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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农业技术人员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资格条件

南京市农业技术人员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农业技术推广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和水平,培养造就一支农业技术推广高素质人才队伍,根据国家、省和市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在我市大田作物、园艺、水产养殖、畜牧兽医、蚕桑、食用菌、农产品质量安全、农田建设、农业宣传教育、农村合作组织管理等领域从事技术推广应用和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农业技术人员初、中级职称分为员级、助理级、中级三个层次,对应名称分别为农业技术员、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兽医师)、农艺师(畜牧兽医师)。原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畜牧师、兽医师名称不再使用,相应职称继续有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三农”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专业技术工作方面无不良诚信记录。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出现下列情形,按相应方法处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三)存在伪造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以及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论文论著、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实际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

第三章 农业技术员资格条件

第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农业技术员资格:

(一)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可初定农业技术员资格。

(二)具备大专或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下同)学历,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可初定农业技术员资格。

第七条 评价基本标准

(一)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完成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四章 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兽医师)资格条件

第八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评定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兽医师)资格:

(一)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可初定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兽医师)资格。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可初定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兽医师)资格。

(三)具备大专学历,取得技术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取得突出业绩满1年;具备高中学历,取得技术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或取得突出业绩满3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农艺师资格。其中,取得突出业绩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有1项专利授权;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2篇以上论文;市(厅)级以上奖项主要完成人;职业技能大赛市级以上奖项。

(四)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获得高级工等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农业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兽医师)资格。

第九条 评价基本标准

(一)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够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问题。

(三)能够传授本专业技术知识,进行一般性技术指导或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四)具有指导农业技术员的能力。

第五章 农艺师(畜牧兽医师)资格条件

第十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评定农艺师(畜牧兽医师)资格:

(一)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可初定农艺师(畜牧兽医师)资格。

(二)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兽医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农艺师(畜牧兽医师)资格。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专学历,取得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兽医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农艺师(畜牧兽医师)资格。

(四)具备高中学历,取得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兽医师)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可申报农艺师(畜牧兽医师)资格。

(五)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获得技师等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农业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农艺师(畜牧兽医师)资格。

以上(二)至(四)条款适用于事业单位人员,其他人员符合相应学历资历要求,对取得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兽医师)资格年限可不作要求。

第十一条 专业能力与业绩、成果评价基本标准

(一)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理念、新方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具有独立承担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够结合农业农村生产情况,解决较为复杂的实际问题。

(三)参与农业农村科研、推广或服务项目的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动植物检疫、农业投入品管理、农业执法、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资源环境、农村能源、农产品加工储藏、农业信息与宣传、科技管理与教育、行业发展规划编制、政策法规和技术规程制(修)订、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咨询报告撰写、技术培训教材编写等;或参加并通过省级以上检验检测能力验证;或能够结合农业农村生产实际制定技术工作规划、计划,并参与推广先进技术、科研成果,在降低成本,提高生产率,增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方面作出成绩。

(四)具有指导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兽医师)的能力。

第十二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兽医师)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起草人(排名前三),参与编制市级以上技术标准,并颁布实施。

(二)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撰写有关本专业技术培训教材(手册)、讲义2万字以上(公开发表或内部发行)。

(三)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完成本专业高质量调研报告(业务指导方案、试验示范总结、技术报告等)2篇以上。

第十三条 破格条件

具备上述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兽医师)资格后,业绩显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提前1年申报:

(一)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含省级行业部门奖及相应奖项)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级一级职业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的获得者。

(三)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本专业领域专利1件。

(四)在我市乡镇一线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0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对照本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第十六条 同级转评须转岗满1年后方可申报。转评后须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方可申报高一级资格,原资格年限连续计算。

第十七条 破格申报人员、上年度评审未通过人员、转评人员等,由评委会办事机构视情组织面试答辩。

第十八条 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现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符合晋升条件的,可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和部队退役调入转入企事业单位从事农业技术推广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按资格条件要求直接申报中级职称,其在原单位取得的相关工作业绩与成果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第二十条 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冠以“以上”的均含本级。

第二十一条 与本资格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详见《江苏省农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附录。

第二十二条 本资格条件由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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