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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附录

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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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的材料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或“专业技术资格初定表”一式3份。(简称“申报表”,下同)

2.“江苏省申报xx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3份。

(以下是对照“资格条件”要求应提交的材料)

3.对照“第二条”适用范围,将申报评审的专业准确地填在“申报表”封面相应栏目处。

4.对照“第四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将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情况填入“申报表”任现职以来考核情况栏内。

5.对照“第五条”继续教育要求,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继续教育情况。

6.对照“学历、资历要求”,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或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部队院校全日制教育毕业证书;或中央党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校)对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所授予的党校学历;或技工院校毕业证书,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在参加职称评定时分别视同中专、大专、本科学历。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认可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能够通过政府部门网络平台核验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不需要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7.对照“专业理论知识要求”,应提交反映本人专业理论水平的证明材料。

8.对照“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要求”,应提交反映本人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论文、业绩成果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的年月日,所有材料必须按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 重大:某时期(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深的。

2. 疑难:暂不分明,难以确定。

3. 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4. 精通:理解透彻,应用娴熟。

5. 系统掌握: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6. 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7. 熟悉:明其意,并能应用。

8. 了解:知其大意。

9. 专业技术工作报告:主要对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以来本人专业工作情况的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科研、参与学术交流、新品种或新技术推广应用、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项目。

10. 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著作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书字数一般要求在10万字以上。

11. 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文章,文章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文一般不少于3000字。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报纸、手册类、论文集、增刊等不在此列。

12. 省级以上专业期刊:指由省级以上学术机构或各部门主办的刊物,并已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13. 省(部)级以上科技类奖指:国家科学技术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含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和省农业技术推广奖等业内公认并由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同类奖项。(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科普成果奖视同科研成果一等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成果奖一、二、三等奖分别视同丰收奖一、二、三等奖,贡献奖和合作奖均视同丰收奖一等奖)。

14. 市(厅)级科技成果类奖指:市科学技术奖、省农业丰收奖、市农业技术推广奖等由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同类奖项。

15. 项目(课题):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或国际组织下达或委托开展的有特定目标的工作任务,包括政策研究、工程建设、技术研发、试验示范、应用推广、检验检测、统计监测、监督管理等类型,按来源可分为国家项目、省部级项目、市厅级项目、县级项目、国内外合作项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等。

16. 国家发明专利:第一发明人指原创发明人。专利的转化应用规模、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均由评审委员会认定。

17. 主持人:指经项目主管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人员。

18. 主要完成(参加)人: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人员。

19. 个人奖励证书:由发文部门制作的奖励证书(不含二级证书)。

20. 国家(省、市)级标准、行业标准:限2019年1月1日以后新颁布实施。

21. 农业工程专业技术相关工作包括:从事农业工程技术的研发(含引进、集成等)与推广应用,农业生产装备(设施)检测检验、鉴定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等,农业工程设施设计、建设与管理等;水产捕捞,渔船渔机,水产育繁工程,水产设施工程;服务体系建设等,其他相关综合服务等。

22. 行业主管部门:与农业相关的行政机构。

23. 业务部门:与农业相关的专业技术机构。

三、本条件若干说明

1. 本条件中凡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年”均为周年,冠有“以上”和“以下”的均含本级或数量。

2. 本条件所提省(部)级以上含“省级、部级”,市(厅)级以上含“设区市级、厅级”,“市级”均指设区市。

3. 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文等,其学术水平或应用价值均由评审委员会评定。

4. 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由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评审前一年年底止。后续学历获得者,在校全脱产学习时间不计算为本专业工作年限。

5. 提前申报:指申报人的学历或资历不符合正常申报所规定的要求,但其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可以提前申报。

6. 本条件所提获得的奖项、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业绩,均以个人证书为准。

7. 本条件所提业绩成果、论文、学历等取得的时间,以证书落款盖章时间、合同的签章时间以及论文的发表时间为准。截止时间为申报当年3月31日。如有变动,按省职称办要求执行。

8. 本条件所指水平,一般由评审委员会认定。

9. 本条件所指高质量调研报告(业务指导方案、试验示范总结、技术报告)等,需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或书面推荐函(重点阐述项目情况及个人所起作用),附评价内容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一般经行业部门或行业专家认可或使用,其学术水平或应用价值由评审委员会最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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