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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23〕39号)

资格条件

江苏省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23〕3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审计人员整体素质,健全审计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审计专业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84号)和《审计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审人发〔2022〕18号)等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江苏省范围内从事审计及相关工作的审计专业人员。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第三条 审计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审计师、审计师、高级审计师、正高级审计师。

第四条 审计专业人员初、中级实行以考代评的方式,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定或认定。副高级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审计师采取材料评审和面试相结合方式。初级、中级、副高级考试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科目、统一大纲。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审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履职尽责。

出现下列情形,按相应方式处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不合格(不称职)的,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

(二)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三)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提交虚假申报材料,或其他严重违反考试和评审规定的,三年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四)在从事审计工作中有违法行为,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恶劣社会影响的,不得申报职称评审。第六条继续教育要求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专业实际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高级审计师资格条件

第七条 学历、资历要求

持有全国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评审高级审计师职称: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相关职业资格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二)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相关职业资格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4年。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审计师、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相关职业资格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审计师、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相关职业资格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6年。

第八条 专业能力、业务成果要求

系统掌握审计相关政策法规和审计专业理论、方法、技巧;政策理论水平较高,审计工作经验较丰富,能够独立负责组织和指导某一个单位、部门或专业的审计业务工作,带领、指导审计师及其他审计人员履行审计职责、完成审计项目任务;审计职业判断能力较强,工作业绩较突出。

取得审计师、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相关职业资格后,主持实施大中型审计项目主审5次以上。其审计业务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主持实施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有1项被省级以上审计机关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2项被设区市审计机关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4篇内部审计报告被设区市以上主管部门评为优秀等次,项目质量、成效和认可度较高。

(二)在承担的审计项目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对工作有指导意义,有2项被市级以上政府或厅级部门(单位)采用,或有4项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推动出台相关制度或取得显著成效。

(三)在主持实施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有1项审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并推广。

(四)在承担的审计工作中,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五)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或修订过2项市厅级以上行业或大中型企业的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经主管部门或董事会等权力机构批准实施。

第九条 理论研究成果要求

审计理论研究能力较强,取得一定的审计相关理论或技术研究成果,或完成审计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等。取得审计师、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相关职业资格后,其审计专业理论研究成果有较高学术价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审计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或编写一部已正式出版的审计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8万字以上。对未注明作者所撰写章节的著作或教材,须由主编或出版社出具作者写作分工的证明。

(二)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刊物上独立撰写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身份发表审计及相关专业论文3篇,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或在省级新闻出版部门认定的有内部刊号的报纸、期刊上发表4篇。

(三)主持或承担1项市厅级以上立项的审计及相关专业科研课题(排名须在课题组前三位或为课题主要执笔人),并经立项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通过。

第四章 正高级审计师资格条件

第十条 学历、资历要求

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正高级审计师职称:

(一)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担任审计机构负责人以上或相当职务累计满5年,或在会计师事务所担任部门负责人以上或相当职务,并作为注册会计师或持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专职执业满5年。

(二)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4年,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审计类研究项目获得省政府或国家部委评比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或主要执笔人,以立项机构文件为准)。

2.被审计署等部委聘为审计准则、制度及内部控制等标准体系建设咨询委员会咨询专家,并参与已发布政策、制度的研究起草工作。

第十一条 专业能力、业务成果要求

系统掌握和应用审计相关政策法规和审计专业理论、方法、技巧,把握审计工作规律和发展趋势;政策理论水平高,审计工作经验丰富,能够领导、指导某一个行业、区域、单位或部门的审计工作,组织、管理、主持完成大中型审计项目;审计职业判断能力强,工作业绩突出,具备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和关键性问题能力;创新能力较强,能够提出有指导意义的审计理论建议或将前沿技术应用于审计工作实践;审计理论研究能力强,引领作用发挥好,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培养审计人才成效显著。

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具有上市公司或大型企业、全日制高职以上院校、三甲医院及其它相当规模的事业单位、4A级以上会计师事务所等工作经历,主持实施大中型审计项目5次以上,且其审计业务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主持实施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有1项被审计署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2项被省级审计机关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3项被设区市审计机关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6篇内部审计报告被设区市以上主管部门评为优秀等次,项目质量、成效和认可度高。

(二)在主持实施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意见建议有重要指导意义,有效发挥审计建设性作用,有2项被国家部委或省级以上政府采用,或有3项被市级以上政府或厅级部门(单位)采用,或有8项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推动出台相关制度或取得显著成效。

(三)审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具有系统理论支持,有1项被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并推广。

(四)负责起草审计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受聘参与制订全国施行的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

(五)指导培养审计人才、建设管理审计专业团队成绩显著,且本人入选省级以上主管部门人才库,或本人、所管理团队工作受到市厅级以上表彰的。

第十二条 理论研究成果要求

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审计理论研究成果有较高学术价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审计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10万字以上;或编写一部已正式出版的审计专业教材或业务指南,本人独立撰写15万字以上。对未注明作者所撰写章节的著作或教材,须由主编或出版社出具作者写作分工的证明。

(二)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刊物上独立撰写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身份发表审计及相关专业论文4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1篇;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

(三)主持或承担1项省部级以上立项的审计及相关专业科研课题(排名须在课题组前三位或为课题主要执笔人),并经立项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通过,被认为具有较高价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申报人员申报时应对照基本条件和相应资格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程序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申报人员为国有企事业单位从事审计及相关工作的审计专业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履行审核、公示、推荐手续;申报人员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审计及相关工作审计专业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手续。

第十五条 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审计高端人才,以及在创新审计技术和方式方法、推动行业发展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审计专业人员,在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品德、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符合考核认定正高级审计师职称要求的,按照《江苏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申报考核认定。

第十六条 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或认定相应职称,其在原单位取得的相关工作业绩与成果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第十七条 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查实,由发文单位予以撤销,失信行为由省级主管部门记入诚信档案库,并报送省信用共享平台,记录期为3年,记录期从发文撤销职称之日起算。

第十八条 与本资格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详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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