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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药学专业(药品)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南京市药学专业(药品)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市药学专业(药品)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推动我市药学专业(药品)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调动广大药学专业(药品)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创造积极性,根据国家、省和市职称制度改革要求,结合我市药学工作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在我市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进、销、存)以及质量监督(审评、检验、核查、监测与评价)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药学专业(药品)初、中级职称分为员级、助理级、中级三个层次,对应名称分别为药士(中药士)、药师(中药师)、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风端正,恪守科研诚信,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勇于担当作为,专业技术工作方面无不良诚信记录。出现下列情形,按相应方式处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三)对存在伪造学历、学位、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以及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论文论著、剽窃他人技术学术成果或伪造试验数据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中规定禁止从业的人员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实际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将继续教育情况列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

第三章初级(药士、中药士、药师、中药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评定初级职称:

(一)具备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或中专学历,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可初定药士(中药士)职称。

(二)具备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初定药师(中药师)职称。

(三)具备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可初定药师(中药师)职称。

(四)具备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取得药士(中药士)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药师(中药师)职称。

(五)具备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取得药士(中药士)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药师(中药师)职称。

第七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基本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相关专业知识。

(二)基本了解国家有关本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基本熟悉本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规章。

(三)基本掌握本专业领域基本的专业技术研究方法并开展工作。

(四)基本了解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

第八条 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技术管理、质量监督和检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过1项以上国家药品评价性抽验、风险监测、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等项目(课题)、药学类科研项目(课题)、对新药或系列药品市场情况分析预测或不良反应调研和编写调研分析报告。

(二)参与过1项以上国家、行业或地方的药品质量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指导原则、监测或审核查验相关质量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或工作指南、药品质量标准等制(修)订工作。

(三)参与并完成过1项以上新药研发项目中相关的药学或药理学的研究、药品研发方案设计、技术改进项目或获奖成果的研究工作、新药的成果转化或新产品的试制、推广应用、投资项目立项等工作。

(四)参与过药品鉴别、养护、加工炮制、栽培养殖、调剂制剂等工作,并能独立完成其中1项以上工作。

(五)熟悉药品(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相关知识,具有一定药品(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经验,参与企业药品(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工作。

(六)了解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相关理论,具有一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经验,参与完成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相关工作。

(七)参与本专业技术工作,为药品营销、药品推广中的药学技术问题提供服务。

(八)完成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工作,在日常工作中取得明显成绩;或参与解决过本专业技术问题,取得较为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各类科技成果获奖项目1项以上的主要参加者。

(二)获得本专业相关专利授权1项以上。

(三)参与市(厅)级以上立项科研项目(课题)(以项目合同书为准),且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

(四)参与本专业新技术、新项目、新产品的推广应用1项以上。

(五)参与编写过各类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指导原则及管理办法,并被采纳实施。

(六)参与编写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

(七)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或在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八)撰写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专项分析、立项论证、技术方案等专业文章1篇以上。

第四章 中级(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资格条件

第十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评定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职称:

(一)具备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可初定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职称。

(二)具备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药师(中药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职称。

(三)具备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药师(中药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职称。

(四)具备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取得药师(中药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职称。

(五)具备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取得药师(中药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可申报评审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职称。

(六)非事业单位人员,符合上述学历资历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年限不作要求。

第十一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熟练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

(二)了解国家有关本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本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规章。

(三)掌握本专业领域技术研究方法并开展工作,有一定本专业领域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领域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四)了解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新方法成果运用于工作实践。

(五)能对一般技术进行总结和分析,能结合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新技术应用和技术开发的设想。

(六)能够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并取得一定业绩。

第十二条 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药品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1.作为技术骨干参与过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

2.作为技术骨干参与过国家、行业或地方的药品质量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指导原则、监测或审核查验相关质量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或工作指南等的编制工作。

3.参与过国家药品评价性抽验、风险监测、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等项目(课题)2项以上。

4.作为技术骨干参与过国家、行业或地方药品质量标准、补充检验方法、快检方法等的制(修)订,或承担过国家新药质量标准、进口药品质量标准的审核。

5.参与过药品鉴别、养护、加工炮制、栽培养殖、调剂制剂等工作,并能独立完成其中2项以上工作。

6.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国家级或国际能力验证计划并取得满意结果。

7.在药品质量监督、质量检验中,独立完成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工作,有解决技术难题的经验,或在日常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

(二)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1.主持药品经营企业中的药学专业技术工作,为药品经营中的药学技术问题提供服务。

2.作为技术骨干参与过新药、系列药品市场情况分析预测或不良反应调研,参与编写有价值的调研分析报告。

3.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并协助企业完成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相关工作,熟悉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核心技术、理论和方法。

4.作为技术骨干参与过国家、行业或地方药品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指导原则等的编制工作。

5.参与企业药品经营、药品质量管理或药品行业发展动态等专题或专业知识授课等工作。

6.参与过药品鉴别、养护、加工炮制、栽培养殖、调剂制剂等工作,并能独立完成其中2项以上工作。

7.解决过本专业技术问题或疑难问题,取得较为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8.能独立开展药学服务工作,指导、帮助患者安全合理使用药物。

(三)从事药品研制、生产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1.作为技术骨干参与过市(厅)级以上攻关项目、重点项目或科研课题。

2.作为技术骨干参与过国家、行业或地方药品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指导原则的制(修)订工作。

3.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过新药研发项目中相关的药学或药理学的研究工作。

4.主持过市(厅)级以上被采纳的药品研发方案设计、技术改进项目或获奖成果的研究工作。

5.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过新药成果的转化或新产品的试制、推广应用。

6.参与药品(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工作,并熟悉企业或相关部门的药品(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核心技术和理念。

7.参与过药品鉴别、养护、加工炮制、栽培养殖、调剂制剂等工作,并能独立完成其中2项以上工作。

8.解决过本专业关键技术问题或疑难问题,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9.参与过重大投资项目立项。

第十三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一)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证书为准)。

(二)获得本专业相关专利授权2项以上。

(三)市(厅)级以上立项科研项目(课题)的主要参加者(以项目合同书为准),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

(四)主持完成的本专业新技术、新项目、新产品的推广应用1项以上,并取得较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编写过各类技术规范、规程及管理办法,并被采纳实施。

(六)参与新药产业化,在其中承担部分技术工作,所形成的技术文件被采纳实施。

(七)参与药学或影响药品质量的相关研究,制定关联技术系统文件,并获得专家认可的阶段性成果、或被采纳实施、或获得注册批件(临床前、临床、生产以及一次性评价等批件)。

(八)任现职以来,论文、论著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编写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在国内外高水平专业学术会议(论坛)上公开宣读本专业主题报告或大会交流报告2篇。

3.撰写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专项分析、立项论证、技术方案等专业文章2篇以上。

4.高技能人才申报职称,作为主要起草人,为解决生产难题、完成较复杂工作任务和参与技术改造革新等活动而撰写的操作规程、行业工法、工艺改进报告等1篇以上。

第十四条 破格条件

取得药(中药)师资格后,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1年申报:

(一)市(厅)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长期在我市药学药品专业领域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0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对照本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第十七条 同级转评须转岗满1年后方可申报评审,转评后须工作满1年方可申报高一级职称,原资格年限连续计算,其业绩成果需以本专业工作为主。

第十八条 破格申报人员、上年度评审未通过人员、转评人员等,由评委会办事机构视情组织面试答辩。

第十九条 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现从事药学(药品)工作,符合晋升条件的,可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取得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资格者,视同药学专业(药品)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和部队退役调入转入企事业单位从事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直接按条件申报中级职称,其在原单位取得的相关工作业绩与成果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第二十一条 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冠以“以上”的均含本级。

第二十二条 与本资格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详见《江苏省药学专业(药品)技术资格条件(试行)》附录。

第二十三条 本资格条件由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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