持专业技术人才创新的积极性,推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事业产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播音主持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通过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并在全省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和其他提供视听服务的机构中从事播音主持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一级播音员主持人、主任播音员主持人和播音指导。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爱岗敬业,专业技术工作方面无不良诚信记录。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
出现下列情形,按相应方法处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不合格(不称职)的,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
(二)受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期间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
(三)对存在伪造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以及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论文论著、剽窃他人技术成果或伪造试验数据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
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实际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将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评审的重要条件。
第三章 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资格条件
第七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
(一)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可初定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播音主持岗位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可初定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3年,经考察合格,可初定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
第四章 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资格条件
第八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评审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
(一)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经考察合格,可初定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
第九条 专业能力要求
1.在省级(含)以上播出机构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口试成绩需达到A级等次;在其它制作、播出机构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口试成绩需达到B级等次。
2.掌握播音主持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语言表达技巧;有较广泛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能独立承担各类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直播和录播中的播音主持任务,播报主持固定的常设栏目、节目,极少出现播出错误;初步掌握某些节目的采编制作或主持节目的实践操作能力,擅长某类节目的播音主持,有鲜明的播音特色;能够写出一定水平的业务专题总结。
3.安全播音无责任事故,较好地完成紧急或突发性的现场报道或主持任务。
4.完成各年度岗位职责目标工作量,播音主持业务水平有明显提高;参加过2个以上有较明显社会效益节目的采、编、制作并主持播音。
5.具有组织和指导二级播音员主持人开展工作的能力。
第十条 业绩、成果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广播电视播音与主持作品(含专业论文)奖三等奖1项。
2.获市级广播电视播音与主持作品(含专业论文)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
第十一条 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取得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本专业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2.在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在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第十二条 取得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1年申报。
(一)获省广播电视播音与主持作品(含专业论文)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二)获省广播电视播音与主持作品(含专业论文)奖三等奖1项及参与主创的作品获省优秀广播电视节目奖、论文奖二等奖2项。
(三)获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含享受待遇),长江韬奋奖、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或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
第五章 主任播音员主持人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学历、资历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主任播音员职称。
(二)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5年,可申报评审主任播音员职称。
第十四条 专业能力要求
1.在省级(含)以上播出机构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口试成绩需达到A级等次;在其它制作、播出机构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口试成绩需达到B级等次。
2.比较系统掌握播音主持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播音主持创作规律;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能很好地完成各类节目的播音与主持任务,具有采编制作或主持节目的能力,业务上有专长和特色,能写出有一定水平的业务总结或专业论文、论著。
3.较好地完成各年度岗位职责目标工作量,播音主持有鲜明特色,参加3个以上有较明显社会效益节目的采、编、制作并主持播音。
4.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胜任范围较广、难度较大的多类型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的播音主持任务;较好地完成紧急或突发性的直播任务或重大题材、重要报道任务,成绩显著;具有良好的公众形象,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5.具有担任播音主持教学和培养播音员、主持人的能力,能够组织和指导一级播音员主持人、二级播音员主持人完成本职任务,能够独立鉴别播音质量、主持水准,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第十五条 业绩、成果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级播音主持作品政府奖。
2.获省广播电视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
3.获省广播电视播音与主持作品(含专业论文)奖二等奖2项,或获省广播电视播音与主持作品(含专业论文)奖二等奖1项和市广播电视播音与主持作品(含专业论文)奖一等奖1项。该条件不能仅由专业论文构成。
第十六条 专业理论水平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2.在国家核心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l篇以上。
3.正式出版播音主持或相关专业的学术著l部(主要作者)。
第十七条 破格条件
取得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1年申报。
(一)获国家级播音主持作品政府奖。
(二)获省广播电视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一等奖2项。
(三)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含享受待遇),长江韬奋奖、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或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
第六章 播音指导资格条件
第十八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主任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5年,可申报评审播音指导职称。
第十九条 专业能力要求
1.在省级(含)以上播出机构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口试成绩需达到A级等次;在其它制作、播出机构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口试成绩需达到B级等次。
2.精通播音主持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科学文化知识广博,政策理论水平高,对播音主持理论和创作规律有系统的研究和较深的造诣。
3.工作业绩突出,胜任高难度的各类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播音主持工作,承担重大宣传报道、重要节目栏目的播音主持任务。主持播音或组织、策划过3次以上有较大社会影响、效益较好、可起示范作用的重点节目。具有良好的公众形象和较强的社会影响力,主持播音的各类节目在全国、全省有较大影响,有较高的声誉。
4.通晓播音主持业务,在实践中有所创新,有独特的播音主持风格,具备较高的采编制作或主持节目的能力。能够提出对本专业有指导意义的研究课题,在教育、教学、研究上有较大影响力的原创性成果。
5.在指导、培养中青年业务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组织和指导播音员、主持人完成各种重大宣传的播音主持任务,具有较强的检查、评审播音质量的能力,能够解决业务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在促进播音主持业务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二十条 业绩、成果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级播音主持作品政府奖。
2.获省广播电视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一等奖3项。
3.获省广播电视播音与主持作品(含专业论文)奖一等奖2项和参与主创的作品获全国优秀广播电视节目奖(含专业论文)1项或参与主创的作品获省优秀广播电视节目(含专业论文)奖一等奖2项。该条件不能仅由专业论文构成。
第二十一条 专业理论水平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2.在国家核心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4.正式出版播音主持或相关专业的学术著作l部(主要作者)。
第二十二条 破格条件
取得主任播音员主持人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1年申报:
(一)获国家级播音主持作品政府奖2项。
(二)获省广播电视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一等奖4项。
(三)获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含享受待遇)、长江韬奋奖或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申报各专业技术资格应提交相应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时间和程序送评,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第二十五条 申报人一般应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对于业绩成果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条件限制,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不具备相应职称评审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层级要求,但品德、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程序向江苏省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考核认定。经考核认定的职称与评审通过的职称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和部队退役调入转入企事业单位从事播音主持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直接申报中级职称考核认定,其在原单位取得的相关工作业绩与成果视为专业技术业绩。业绩特别突出的,可按规定程序向江苏省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考核认定。
第二十七条 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和部队退役调入转入企事业单位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人员,可直接申报中级职称考核认定,其在原单位取得的相关工作业绩与成果视为专业技术业绩,由省播音主持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业绩特别突出的,可按规定程序向江苏省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考核认定。
第二十八条 对存在导向偏差、品行不端、学术造假等问题的播音主持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查实,由发文单位予以撤销,失信行为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记入诚信档案库,并报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3年,记录期从发文撤销职称之日算起。
第二十九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详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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