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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的材料和填报规范
1.按要求填写“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3份。
2.登录“江苏省人才服务云平台”中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栏目进行网上申报。
3.对照“总则”,将申报评审的专业、类别准确地填在“申报表”封面相应栏目处。
4.对照“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将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职称以来的年度考核结果填入“申报表”任现职以来考核情况栏内,提供相应的年度考核表。
5.对照“继续教育要求”,提交取得现专业技术职称后完成的继续教育情况,提供继续教育相关证明材料。
6.对照“学历、资历要求”,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事业单位的正高级审计师申报人须提交本人高级审计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统计师聘书。
7.对照“专业能力、业务成果要求”“理论研究成果要求”,提交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反映本人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报告,业绩成果、佐证材料(包括相关单位提供的原始档案资料、工作业绩证明及评价等)和规定数量的著作、译著、论文、方案、结项材料、报告、课题、案例等。课题须提交立项申请表、立项通知书、鉴定或验收证书等。
8.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9.单位公示的申报人基本情况表。
10.单位公示无异议的证明。
11.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单位组织架构、员工人数、资产规模、收支情况和本部门人员会计职称构成等)。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的时间。
二、本条件中若干问题说明
1.“审计及相关工作”是指在审计及相关合规、稽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岗位;或在会计、经济、统计、工程或科研等岗位工作,且有相关审计实践经验的。
2.“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是指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
3.“相关职业资格”是指注册会计师、一级造价工程师,符合学历、年限条件(参照“审计师”)的资产评估师、税务师。
4.取得高级会计师、高级统计师资格,在参加正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时,视同具备高级审计师资格。
5.从事审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评审年度前一年年底(以周年计算,扣除因工作调整等不在审计岗位的时间)。对于后续学历获得者,若为全脱产学习的,工作年限应将全脱产学习时间扣除。
6.“大中型审计项目”是指:县级以上政府财政收支审计或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大中型企业、地市级以上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或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地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省级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以及相应的其他经济单位审计。
7.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参照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执行。
8.“论文”是指在报纸、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理论文章,每篇不少于2000字。公开出版发行的刊物必须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不包括电子刊物、手册、论文集、增刊、专刊、专辑、汇编等所载文章。
9.“核心期刊”是指由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期刊,或由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收录的期刊,或被SCI、SSCI、EI、CPCI收录检索的期刊(须出具检索证明),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10.“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
11.“市”指设区市,不含县级市。
12.“主持实施”是指:参与并负责该项工作的单位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或审计项目审计组组长、主审,或重大专案审计工作负责人。
13.“其它相当规模”是指资产规模、收支情况、员工人数、审计工作复杂程度等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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