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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群众文化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23〕38号

江苏省群众文化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23〕3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人才强省建设的部署要求,不断提升文化行业高质量发展的人才支撑力度,建立健全符合文化行业特点和人才职业发展需求的职称制度,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省群众文化专业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激发广大群众文化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江苏省从事群众文化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群众文化职称设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四个层次,对应名称依次为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专业技术工作方面无不良诚信记录。

出现下列情形,按相应方法处理:

(一)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不合格(不称职)的,该考核年度不纳入规定的资历年限计算。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三)对存在伪造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以及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论文论著、剽窃他人技术成果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当年评审资格,并记入省诚信档案库。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实际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将继续教育情况列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

第三章 助理馆员资格条件

第六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评审助理馆员资格:

1.具备硕士学历或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可初定助理馆员资格。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初定助理馆员资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可申报助理馆员资格。

4.具备高中学历(或中专、职高、技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可申报助理馆员资格。

第七条 专业理论水平及研究成果条件

具有专业的基础理论,熟悉和掌握本专业技术知识。

第八条 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条件

积极完成本职工作,能够参与专业技术研究,热心公益活动,发挥良好作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本地区具有较大影响和特色的中小型群众文化活动2次。

2.独立或合作创作、指导、演出中小型作品(音乐、舞蹈、戏剧、曲艺)3件。

3.独立创作美术、书法、摄影作品,并参加市级展览1次或县级展览3次。

4.独立或联合撰写并在市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中短篇小说1部,或诗歌、散文8首(篇),或公开出版本人文艺作品集1部,或诗歌、散文集1部。

5.参与完成1项市级以上或2项县级群众文化及相关专业研究项目,并通过相应级别主管部门(或相应层次)专家委员会验收通过。

6.参与完成1个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创建工作,并获得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正式命名。

第四章 馆员资格条件

第九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评审馆员资格:

1.具备博士学历或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可初定馆员资格。

2.具备硕士学历或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馆员资格。

3.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馆员资格。

(二)破格申报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前1年申报:

1.市(厅)级以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2.获省(部)级奖项等级奖。

第十条 专业理论水平及成果条件

掌握群众文化专业基础理论知识,熟悉群众文化工作规律与方法。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撰写并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

2.独立或联合撰写并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专业文章、专题调查报告1篇。

3.独立或联合撰写并在市级学会主办的学术研讨会上交流论文1篇或在内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专业调查报告1篇。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条件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以来,积极参与专业技术研究,圆满完成本职工作,热心公益活动,发挥良好作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要参与完成本地区具有较大影响和特色的中小型群众文化活动4次。

2.独立或合作创作、指导、演出中型作品(音乐、舞蹈、戏剧、曲艺)1部和小型作品3部,并获省(部)级奖1次,或市(厅)级奖2次或县级奖4次。

3.独立创作代表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美术、书法、摄影作品8件,并获省(部)级奖1次,或市(厅)级奖2次或县级奖4次。

4.独立或联合撰写并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中短篇小说3部,或诗歌、散文12首(篇),或公开出版本人文艺作品集1部,或诗歌、散文集1部。

5.主要参与完成1项市(厅)或2项县(区)级群众文化及相关专业研究项目,并通过相应级别主管部门(或相应层次)专家委员会验收通过。

6.主要参与完成1个民族民间艺术之乡的创建工作,并获得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正式命名。

第五章 副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副研究馆员资格:

1.具备博士学历或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取得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破格申报条件

获得国家级奖项等级奖,可提前1年申报。

第十三条 专业理论水平及成果条件

系统掌握群众文化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在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新。取得馆员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撰写(主要作者)并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部分汉字10万字以上),或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译著1部(汉字共10万字以上)。

2.独立或联合撰写(排名第一)并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

3.主持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行政部门委托并认可的本专业大型或综合性调查报告(含事业发展规划、群众文化和旅游活动总体设计方案)。

4.研究项目、报告获得市(厅)级领导肯定性批示。

5.在省文化和旅游厅或省群众文化学会主办的学术会议上作学术报告3次。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条件

取得馆员资格以来,从事专业技术研究,圆满完成本职工作,发挥骨干作用,热心公益艺术活动,主动培养人才和指导下一级专业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总导演、第一执行导演、艺术总监、总统筹、总策划、撰稿等,参与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或市文联主办的全市群众文化活动3次,或参与3个以上县区联合组织的中型群众文化活动6次。

2.担任编剧、导演、主演或主创的新作品,获国家级奖1次,或获省(部)级奖2次;或担任专业辅导的新作品(或被辅导的获奖者),获国家级奖1次,或省(部)级奖2次,或参与市级以上综合性的群众文化活动10次(每1项活动算1次)。3.独立创作的美术、书法、摄影作品在市级以上展览馆(美术馆)公开展览,获国家级奖1次,或省(部)级奖2次。

4.独立创作并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长篇小说1部,或中篇小说4部,或公开出版本人文艺作品集1部,或诗歌、散文集2部。

5.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或3项市(厅)级群众文化及相关专业研究项目,并通过相应级别主管部门(或相应层次)专家委员会验收通过。

第六章 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第十五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备大学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可申报研究馆员资格。

(二)破格申报条件

1.获国家级奖项等级奖,可提前1年申报。

2.不具备上述学历,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获国家级奖项等级奖,可破格申报。

第十六条 专业理论水平及成果条件

具有较高的群众文化专业理论知识,在理论与实践上有较大创新。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撰写并出版本专业专著2部(本人撰写部分汉字20万字以上),或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译著2部(汉字共20万字以上)。

2.独立或联合撰写并出版本专业专著1部(本人撰写部分汉字10万字以上),并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

3.独立或联合撰写(排名第一)并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其中1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县以下单位申报人员,所发表论文不作核心期刊要求。

4.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行政部门委托并认可的本专业大型或综合性调查报告(含事业发展规划、群众文化和旅游活动总体设计方案)1篇。

5.研究项目、报告获得省(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

6.在文化和旅游部或中国群众文化学会主办的学术会议上作学术报告2次。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条件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以来,从事专业技术研究,圆满完成本职工作,发挥主导作用,热心公益活动,主动培养人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总导演、第一执行导演、艺术总监、总统筹、总策划、总撰稿等,参与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或省文联主办的全省性的群众文化活动3次,或参与3个以上设区市主办的中型群众文化活动6次。

2.担任编剧、导演、主演或主创的新作品,获国家级奖1次,或省(部)级奖4次;或担任专业辅导的新作品(或被辅导的获奖者),获国家级奖2次,或获国家级奖1次和省(部)级奖2次。

3.独立创作的美术、书法、摄影作品在省级以上展览馆(美术馆)举办个人展览,获国家级奖1次,或省(部)级奖4次。

4.独立创作并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长篇小说2部,或中篇小说6部,或公开出版本人文艺作品集2部,或诗歌、散文集4部。

5.主持完成2项省(部)级或5项市(厅)级群众文化及相关专业研究项目,并通过相应级别主管部门(或相应层次)专家委员会验收通过。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申报人为本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对照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由人事代理机构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第二十条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和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或认定相应职称。

第二十一条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查实,由发文单位予以撤销,失信行为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为3年,记录期从发文撤销职称之日起算。

第二十二条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详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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