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图书资料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市图书资料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图书资料专业人才队伍,为图书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根据国家、省和市职称制度改革要求,结合我市图书资料工作专业技术人才岗位特点和成长规律,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在我市从事图书资料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图书资料专业初、中级职称分为员级、助理级、中级三个层次,对应名称分别为管理员、助理馆员、馆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专业技术工作方面无不良诚信记录。出现下列情形,按相应办法处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三)存在伪造学历(学位)、资历证书、任职年限,以及提供虚假业绩、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实际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将继续教育情况列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
第三章管理员资格条件
第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大专或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下同)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初定管理员职称。
第七条 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条件
积极完成本职工作,初步掌握本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热心公益活动,发挥良好作用,具有完成一般性辅助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四章 助理馆员资格条件
第八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评定助理馆员资格:
(一)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可初定助理馆员资格。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初定助理馆员资格。
(三)具备大专学历,取得管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助理馆员资格。
(四)具备高中学历,取得管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助理馆员资格。
第九条 专业理论水平及成果条件
了解图书资料专业基础理论,能够熟练应用,并撰写本专业学术论文、案例、专题调查报告或书评1篇。
第十条 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条件
积极完成本职工作,能够参与专业技术研究,热心公益活动,发挥良好作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本专业科研课题1项。
(二)参与图书馆文献资源建设,参与文献组织相关条例或工作规范的编制与修订,或参与文献资源建设协作协调项目等。
(三)参与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或大中型数据库、网络资源建设工作,或参与数字图书馆相关技术的应用和开发工作。
(四)参与咨询课题1项,完成资料的整理编写,或参与中型读者活动1项或小型读者活动2项。
(五)参与文献整理出版项目或修复珍贵古籍文献工作。
(六)参与2项展览内容编写工作。
(七)参与图书馆行业专利设计、标准制订等工作。
第五章 馆员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评定馆员资格: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可初定馆员资格。
2.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馆员资格。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专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馆员资格。
4.具备高中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可申报评审馆员资格。
5.非事业单位人员,符合上述学历资历要求,取得助理馆员职称资格年限不作要求。
(二)取得助理馆员资格满3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评审馆员资格:
1.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哲学社会科学成果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市(厅)级以上优秀服务成果奖获得者。
3.入选市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培养对象。
4.获得市(厅)级以上综合表彰。
第十二条 专业理论水平及成果条件
系统掌握图书资料专业基础理论,在应用实践中有所创新。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排名前三)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部分汉字5万字以上)。
(二)独立或合作(排名第一)撰写并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案例或专题调查报告2篇。
(三)独立或合作(排名第一)撰写并在市(厅)级以上的学术研讨会上宣读论文或案例1篇和在有准印证号的内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专业调查报告、案例、书评2篇(本款仅适用于区以下从事图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条件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以来,积极参与专业技术研究,圆满完成本职工作,热心公益活动,发挥良好作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本专业科研课题2项,并取得积极成果。
(二)参与图书馆文献资源建设,参与大型文献组织法的编制与修订1部,或参与全国或地区性文献资源建设协作协调项目,并完成相应工作任务。
(三)参与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或大型数据库、网络资源建设工作1项,参与数字图书馆相关技术的应用和开发工作1项,并完成相应工作任务。
(四)参与咨询课题2项,完成资料的整理编写,并形成专题报告等,或参与中型读者活动2项或小型读者活动4项,并完成资料的整理编写等。
(五)参与文献整理出版项目1项,或参与修复珍贵古籍名录2项。
(六)参与2项大型展览或3项中型展览的内容编写。
(七)参与完成图书馆行业专利设计、标准的制订至少1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才,对照本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才转评后,须具备本专业职称资格满1年方可申报高一级职称,原资格年限连续计算。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和部队退役调入转入企事业单位从事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按资格条件要求直接申报中级职称,其在原单位取得的相关工作业绩与成果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第十七条 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公开发表、出版是指论文在有“CN”刊号和“ISSN”刊号,著作在有“ISBN”编号的出版物上发表或出版发行。
第十八条 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冠以“以上”的均含本级。
第十九条 与本资格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详见《江苏省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附录。
第二十条 本资格条件由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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