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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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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简称“申报表”下同),一式3份。

2.“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3份,同时上报该表格的电子文档,文件名格式:“申报专业+级别+姓名”,例如:“文博专业副研究馆员李四”。

3.对照“总则”,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申报表”封面相应的栏目处。

4.对照“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将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近5年的考核结果填入“申报表”内相应的空栏处。

5.对照“继续教育要求”,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继续教育情况。

6.对照“学历、资历要求”,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7.对照“专业理论水平及研究成果条件”,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并提交由单位负责考核考查的有关证明材料,提交规定数量内的论文或著作复印件。

8.“学术会议上宣读的报告”字数不低于3000字,提交的材料包括:会议通知、宣读的报告及相关辅助证明材料,材料须经主办单位核实、盖章。

9.对照“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条件”,将本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内相应栏目,并提交反映本人专业技术工作经历的单位证明材料。提交反映本人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份、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成果鉴定书等)。科研立项课题应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和课题结项报告。凡展览和社会教育活动项目,需提交项目的策划书、设计大纲(活动方案)和效果图片等整套完整资料,以及相关效益证明。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的年月日,所有材料均需按规定要求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大型考古发掘:指重要大墓或31座以上墓葬的重要古墓群或500平方米以上重要古遗址的发掘,旧石器地点100平方米以上的发掘,并解决本专业的重要学术问题。

2.中型考古发掘:指11~30座墓葬的古墓群,或200~500平方米古遗址的发掘,旧石器地点50平方米以上的发掘,并解决本专业一定的学术问题。

3.小型考古发掘:指10座以下墓葬的古墓群,或200平方米以下古遗址的发掘,旧石器地点50平方米以下的发掘。

4.大型陈列展览:指长期固定展出的文物在500件以上的陈列展览,或200件以上展品并有多家省级单位藏品参与合办的重要临时展览,具有较高学术含量,并召开相关的学术研讨会、出版相关论文集或出版相关图录。

5.中型陈列展览:指长期固定展出的文物在200件以上的陈列展览,或100~200件展品并有多家文博单位藏品参与合办的临时展览,具有一定的学术含量。

6.小型陈列展览:指100件以下展品的陈列展览。

7.大型、中型、小型社会教育活动项目的界定,参照大型、中型、小型陈列展览。

8.大型文物:指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或单体建筑面积300~500平方米、群体建筑(含古代遗迹)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一级文物5件以上。

9.中型文物:指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或单体建筑面积200~300平方米,或群体建筑(含古代遗迹)面积500~1000平方米的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二级文物15件以上。

10.小型文物:指单体建筑面积100~200平方米或群体建筑(含古代遗迹)面积300~500平方米的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三级文物30件。

11.维修项目:文物保护单位重点修缮(局部复原)项目或严重破损文物的修复或科技保护项目。

12.展览策划:是指策划各类文物主题展览,包括展览前期的可行性研究、展览主题的确定、观众的定位、陈列主题与设计思想的确定、文物的选择、展览经费的预算、展览宣传模式的选择和确定以及相关学术活动的筹办等总体设计内容,并形成方案。策划人应参与展览实施的整个过程。

13.项目主持人:指考古发掘项目的领队和专业技术负责人;科研(应用)项目的课题组长;陈列展览的总体设计、内容设计或形式设计的专业技术负责人;策划、审定社会教育活动的专业技术负责人;古建筑(大遗址)、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方案的编制或文物维修(修复)保护项目的专业技术负责人(以该项目的正式证书、文件或指课题第一申报者为准)。

14.主要参与人:是指参与大型或省(部)级以上项目的前5位为专业技术骨干,其他项目的前3位专业技术骨干。

15.科研成果奖:指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社科成果奖、优秀著作奖等。

16.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市(厅)级以下奖的前3人或省(部)级及以上奖的前5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以获奖项目申请书(奖项申报书)为准。

17.专著:是指著作者专门针对某一问题进行的深入研究,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一定的创造性的著作。

18.著作:指具有专门、系统学问的作品(含专著、论文、古籍注释、学术性著作编译、全国通用教材等),工具书须视学术含量,由有关专家审定。全书字数一般要求在20万字以上。文章汇编、图录、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以及创作的作品集,一般都不能视为学术著作。

19.译著:指翻译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外文学术著作。

20.论文: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字数不低于3000字。凡对专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含评介、综述),不能视为论文。

21.公开发表、出版:指论文、著作在有“CN”刊号、“ISSN”或“ISBN”编号的出版物上发表或出版发行。

22.核心期刊:指由北京大学核心期刊目录、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和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收录的期刊目录。

23.效益:指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须提交可供参考的材料)。良好的效益是指受到媒体的关注高(多家媒体及同一媒体多次正面的宣传报道)、公众参与量大等社会效益或者投入产出比高的经济效益。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本条件中凡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l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等。

2.本条件所规定专业著作的作者均指第一作者。合著学术著作排名第二的,两部相当于一部排名第一;排名第三的,三部相当于一部排名第一;同时本人撰写的文字总量应符合相应要求。一部学术译著相当于一篇核心期刊专业论文。

3.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著、专业性文章、宣读论文等,不论出于何专业学术期刊、何出版社、何学术会议,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4.本条件规定的各类工作业绩,不论何种级别、何种规模、何种影响,其学术价值或专业技术水平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5.本条件所提“市”指省辖市,不含县级市。

6.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由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但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开始的员级资格起计,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其员级资格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认可。

7.资历计算方法:从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之日(以公布时间为准)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8.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需同时附上相应公开发表的专题论文。

9.本条件所指“推广新技术、新项目,经市(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可”的程序参照科技成果鉴定方式进行,具体如下:

(1)申报人提出申请,填写“推广新技术、新项目应用水平考核鉴定表”(下称“鉴定表”);

(2)所在单位审核推荐;

(3)由市(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5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并将专家评议具体意见结果填入“鉴定表”;

(4)市(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议意见,作出综合评价结论并填入“鉴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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