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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21〕68号)

江苏省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21〕6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的指示要求,坚持党管人才原则,遵循人才成长规律,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江苏省文物博物(以下简称文博)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推进江苏省文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调动广大文博专业技术人才积极性,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文博专业人才队伍,为促进文博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在全省各类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物考古研究所、文物管理所及其他机构中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文物博物馆研究包括文物博物馆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政策法规研究、标准规划研究、应用技术研究等;文物保护包括文物修缮、修复、复制、拓印、监测、鉴定、保管、安全等;文物考古包括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文物利用包括陈列展示、教育传播、文创研发等。

第三条 文博专业职称设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四个层次,对应名称依次为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为文博事业贡献力量;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专业技术工作方面无不良诚信记录。

出现下列情形,按相应办法处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不合格(不称职)的,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

(二)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

(三)对存在伪造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以及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论文论著、剽窃他人技术成果或伪造实验数据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不得申报。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实际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将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

第三章 助理馆员资格条件

第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助理馆员资格:

1.获得硕士学历或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可初定助理馆员。

2.获得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并考察合格,可初定助理馆员。

3.获得大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可申报助理馆员。

4.获得高中或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可申报助理馆员。

第七条 专业理论水平及技术能力条件

基本掌握文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或者具有基本操作技能,基本了解文博行业发展现状和相关政策法规。

第八条 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条件

基本具备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各项日常基础性工作。

第四章 馆员资格条件

第九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馆员资格:

1. 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可初定馆员资格。

2. 具备硕士学历或学位,取得助理馆员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馆员资格。

3.取得助理馆员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可申报评审馆员资格。

(二)破格申报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申报馆员资格:

1.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3人或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县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及相应奖项)2项以上的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3人或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取得1项在市(厅)级以上有一定影响的考古、文博专业某一学科较重要的研究成果(通过专家鉴定认可)。

第十条 专业理论水平及成果条件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具有较为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一定的研究经验,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排名前3名)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部分汉字5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独立或合作撰写(排名第1名)的学术论文、调查报告、考古发掘报告2篇。

(三)独立撰写并在市(厅)级以上的学术研讨会上宣读论文1篇和在内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考古发掘简报、专业调查报告2篇(本款仅适用于县以下从事文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条件

了解文博行业发展现状,在本领域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能够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独立开展本专业工作。在本领域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或者能够较为熟练解决常见的技术问题、取得某些技术成果;或者作为参与人完成一定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或项目。取得助理馆员资格以来,圆满完成本职工作,热心公益活动,发挥良好作用,具有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的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2项以上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专业技术工作的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和付诸实施,取得一定效益,并经专家鉴定认可。

(二)参与完成5项省(部)级以上文物保护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公开发表。

(三)参与2项市(厅)级以上或者5项县级以上文博及相关专业科研项目,并验收合格。

(四)参与完成1项中型或3项小型考古发掘项目(含完成发掘资料的整理,编写并发表发掘报告、简报或专著等)。

(五)对一般文物具有较高鉴定水平,能够独立评判文物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并具有参与1000件以上的文物鉴定经历。

(六)参与完成5项专题展览的内容编写和形式设计。

(七)参与完成(前3人)5项中型展览、展示讲解词的编写,或3项中型社会教育活动项目,或主持完成3项小型社会教育活动项目。

(八)参与研发1个系列或50件文创产品。

第五章 副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2.取得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破格申报条件

取得馆员资格后,参与完成的项目获省(部)级学术奖三等奖以上奖项(排名前三或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可提前1年申报副研究馆员。

第十三条 专业理论水平及成果条件

取得馆员资格,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较深的研究经验,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本人撰写部分汉字10万字以上),或本专业学术译著2部(汉字共30万字以上)。

(二)独立或合作撰写(排名第一)并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和专业调查报告(含考古发掘报告)各2篇。

(三)独立或合作撰写(排名第一)并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

(四)独立或合作撰写(排名第一)并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和在省级学术会议上宣读的报告1篇(本款仅适用于县以下从事文物博物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条件

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创造性开展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取得具有创新性和行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或具有较高的实践操作能力,参与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有代表性的技术成果;或者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若干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或项目。取得馆员资格以来,圆满完成本职工作,热心公益活动,发挥骨干作用,主动培养人才和指导下一级专业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2项大型或主持完成3项中型的古建筑(大遗址)文物保护规划编制或文物修复工程,审核通过或验收合格。

(二)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2项省(部)级文博及相关专业科研项目(含相关专业重点项目),或主持完成3项市(厅)级文博及相关专业科研项目(含相关专业重点项目),并通过相应级别主管部门(或相应层次)专家委员会验收通过。

(三)具有考古发掘项目负责人资格,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2项大型或主持完成3项中型考古发掘项目,并验收合格。

(四)对一个类别以上一般文物具有较高鉴定水平,能够独立评判文物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并具有3000件以上的文物鉴定经历。

(五)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2项大型或主持完成3项中型展览、展示的内容编写和形式设计,并获得良好的效益。

(六)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2项大型或主持完成3项中型原创社会教育活动项目,并面向社会公开发布2部相关视频、影像资料或公开发表相关科普文章。

(七)主持研发10个系列或100种文创产品且产生良好效益。

第六章 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第十五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研究馆员资格: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可申报研究馆员资格。

(二)破格申报条件

主持完成的项目获省(部)级学术奖一等奖以上,可提前1年申报研究馆员资格。

第十六条 专业理论水平及研究成果条件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科研工作能力强,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专业知识,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2部(本人撰写部分汉字共30万字以上)。

(二)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1部(本人撰写部分汉字20万字以上),并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

(三)独立或合作翻译(排名第一)并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5部(汉字共70万字以上)。

(四)独立或合作撰写(排名第一)并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相关专业大型调查、发掘报告6篇(论文数量不低于3篇,其中1篇在核心期刊发表)。

(五)独立或合作撰写(排名第一)并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其中1篇在核心期刊发表)。

(六)独立或合作撰写(排名第一)并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和在省级学术会议上宣读的报告2篇(本款仅适用于县以下从事文物博物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县(市、区)及以下单位申报人员,所发表论文不作核心期刊要求,加大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条件评审比重。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条件

在相应学术、技术领域有独到见解,能够解决复杂的专业问题或指导完成重大科研任务、工程或项目,在专业领域内起带头作用和指导作用。在本领域取得具有重要学术价值或广泛社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或具有突出的实践操作能力,成功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重大影响力的技术成果;或者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若干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或项目。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以来,圆满完成本职工作,热心公益活动,发挥主导作用,主动培养人才和指导下一级专业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完成2项大型或5项中型的古建筑(大遗址)保护规划方案的编制或文物修复工程,审核通过或验收合格。

(二)主持完成2项省(部)级或5项市(厅)级文博及相关专业科研项目(含相关专业的重点项目),并通过相应级别主管部门(或相应层次)专家委员会验收通过。

(三)具有考古发掘项目负责人资格,主持完成2项大型或5项中型考古发掘项目,并验收合格。

(四)对一个类别以上的珍贵文物具有较高鉴定水平,能够独立评判文物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具有5000件以上的文物鉴定经历,能够独立完成文物征集鉴定评估报告,在鉴定珍贵文物中发挥主导作用。

(五)主持完成2项大型或5项中型展览、展示的策划或内容编写和形式设计,并获得良好的效益。

(六)主持完成2项大型或5项中型原创社会教育活动项目,并公开出版1部相关视频、影像资料或出版科普著作。

(七)主持研发20个系列或300种文创产品且产生良好效益。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实行代表作评价制度,重点考察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代表作包括考古报告、专业研究或技术报告、出版的著作、发表的论文,包括已实施的展览策划方案、文物修复方案、文物保护规划、文物展陈设计方案、文物安全设计方案、文物征集鉴定评估报告、讲解社教资料、文创产品等。

第十九条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对照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由人事代理机构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员一般应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对于取得突出业绩成果、作出较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条件限制,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不具备相应职称评审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层级要求,但品德、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贯通要求的高技能人才以及其他特殊人才,可按规定程序向江苏省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考核认定。经考核认定的职称与评审通过的职称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在我省博士后站从事文物博物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直接申报考核认定高级职称,具有副高级职称的可直接申报考核认定正高级职称,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作为考核认定的重要依据。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从事艺术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业绩突出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高一级职称。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和部队退役调入转入企事业单位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直接申报中级职称考核认定,其在原单位取得的相关工作业绩与成果视为专业技术业绩。各设区市相关人员中级职称考核认定由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省直及其他单位人员由省艺术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业绩特别突出的,可按规定程序向江苏省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考核认定。

第二十四条 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查实,由发文单位予以撤销,失信行为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记入诚信档案库,并报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3年,记录期从发文撤销职称之日起算。

第二十五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详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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