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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文物博物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资格条件

南京市文物博物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市文物博物(以下简称文博)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文博专业人才队伍,为促进文博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根据国家、省和市职称改革要求,结合我市文博工作专业技术人才岗位特点和成长规律,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机构中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文物博物馆研究包括文物博物馆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政策法规研究、标准规划研究、应用技术研究等;文物保护包括文物修缮、修复、复制、拓印、监测、鉴定、保管、安全等;文物考古包括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文物利用包括陈列展示、教育传播、文创研发等。

第三条 文博专业初、中级职称对应名称分别为助理馆员、馆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为文博事业贡献力量;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专业技术工作方面无不良诚信记录。出现下列情形,按相应办法处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三)存在伪造学历(学位)、资历证书、任职年限,以及提供虚假业绩、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实际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将继续教育情况列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

第三章 助理馆员资格条件

第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评定助理馆员资格:

(一)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可初定助理馆员资格。

(二)具备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初定助理馆员资格。

(三)具备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助理馆员资格。

(四)具备高中或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可申报评审助理馆员资格。

第七条 专业理论水平及技术能力条件

基本掌握文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或者具有基本操作技能,基本了解文博行业发展现状和相关政策法规。

第八条 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条件

基本具备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各项日常基础性工作。

第四章 馆员资格条件

第九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评定馆员资格: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可初定馆员资格。

2.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馆员资格。

3.其他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馆员资格。

4.非事业单位人员,符合上述学历资历要求,取得助理馆员职称资格年限不作要求。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破格申报评审馆员资格:

1.省级社科基金项目、省级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取得1项在市(厅)级以上有一定影响的研究成果(通过专家鉴定认可,需提供不少于3名具备文博正高职称专家的鉴定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

3.入选市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培养对象。

4.获得市(厅)级以上综合表彰。

第十条 专业理论水平及成果条件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具有较为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一定的研究经验,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排名前三)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部分汉字5万字以上)。

(二)独立或合作(排名第一)撰写并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调查报告、考古发掘报告2篇。

(三)独立或合作(排名第一)撰写并在市(厅)级以上的学术研讨会上宣读论文1篇和在有准印证号的内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考古发掘简报、专业调查报告2篇(本款仅适用于区以下从事文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条件

了解文博行业发展现状,在本领域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能够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独立开展本专业工作。在本领域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或者能够较为熟练解决常见的技术问题、取得某些技术成果;或者作为参与人完成一定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或项目。取得助理馆员资格以来,圆满完成本职工作,热心公益活动,发挥良好作用,具有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的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2项及以上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专业技术工作的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和付诸实施,取得一定效益,并经专家鉴定认可。

(二)参与完成5项市级及以上文物保护科研项目,取得积极成果。

(三)参与2项市级以上或者5项区级以上文博及相关专业科研项目,并验收合格。

(四)参与完成1项中型或3项小型考古发掘项目(含完成发掘资料的整理,编写并发表发掘报告、简报或专著等)。

(五)对一般文物具有较高鉴定水平,能够较好评判文物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能完成单位交办的文物鉴定工作任务并取得积极成效。

(六)参与完成5项专题展览的内容编写和形式设计。

(七)参与完成(排名前三)5项中型展览、展示讲解词的编写;或参与完成3项中型社会教育活动项目;或主持完成3项小型社会教育活动项目。

(八)参与研发1个系列或50件文创产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探索实行代表作评价制度,重点考察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代表作包括考古报告、专业研究或技术报告、出版的著作、发表的论文,包括已实施的展览策划方案、文物修复方案、文物保护规划、文物展陈设计方案、文物安全设计方案、文物征集鉴定评估报告、讲解社教资料、文创产品等。

第十三条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才,对照本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才转评后,须具备本专业职称资格满1年方可申报高一级职称,原资格年限连续计算。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和部队退役调入转入企事业单位从事文博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按资格条件要求直接申报中级职称,其在原单位取得的相关工作业绩与成果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第十六条 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公开发表、出版是指论文在有“CN”刊号和“ISSN”刊号,著作在有“ISBN”编号的出版物上发表或出版发行。

第十七条 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冠以“以上”的均含本级。

第十八条 与本资格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详见《江苏省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附录。

第十九条 本资格条件由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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