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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艺术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南京市艺术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南京市艺术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激发广大艺术专业技术人才积极性、创造性,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艺术专业人才队伍,为南京艺术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根据国家、省和市职称制度改革要求,结合我市艺术工作专业技术人才岗位特点和成长规律,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在我市从事演员、演奏员、编剧、导演(编导)、指挥、作曲、作词、摄影(摄像)、舞台美术设计、艺术创意设计、美术(含雕塑、书法、篆刻等)、演出监督、舞台技术、录音、剪辑等艺术表演、艺术创作、艺术管理和技术保障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艺术专业初级、中级职称对应名称分别为四级+专业、三级+专业。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文艺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专业技术工作方面无不良诚信记录。出现下列情形,按相应办法处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三)存在伪造学历(学位)、资历证书、任职年限,以及提供虚假业绩、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实际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将继续教育情况列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

第三章 四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评定四级专业技术资格:

(一)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可初定四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初定四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具备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四级专业技术资格。

(四)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可申报评审四级专业技术资格。

演员、演奏员如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可申报四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七条 专业理论水平及成果条件

受过系统的基本功训练,具有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

第八条 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条件

基本掌握专业创作技巧,圆满完成本职工作,发挥良好作用,热心公益艺术活动,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四级演员

从事专业演员工作,在创作的剧(节)目中担任重要角色,出色地完成表演任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作品中担任的重要角色,获市级表演等级奖以上奖项。

2.在1部大型作品或2部中小型作品中担任重要角色,演出20场以上。

(二)四级演奏员

担任专业演奏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大型作品中担任演(伴)奏,获市级表演等级奖以上奖项。

2.在中小型作品中担任演(伴)奏,获省级三等奖以上,或者获市级二等奖以上。

3.担任乐团(队)首席(含不同乐器声部首席)或独奏、戏曲乐队主胡(笛)或司鼓,参加1部大型新曲(剧、节)目公演20场以上。

(三)四级编剧

从事专业编剧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创作的作品,获市级编剧二等奖以上。

2.独立或联合创作的作品,获省级三等奖1部或市级二等奖1部。

3.独立或联合创作的作品由专业艺术团体公演20场以上。

(四)四级导演(编导)

从事专业导演(编导)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导演(编导)的作品,获市级导演(编导)等级奖以上。

2.独立或联合导演(编导)的作品,获省级三等奖1部或市级二等奖1部。

3.独立或联合导演(编导)的新作品由专业艺术团体公演20场以上。

(五)四级指挥

从事专业指挥工作,为1部以上作品担任指挥,共公演20场以上。

(六)四级作曲

从事专业作曲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创作的作品,获市级作曲等级奖以上。

2.独立或联合创作的作品由专业艺术团体公演20场以上。

(七)四级作词

从事专业作词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创作的作品,获市级作词等级奖以上。

2.独立或联合创作的作品由专业艺术团体公演20场以上。

(八)四级摄影(摄像)师

从事专业摄影(摄像)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创作的摄影作品,入选由市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市以上摄影家协会主办的市级以上摄影作品展览(含专题展览)1次。

2.为1部电影、电视剧、艺术类纪录片(电视短片、专题片、综艺晚会、综艺栏目等)担任辅助摄像任务。

(九)四级舞美设计师

从事专业舞美设计工作,独立或联合完成大中型文艺晚会2台,或中小型作品3台,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完成的中小型作品,获省级奖。

2.独立或联合完成的中小型作品,获市级二等奖以上。

(十)四级艺术创意设计师

基本掌握专业的艺术创意设计技巧,有一定的创作能力,能够独立完成创意设计任务。

(十一)四级美术师(含雕塑、书法、篆刻等)

从事专业美术创作工作,在市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一定数量的美术作品,并具备下列条件:

创作的美术作品入选由市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市以上美术家协会、书法家协会主办的展览1次。

(十二)四级演出监督

从事演出监督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监督的作品,获市级二等奖以上。

2.独立或联合监督的作品由专业艺术团体公演20场以上。

(十三)四级舞台技术

从事专业舞台技术工作,配合演出,完成大型作品2台或中小型作品5台的舞台技术工作,担任剧(节)目的舞台技术工作,获市级以上奖。

(十四)四级录音师

从事专业录音工作,为1部电影、电视剧、艺术类纪录片(电视短片、专题片、音乐作品、动画片、电视综艺作品、广播文艺及广播剧作品、舞台演出作品等)担任辅助录音任务。

(十五)四级剪辑师

从事专业剪辑工作,为1部电影、电视剧、艺术类纪录片(电视短片、专题片、综艺晚会、综艺栏目、动画片等)担任辅助剪辑任务。

第四章 三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九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评定三级专业技术资格:

(一)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可初定三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四级艺术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三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取得四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三级专业技术资格。

(四)不具备上述四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演员专业满13年),可申报评审三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条 专业理论水平及成果条件

具有较系统专业理论知识和一定的文化艺术修养,取得四级专业技术资格后,独立撰写并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条件

能比较熟练地掌握创作技能,取得四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圆满完成本职工作,发挥良好作用,热心公益艺术活动,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三级演员

长期从事专业演员工作,取得四级演员职称以来,在剧(节)目中担任重要角色,出色地完成2部表演任务,演出在8场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作品中担任重要角色,获省级表演二等奖1次或三等奖2次。

2.在作品中担任重要角色,获市级表演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

3.在2部大型作品或4部中小型作品中担任重要角色,共演出40场以上。

4.在剧团大型传统或保留剧目中领衔主演1部戏以上,演出5场次以上。

5.工作业绩较突出,参与本专业作品5部以上,其中2部获得省级以上奖项,共演出40场以上。

(二)三级演奏员

长期担任专业演奏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大型作品中担任演(伴)奏,获省级二等奖1部或三等奖2部,或获市级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

2.在中小型作品中担任演(伴)奏,获省级二等奖2部或三等奖3部,或获市级一等奖2部或二等奖3部。

3.担任乐团(队)首席(含不同乐器声部首席)或独奏、戏曲乐队主胡(笛)或司鼓,参加2部大型新曲(剧、节)目公演20场以上。

4.在戏曲剧团大型传统或保留剧目中担任主胡、板鼓1部戏以上,演出5场次以上。

(三)三级编剧

长期从事专业编剧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创作的作品,获省级二等奖1部或三等奖2部,或获市级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

2.独立或联合创作的作品,获省级编剧二等奖1次或三等奖2次,或获市级编剧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

3.独立创作的作品,有2部由专业艺术团体公演20场以上。

(四)三级导演(编导)

长期从事专业导演(编导)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导演(编导)的作品,获省级二等奖1部或三等奖2部,或获市级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

2.独立或联合导演(编导)的作品,获省级导演(编导)二等奖1次或三等奖2次,或获市级导演(编导)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

3.独立导演(编导)的作品,有2部由专业艺术团体公演20场以上。

(五)三级指挥

长期从事专业指挥工作,并在1部大型作品或3部中小型作品中担任指挥,其中有1部作品参加市级以上大型艺术活动或获市级以上等级奖。

(六)三级作曲

长期从事专业作曲工作,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一定数量的作曲作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创作的作品获得省级作曲二等奖1部或三等奖2部,或获市级作曲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

2.独立创作的作品中,有2部由专业艺术团体公演20场以上。

(七)三级作词

长期从事专业作词工作,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一定数量的作词作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创作的作品获得省级作词二等奖1部或三等奖2部,或获市级作词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

2.独立创作的作品中,有2部由专业艺术团体公演20场以上。

(八)三级摄影(摄像)师

长期从事专业摄影(摄像)工作,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一定数量的摄影(摄像)作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创作的3件摄影作品入选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摄影家协会主办的摄影作品展览(含专题展览)。

2.独立创作的5件摄影作品入选由市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市级以上摄影家协会主办的摄影作品展览(含专题展览),并获市级以上摄影艺术等级奖1次。

3.为公映的1部电影或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或专业视频网站)播出的30集电视剧,或为20部(集)艺术类纪录片(电视短片、专题片、综艺晚会、综艺栏目等)担任摄像。

(九)三级舞美设计师

长期从事专业舞美设计工作,独立或联合完成大型作品1台,或大中型文艺晚会3台,或中小型作品4台,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担任剧(节)目的舞美设计,获省级以上舞美设计单项奖1台。

2.独立或联合担任剧(节)目的舞美设计,获市级舞美设计一等奖1台或二等奖2台。

3.独立或联合担任2部大型剧(节)目的舞美设计。

(十)三级艺术创意设计师

长期从事艺术创意设计工作,有一定数量的设计作品在艺术机构展示或上市销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市级有关行政部门、相关协会及县级以上主办的展会、活动,个人原创5项作品或领衔团队原创7项作品获得奖项。

2.参与、组织完成5项县(处)级以上展览展示、舞台艺术、艺术创意设计产品、产业园区、科技融合、技术开发等项目的设计,并获得相应级别主管部门(或相应层次)专家委员会验收通过、实际运营。

3.所取得发明专利权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权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权5项被应用产业化运作。

4.从事创意、策划和设计工作满10年的人员,承担日常创意、策划、设计和制作工作,有相当数量的设计产品被应用产业化运作,取得一定经济效益。

(十一)三级美术师(含雕塑、书法、篆刻等)

长期从事专业美术创作工作,在市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一定数量的美术作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创作的美术作品入选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省以上美术家协会、书法家协会主办的美术(雕塑)、书法(篆刻)作品展览。

2.独立创作的美术作品,入选由市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市以上美术家协会、书法家协会主办的市级以上美术(雕塑)、书法(篆刻)作品展览3次以上或获得等次奖。

(十二)三级演出监督

长期从事演出监督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联合监督的作品,获省级二等奖1部或三等奖2部,或获市级一等奖1部或二等奖2部。

2.独立监督的作品,有2部由专业艺术团体公演20场以上。

(十三)三级舞台技术

长期从事专业舞台技术工作,配合演出,独立完成大型作品5台或中小型作品10台的舞台技术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剧(节)目的某项舞台技术工作,获省级以上奖项1台。

2.担任剧(节)目的某项舞台技术工作,获市级一等奖1台或二等奖2台。

3.担任剧(节)目的舞台技术工作,获省级以上奖2台或市级以上奖3台。

4.担任5部大型剧(节)目的舞台技术工作。

(十四)三级录音师

长期从事专业录音工作,能独立完成一般性剧目、作品的录音任务,并具备下列条件:

为公映的1部电影或在市级以上电视台(或专业视频网站)播出的30集电视剧,或为20部(集)艺术类纪录片(电视短片、专题片、音乐作品、动画片、电视综艺作品、广播文艺及广播剧作品、舞台演出作品等)担任录音。

(十五)三级剪辑师

长期从事专业剪辑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为公映的1部电影或在市级以上电视台(或专业视频网站)播出的30集电视剧,或为20部(集)艺术类纪录片(电视短片、专题片、综艺晚会、综艺栏目、动画片等)担任剪辑。

第十二条破格条件

(一)舞蹈、杂技、戏曲武功等舞台生涯较短的演员,可结合业绩情况破格1年申报。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申报评审三级专业技术资格:

1.国家级艺术奖等级奖;或省级艺术奖一等奖(及相应奖项);或获得高于以上奖项的其他文化艺术奖。

2.入选市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培养对象。

3.获得市(厅)级以上综合表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探索实行代表作审核制度,重点考察作品质量,在全国或全省同行业具有一定影响。代表作包括影视、戏剧(戏曲)、舞蹈、音乐、艺术创意设计、美术作品和舞台美术设计方案、大型演出策划方案、舞台技术报告等。

第十四条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才,对照本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转评后,须具备本专业职称资格满1年方可申报高一级职称,原资格年限连续计算。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和部队退役调入转入企事业单位从事艺术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按资格条件要求直接申报中级职称,其在原单位取得的相关工作业绩与成果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第十七条 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公开发表、出版是指论文在有“CN”刊号和“ISSN”刊号,著作在有“ISBN”编号的出版物上发表或出版发行。

第十八条 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冠以“以上”的均含本级。

第十九条 与本资格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详见《江苏省艺术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附录。

第二十条 本资格条件由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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