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自然资源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点击返回上页查看正文。
一、申报人须提交下列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或“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2.“江苏省申报XX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
3.已实施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专业,应提交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或登记证书。
(以下是对照“资格条件”要求应提交的材料)
4.对照“总则”,将申报评审的专业准确地填在“申报表”封面相应栏目处。
5.对照“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将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情况填入“申报表”任现职以来考核情况栏内。
6.对照“继续教育要求”,提交记录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继续教育情况。
7.对照“学历、资历要求”,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或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部队院校全日制教育毕业证书;或中央党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校)对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所授予的党校学历;或技工院校毕业证书,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在参加职称评定时分别视同中专、大专、本科学历。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认可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能够通过政府部门网络平台核验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不需要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8.对照“专业理论知识要求”,提交反映本人专业理论水平的证明材料。
9.对照“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要求”,将本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提交反映本人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相应设计方案、成果报告、规划、著作、论文、标准等材料,以及著作权、专利证书和奖项证书等复印件。
以上提交的材料,须原件扫描上传职称申报系统,提交的纸质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的年月日,所有材料必须按规定要求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书面认可或任命的,在项目实施、标准或规划编制等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组织者或项目负责人。
2.主要成员: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子项目负责人、专题负责人、技术组长、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等;标准、规范等制订过程中具体负责某一主要部分起草工作的完成人。
3.参与:在负责人的带领下,参加项目全过程并承担技术性工作的完成人,其认定条件为成果中的署名参加人员,排序不限。
4.项目: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技项目、工程项目或技术开发与咨询项目等。项目规模等级,国家、行业等有相关标准的,按相关标准确定;暂无相关标准的,综合考虑项目经费、工作内容等因素确定,并在评审通知中公布。
5.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指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的一种奖励,一般由政府部门直接颁发或认可颁发。
6.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针对某一专门研究题材的本专业著作。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7.主编或副主编:指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其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必须符合要求。
8.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全文一般不少于3000字。在各类期刊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等上发表的论文不在此列。
9.期刊:指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并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10.核心期刊:指“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等国内外有影响力的专业学术期刊。
11.学术会议(论坛):指以促进科学发展、学术交流、课题研究等学术性话题为主题的会议(论坛),学术会议(论坛)的范围由省级自然资源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结合本专业领域实际情况确定。
12.交流报告:指在学术会议(论坛)上大会宣读的本专业学术文章,须提供会议通知、议程等证明材料。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2.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文、交流论文等,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3.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和设区市,不含县级市。
4.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指学校毕业后,参加本专业技术工作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后续学历获得者,在校脱产学习时间不计算工作年限。
5.资历计算方法:从现专业技术资格(含同级)批准之日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6.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须同时附上相应专题材料。
7.本条件所指水平,一般由评委会专家评定。
8.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资历、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等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9.本条件所指专利,应有我国或国外的专利登记证书、专利转让合同和专利受让单位的经济效益证明等。
10.本条件中相应层级规划师是指从事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他岗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层级工程师职称。
四、对报告、著作、论文要求的说明
1.基本要求
提交规定数量的报告、著作、论文、学术交流文章等,发表(撰写)时间须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之后。
2.专业要求
申报人员提交材料的内容必须与本人申报的专业类别一致,且与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主要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一致。
3.内容要求
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须反映专业技术工作的成绩,内容要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详实的基础资料依据,有一定的见解,应体现申报人员工作中积累的经验、解决问题的能力或工作创新能力。
4.论文替代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提交的标准、法规、规章等业绩材料替代论文要求时,相关业绩不得重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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