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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附则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分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一级以下教师不实行破格申报;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不实行学历、资历双破格申报;教科研训教师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二十三条 乡村教师是指在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乡镇、涉农街道和村庄学校教学一线任教的在职在岗教师。乡村教师教学工作要求中的公开课不分层级、不分校内外,教学业绩不分学科,同等考量,同等对待。在乡村学校任教满10年且申报之时仍在乡村学校工作的教师,对其论文发表、课题研究不做硬性规定,可用研究报告、教学教法经验总结等经专业评价和学校公示、同行认可的教学成果替代。在乡村学校连续任教满30年,且申报当年年底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二级教师,近五年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可直接认定为一级教师。

教科研训教师是指在教研室、教科所、教师发展机构等从事中小学、幼儿园教学研究工作的教师。

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学科目录包括:1.语文2.数学3.外语4.物理5.化学6.生物7.思想政治(道德与法治)8.历史9.地理10.艺术(音乐、美术)11.科学12.体育与健康13.综合实践活动(通用技术、研究性学习)14.信息技术(信息科技)15.劳动教育16.心理健康教育17.学前教育18.其他。

第二十五条 特殊教育教师按本人所教学科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同时应具备系统、扎实的特殊教育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尊重、关爱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能针对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和需求,合理调整教育目标和教育内容,编写个别化教育计划,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须提交一学年的教育教学活动方案,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教师须提交一学年康复训练方案及训练记录,巡回指导教师、资源教师、送教上门教师须提交开展教育咨询、送教上门、指导随班就读等工作一学年的材料。其他要求参照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条件执行,在特殊教育(含融合教育,下同)领域的公开课、评优课、讲座及论文、教科研项目等材料视同学科有效参评材料,在特殊教育工作方面所获奖励与其他学科同类奖励同等对待。在乡村中小学、幼儿园连续10年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或对区域特殊教育推进作出贡献的教师可适当放宽评审条件。

第二十六条 专职从事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或主要从事心理健康教育、适当兼任其他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可申报心理健康教育专业技术资格。每周除担任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含活动课程)外,还须从事6小时以上的个别咨询或团体心理辅导,并提交工作记录。其他方面要求参照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条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从事少先队工作的教师,可按所教学科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省级以上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可申报“思想政治(道德与法治)”学科,兼做少先队工作方面所获奖励与其他学科同类奖励同等对待。从事少先队工作的教师在校内开展少先队活动的时间可记入课时量。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教育教学类或少先队活动类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有关少先队工作方面的论文可视作专业论文。

第二十八条 专职从事实验教学的教师,按本人实验教学学科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同时应系统掌握学科基础理论和实验技术,有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具备实验教学的专业能力,能够参与实验课题研究与实验开发,指导学生开展科创活动等,积极承担实践育人工作。其他方面要求参照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条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专职从事教育资源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的电化教育专业教师,须紧密联系学校教育教学实际,推广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有组织、有计划地具体指导学校教育信息化的建设与应用工作,得到本学科教师一致认可,所指导教师测评满意度达到85%以上。

申报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任现职以来,应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每年撰写设计稿本5篇以上;每年组织至少1次信息技术应用研究活动,在校级以上范围开设至少1次信息技术应用专题讲座;在县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本学科研究论文2篇,参加本级以上的教科研项目并撰写结题报告或课题研究论文。

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任现职以来,应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每年撰写设计稿本5篇以上;每年组织至少1次信息技术应用研究活动,在县级以上范围开设至少1次信息技术应用专题讲座;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本学科研究论文4篇以上,主持市级以上或作为核心成员参加省级以上教科研项目且已结项或通过成果鉴定;设计、制作、编辑视频资源30分钟以上并在市级以上范围推广使用。

申报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任现职以来,每年组织至少1次信息技术应用研究活动,在市级以上范围开设至少1次信息技术应用专题讲座;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本学科研究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2篇为高水平论文),对教育教学改革和专业实践有较强的指导作用和推广应用价值;主持省级以上或作为核心成员参加国家级教科研项目,已结项或通过成果鉴定;每年开发并制作教育资源不少于3个(其中至少1个获省级一等奖以上),并在市级以上范围推广使用。

第三十条 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学科与任教学科须一致。中小学正校级、副校级、中层管理人员(少先队大队辅导员)教学工作量应分别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1/4、1/3、1/2,且每学年听课数不少于40节。幼儿园园长、副园长、中层管理人员教育教学工作量应分别不少于普通专任教师的1/5、1/4、1/3,且每学年听课或指导教育教学活动分别不少于40、60、80节次。

第三十一条 有关名词术语及适用范围

1.市级指设区市级别,县级指县(市、区)级别。

2.循环教学可分为大循环和小循环。小学大循环指1-6年级完整的学科循环教学过程,小循环可分为1-3年级、4-6年级或1-2年级、3-4年级、5-6年级等多个阶段分别进行。初、高中大循环指1-3年级完整的学科循环教学过程;小循环可分为1-2年级、2-3年级两个阶段分别进行。

3.教材指经国家或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学用书;教学参考用书须为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所属教科研机构组织编写并正式出版的教师教学参考用书。

4.论文必须是申报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公开发表一般指在有ISSN和CN刊号、公开出版的学术(专业)刊物上发表,申报人需提供国家新闻出版署“期刊/期刊社”等论文数据库中的查询页。“高水平论文”一般指发表时被北京大学编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期刊收录的文章;或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编选的“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的文章;或在教育教学研究领域发表的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产生重要影响、得到同行高度认可的文章。在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及论文集收录的论文均不作为评审有效材料。专著或教材是指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且以在专著或教材上署名为准。

5.教科研项目原则上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所属教科研机构立项的研究项目或课题。教科研项目应与本人申报学科相关或相近,以立项部门盖章的项目(课题)文件、证书和申报书为准。项目(课题)核心成员指除主持人以外,市级排名前三、省级排名前五的人员。

6.评优课(教学基本功大赛)组织部门一般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所属教科研机构。

7.本资格条件所指评比表彰、竞赛等项目均指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开展的项目,原则上应与本人申报学科(专业)领域一致,且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三十二条 申报人员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申报年份上一年的12月31日;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证等截止时间为申报当年的3月31日。

第三十三条 本资格条件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冠以“以上”“以下”的均含本级。

第三十四条 各设区市可在不低于本资格条件前提下,制定符合本市实际的实施细则,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同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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