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电子信息工程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市电子信息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大力推进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省和市职称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电子信息行业实际和电子专业技术人才的特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在我市从事微电子、计算机与网络、信息与通信、医学信息工程、新一代信息技术(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电子信息工程初、中级职称分为员级、助理级、中级三个层次,对应名称分别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爱岗敬业,专业技术工作方面无不良诚信记录。出现下列情形,按相应方式处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三)对存在伪造学历(学位)、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以及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论文论著、剽窃他人技术成果或伪造试验数据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实际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将继续教育情况列为职称评审中的重要条件。
第三章 初级(技术员、助理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评定初级职称:
(一)具备大专或中专学历,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可初定技术员职称。
(二)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可初定助理工程师职称。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可初定助理工程师职称。
(四)具备大专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五)具备中专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六)在企业生产一线岗位,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并能解决电子信息工程专业一般性技术难题。
(二)参与对电子信息行业产品研究、设计、制造、试验检测、技术改造、质量管理和技术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参与电子信息行业的专业技术分析和市场分析工作等。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的工作项目获奖(科学技术奖、优秀工程咨询、勘察设计奖、优质工程奖等)。
(二)参与开发、推广具有一定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1项以上。
(三)作为主要作者,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技术工作文章1篇以上。
(四)撰写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或实例材料等1篇以上。
第四章 中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九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评定工程师职称:
(一)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可初定工程师职称。
(二)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四)具备大专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五)在企业生产一线岗位,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六)非事业单位人员,符合上述学历资历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年限不作要求。
第十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对所从事的专业理论有较深入的研究。
(二)熟悉本专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
(三)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了解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科学的一般知识。
(四)能对一般技术问题进行总结和分析,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新技术应用及技术开发的方法和路径。
(五)了解本专业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与趋势。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有独立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具有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判断、总结和组织协调的能力,能撰写技术、工程、业务报告。任现职(从业)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完成1项以上市级本专业科研项目或研究课题。
(二)参加完成与本专业相关的2项以上大型或3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或工程可行性研究。
(三)参加完成与本专业相关的1项以上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管理、施工、监理或试验检测等。
(四)主持或独立承担的技术分析和市场分析预测,被主管部门或单位采纳,并经实践验证基本准确。
(五)完成对行业发展有影响的重点项目或系列产品主要部分的开发、设计、制造和生产管理工作。
(六)完成本单位主导项目的开发、设计、制造和生产管理工作,产品性能较先进。
(七)完成成套设备的维护、维修,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八)完成有关情报资料汇编或提出报告,具有实际指导作用,得到有关方面认可。
(九)完成中型工程(包括新建与扩建、技术改造与引进、投标中标)成套项目的研究、设计及安装调试工作。
(十)完成行业、地方技术标准的制定和技术规范的编写。
(十一)作为技术骨干,参与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应用推广。
第十二条 业绩和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一)市级科学技术三等奖(或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市级优秀工程咨询、勘察设计奖三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市级优质工程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四)市级以上与专业相关的重点项目或单位主导项目的开发、设计、制造、试验检测、生产技术管理的主要完成者,其成果通过鉴定或验收,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参与完成电子信息工程领域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排名前二),且已实施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六)参加完成与本专业相关的规划咨询、政策研究、科研与技术开发、标准规范制定等项目,已通过评审或成果得到应用,对本专业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或推广应用价值;或参与制定本单位主导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发展规划、计划,经实施取得较好效益。
(七)参加完成1项以上中型或2项以上小型电子信息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勘探测量报告,已通过评审或交付使用;或负责完成1项以上市级重点项目的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已通过评审,对实际工作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八)参与完成电子信息行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或应用推广,经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其认可的社会组织)鉴定,成果达到行业先进水平;或成功地推广应用与专业相关的具有一定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2项以上,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九)参与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的技术问题2项或具有一定难度的技术问题3项以上,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十)作为主要起草人,为解决较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立项研究(论证)报告、实例材料1篇以上(不少于2000字)。
第十三条 破格条件
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后,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1年申报:
(一)获得市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获得市级优秀设计奖(及相应奖项,下同)三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获得市级优质工程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四)获得劳动模范等市(厅)级以上综合表彰。
(五)直接负责或技术负责完成市级以上重点项目的研究、设计,或发明、引进、转化技术创新成果(专利)并用于生产实践,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经有关专家鉴定认可(以项目鉴定报告为准)。
(六)在我市电子信息工程领域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0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对照本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第十六条 同级转评须转岗满1年后方可申报评审,转评后须工作满1年方可申报高一级职称,原资格年限连续计算,其业绩成果需以本专业工作为主。
第十七条 破格申报人员、上年度评审未通过人员、转评人员等,由评委会办事机构视情组织面试答辩。
第十八条 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现从事电子信息工程工作,符合晋升条件的,可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和部队退役调入转入企事业单位从事电子信息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按资格条件要求直接申报中级职称,其在原单位取得的相关工作业绩与成果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第二十条 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冠以“以上”的均含本级。
第二十一条 与本资格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详见《江苏省电子信息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附录。
第二十二条 本资格条件由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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