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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石油化工工程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南京市石油化工工程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石油化工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推进我市石油化工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创造积极性,根据国家、省和市职称制度改革要求,结合我市石油化工行业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在我市从事石油化工工程专业的应用科学研究、设计、产品开发、生产工艺、新技术推广应用、标准化与科技信息、生产技术管理、产品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设备管理及安装维修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石油化工工程初、中级职称分为员级、助理级、中级三个层次,对应名称分为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风端正,恪守科研诚信,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献身精神,专业技术工作方面无不良诚信记录。出现下列情形,按相应方法处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三)存在伪造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以及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论文论著、剽窃他人技术成果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实际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将继续教育情况列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

第三章 初级(技术员、助理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评定初级职称:

(一)具备大专或中专学历,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可初定技术员职称。

(二)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可初定助理工程师职称。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可初定助理工程师职称。

(四)具备大专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五)具备中专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六)在企业生产一线岗位,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第七条 专业能力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并能解决石油化工工程专业一般性技术难题。

(二)参与对石油化工行业产品研究、设计、制造、试验检测、技术改造、质量管理和技术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参与石油化工行业的专业技术分析和市场分析工作等。

(四)参与过企业中设备的管理、维修、养护工作。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的工作项目获奖(科学技术奖、优秀工程咨询、勘察设计奖、优质工程奖等)。

(二)参与开发、推广与专业相关的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1项以上

(三)作为主要作者,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技术工作文章1篇以上。

(四)撰写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或实例材料等1篇以上。

第四章 中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九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评定工程师职称:

(一)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可初定工程师职称。

(二)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四)具备大专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五)在企业生产一线岗位,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六)非事业单位人员,符合上述学历资历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年限不作要求。

第十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对一般性技术问题进行总结和分析,并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提出新技术应用方案。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完成过1项以上省(部)级或2项以上市(厅)级行业政策研究、标准规范研究等课题(排名前十)。

(二)参加完成过2项以上大型或3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或工程可行性研究(排名前十)。

(三)参加完成过1项以上大型或2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管理、施工、监理或试验检测等(排名前十)。

(四)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石油化工行产品的研发设计、制造或技术管理、技术改造(排名前八)。

(五)主持或参与的科研、设计、技改项目在市以上推广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排名前十)。

(六)参加过对行业发展有影响的重点项目或系列产品主要部分的研究、设计、制造和生产管理工作(排名前十)。

(七)完成企业中关键设备或复杂设备维修工作的全过程或成套设备的养护、维修,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排名前十)。

(八)主持或独立承担的技术分析和市场分析预测,被主管部门或单位采纳,并经实践验证基本准确。

第十二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一)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的完成人之一(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市(厅)级优秀工程咨询、勘察设计奖三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八,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市(厅)级优质工程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八)。

(四)市(厅)级以上本专业重点项目或单位主导项目的开发、设计、制造、试验检测、生产技术管理等相关任务的主要完成者,其成果通过鉴定或验收(排名前十)。

(五)参加完成石油化工工程领域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排名前二),且已实施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六)参加完成的本专业规划咨询、政策研究、科研与技术开发、标准规范制定等项目已通过评审或成果得到应用,对本专业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或推广应用价值(排名前五)。

(七)参加完成过1项以上中型或2项以上小型石油化工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勘探测量报告,已通过评审或交付使用(排名前八)。

(八)参与开发与本专业相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其认可的社会组织)鉴定,成果达到行业先进水平,或成功地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2项以上,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排名前八)。

(九)参与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确认的本专业定型或优秀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并在行业或市场中有较好的使用(排名前十)。

(十)参与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的技术问题2项以上,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排名前五)。

(十一)作为主要起草人,为解决较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立项研究(论证)报告、实例材料1篇以上(不少于2000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全国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或市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发表与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业论文1篇以上。

第十三条 破格条件

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1年申报:

(一)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在我市石油化工工程领域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0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对照本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第十六条 同级转评须转岗满1年后方可申报评审,转评后须工作满1年以上方可申报高一级职称,原资格年限连续计算,其业绩成果需以本专业工作为主。

第十七条 破格申报人员、上年度评审未通过人员、转评人员等,由评委会办事机构视情组织面试答辩。

第十八条 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现从事石油化工工程工作,符合晋升条件的,可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

第十九条 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定职称时,应突出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评定,注重评价高技能人才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难题、完成工作任务、参与技术改造革新、传技带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把技能技艺、工作实绩、产品质量、技术和专利发明、科研成果、技能竞赛成绩等作为评价条件,淡化论文要求,具体实施细则按省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和部队退役调入转入企事业单位从事石油化工工程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条件直接申报中级职称,其在原单位取得的相关工作业绩与成果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第二十一条 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冠以“以上”的均含本级。

第二十二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详见《江苏省石油化工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附录。

第二十三条 本资格条件由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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