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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档案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南京市档案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新要求,遵循档案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健全科学化、规范化的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为档案事业发展和档案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根据国家、省和市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在我市从事档案工作的专业人员(不含各类院校从事档案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档案专业初、中级职称分为员级、助理级、中级三个层次,对应名称分别为管理员、助理馆员、馆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热爱档案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能够自觉运用新理念、新技术,提高档案业务技能水平。专业技术工作方面无不良诚信记录。

出现下列情形,按相应方法处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三)存在伪造学历、职称证书、任职年限等,以及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论文论著、剽窃他人技术成果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档案专业实际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将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

第三章 管理员资格条件

第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大专或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下同)学历,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可初定管理员职称。

第七条 专业理论水平及技术能力要求

(一)基本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二)基本掌握档案专业基本知识、档案基础业务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可以完成档案初步整理和加工。

(三)积极完成本职工作,发挥良好作用。

第四章 助理馆员资格条件

第八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评定助理馆员职称:

(一)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档案工作,可初定助理馆员职称。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可初定助理馆员职称。

(三)具备大专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从事档案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助理馆员职称。

(四)具备高中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从事档案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助理馆员职称。

第九条 专业理论水平及技术能力要求

(一)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二)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知识、档案业务工作方法和技能。

(三)有一定的研究能力,能对档案业务问题开展基本研究。

(四)较好地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第五章 馆员资格条件

第十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评定馆员职称:

(一)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档案工作,可初定馆员职称。

(二)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档案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馆员职称。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专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档案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馆员职称。

(四)具备高中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档案工作满7年,可申报评审馆员职称。

(五)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1年申报评审:

1.档案工作业绩显著,受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档案业务主管部门综合表彰。

2.在收集、征集、抢救珍贵历史档案文献或在档案专业和现代化管理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3.独著或合著并公开出版档案专业著作(译著、教材)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独著或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报刊公开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档案专业论文3篇以上。

(六)非事业单位人员,符合上述学历资历要求,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年限不作要求。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要求

具备独立开展档案业务工作的能力,具有档案业务问题研究的能力,能够参与制定本单位规章制度、标准规范,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

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档案工作成绩显著,受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档案业务主管部门综合表彰;档案管理工作(或指导系统单位)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的参与者。

(二)编写本单位(部门)的档案业务工作制度、技术规范、工作细则并付诸实施;提出符合档案工作发展规律并能解决实际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三)独立完成档案资料汇编5万字以上。

(四)参与档案陈列展纲的编写。

(五)能够进行档案史料摘编、著录标引,提供有效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专业理论水平及成果要求

比较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系统地掌握档案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

(二)参与完成出版档案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三)在市(厅)级以上刊物独立发表档案专业文章1篇。

(四)获市(厅)级以上档案专业优秀论文2次以上或市(厅)级以上档案专业学术会议论文1篇。

(五)在市(厅)级以上刊物上发表档案专业论文1篇或区(局)级刊物上发表档案专业文章2篇;提交有一定水平的档案专业技术报告2篇。(本款仅适用于企业及区以下从事档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1项档案专业授权发明专利可替代1篇档案专业文章;1项发布实施的档案类法规或规章(主要起草成员)可替代1篇档案专业文章;1项档案类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主要起草成员)可替代1篇档案专业文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申报人员应对照本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第十五条 同级转评须转岗满1年后方可申报评审,转评后须工作满1年方可申报高一级职称,原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和部队退役调入转入企事业单位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按资格条件要求直接申报中级职称,其在原单位取得的相关工作业绩与成果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第十七条 破格申报人员、上年度评审未通过人员、转评人员等,由评委会办事机构视情组织面试答辩。

第十八条 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冠以“以上”的均含本级。

第十九条 与本资格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详见《江苏省档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附录。

第二十条 本资格条件由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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