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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21〕26号)

江苏省农业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21〕2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农业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和水平,培养造就一支农业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高端人才队伍,根据国家和省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结合全省农业农村经济(经营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岗位特点和成长规律,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从事农村改革、农业和农村经济政策法规研究、农业资源调查与区划、农村金融、土地承包管理、农村宅基地管理(资产管理、产权交易、财务管理)、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企业经营管理)、农业执法,以及农业、农村经济管理等相关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在全省经济系列职称中单列农业经济专业,设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四个层次,对应名称分别为助理农业经济师、农业经济师、高级农业经济师、正高级农业经济师。

第四条 农业经济专业初级、中级职称实行国家统一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职称,不再进行职称评审或认定。高级农业经济师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参加考试取得我省规定的评审合格成绩并通过评审后,获得高级农业经济师职称。正高级农业经济师职称采取高评委会评审的方式。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三农”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专业技术工作方面无不良诚信记录。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出现下列情形,按相应方法处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不合格(不称职)的,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三)存在伪造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以及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论文论著、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并记入省诚信档案库。

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实际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

第三章 高级农业经济师

第七条 学历、资历要求

取得农业经济师资格后,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高级经济专业(农业)技术资格考试, 取得我省规定的评审合格成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高级农业经济师资格:

(一)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农业经济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0年。

第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系统掌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市场经济知识;了解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国内外最新研究动态和市场需求。

第九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农业经济师资格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级项目的参加者;或省(部)级项目的主要参加者;或市(厅)级项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二)参加起草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条例、重要文件;或参与撰写本专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行业规范。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本专业的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重要制度规定与政策文件等(以县级以上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发布为准)。

(四)从事农业农村政策研究、经营管理、合作组织管理、咨询服务、市场营销、宣传培训等工作的业务技术骨干。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市级以上农业农村综合调查或专业调查。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厅)级以上农村经济管理方面试验示范项目的;或者负责指导当地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成为推动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业务骨干。

第十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农业经济师资格后,须具备下列(一)至(二)条件之一或(三)至(九)条件之二:

(一)获得与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相关的奖项: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类奖三等奖以上奖项(含相应);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或省农业技术推广奖等)三等奖以上奖项(含相应)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分别指一、二、三等奖的前25、20、15名);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含省农业丰收奖)、哲学社会科学(软科学)研究成果类奖三等奖以上奖项(含相应)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分别指一、二、三等奖的前9、7、5名)。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制定行业标准1项以上;或省级标准2项以上;或市级标准3项以上。

(三)在国家及省有关农业农村法律、法规、条例、重要文件制定中,参与起草草案文本并正式颁布实施。

(四)在推进农业农村经济改革发展中,因工作成绩突出,被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2次以上。

(五)对农村经营管理指导思想的确立、工作重点的把握、管理体系的建设、方法制度的改革或完善作出明显成绩,并具有较广泛推广价值,已在省、市范围得到推广或被省、市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本专业的发展规划、实施方案、重要制度规定或政策文件等3项以上,被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所采纳,并通过实施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七)在推进农业农村经济改革发展中,提出具有重要决策价值的建议、意见,被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采纳。

(八)农业农村经济的统计分析或调查研究报告获得市(厅)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认可采纳。

(九)在负责农业农村经济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对稳定发展农经队伍,完善管理制度,兴办服务实体,加强业务培训和管理工作等方面创新创业有突出成绩,获得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的认可、推广。

第十一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农业经济师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以主编或主审的名义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以上或参与出版明确标明个人撰写内容的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在业界公认的高水平专业学术会议(论坛)上报告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第四章 正高级农业经济师

第十二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正高级农业经济师资格:

(一)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农业经济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不具备上述学历(学位)要求,取得高级农业经济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要求,取得高级农业经济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在任现职期间,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获得与农业农村经济相关的奖项:国家科学技术奖1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含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类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以上奖项(含相应);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含省农业技术推广奖)一等奖1项以上或二等奖2项以上奖项(含相应)主要完成人(前10名)。

2.主编公开发行的农业农村经营管理类著作(20万字以上),出版发行数量达10万册以上。(图书出版时版权页未标明印数的,需出版管理部门的图书印刷发行情况证明)

第十三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有系统研究,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关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能为本部门或本地区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服务;掌握并能分析本专业国内外最新发展趋势。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高级农业经济师资格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根据国家或省农业农村经济改革发展需要提出过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研究方向,并选定和主持完成过具有重要实际意义或开拓性的重点课题。

(二)承担并完成过省(部)级以上重大试验、推广项目或社科规划(基金)项目;或乡村振兴重点软科学研究项目。

(三)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较高的分析、归纳、总结能力和较高的决策水平,有处理解决农业农村经营管理经济发展中疑难问题的能力和经历;或总结外地经验做法对本地农村经济发展起到突破性进展,并产生重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四)长期主持本地农业农村经济管理工作,指导过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或研究生开展农业农村经济管理工作。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起草国家、地方农业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或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条例和重要文件。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本专业的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重要制度规定与政策文件等(以市级以上政府或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布为准)。

(七)在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学会)主办的论坛、研讨会或报告会上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报告或交流发言。

第十五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高级农业经济师资格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与农业农村经济相关的奖项: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类奖二等奖以上奖项1项或三等奖奖项2项以上;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或省农业技术推广奖)二等奖以上奖项1项或三等奖奖项2项以上(含相应)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分别指一、二、三等奖的前20、15、10名);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含省农业丰收奖)、哲学社会科学(软科学)研究成果类奖一等奖奖项2项或二等奖奖项3项以上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分别指一、二等奖的前9、7名);或上述省(部)级三等奖1项及市(厅)级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排名同上)。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制定经颁布实施的国家标准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2名)制定经颁布实施的行业标准2项以上;或作为第一完成人主持制定经颁布实施的省级地方标准3项以上。

(三)在相关农业农村立法中,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参与起草省级立法草案1项以上或市级立法草案2项以上。

(四)在推进农业农村经济改革发展中,因工作成绩突出,被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3次以上。

(五)在承担的业务工作中,结合本地区实际,提出具有推广价值的先进管理模式、改革措施,并被省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作为典型经验进行推广;或起草的调查研究报告、主管的农业农村经济工作获得党和国家领导人或省(部)级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表扬1项以上;或获省(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表扬3项以上或市(厅)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表扬5项以上。

第十六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高级农业经济师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以主编或主审的名义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以上或参与出版明确标明个人撰写内容的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二)以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名义,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对照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申报。

第十九条 申报人一般应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对于业绩成果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条件限制,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不具备相应职称资格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层级要求,但品德、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符合贯通要求的高技能人才以及其他特殊人才,可按规定程序向江苏省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考核认定。经考核认定的职称与评审通过的职称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 突出申报人员品德与职业道德,将“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省市“劳动模范”、省市“先进工作者”、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其他相应层级及以上称号)等荣誉称号作为重要的评审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申报取得的职称资格,一经查实,由发文单位予以撤销,并报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3年,记录期从发文撤销资格之日起算。

第二十二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详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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