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教科研训教师
第二十条 高级教师
符合中小学或幼儿园高级教师申报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研训工作要求
具有坚实的教育理论基础、扎实的专业知识,能系统把握教研体系或教师培训体系,具有课程与教学领导力,研训经验丰富,形成一定的研训风格,工作业绩显著。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
1.每学年到学校听课不少于80课时,对任课教师有良好的指导作用,所负责区域本学科教学质量良好以上;或每学年承担教师培训项目累计不少于80课时,培训满意度达85%以上。
2.在县级以上范围开设本学科教学示范课或专题讲座年均5次以上,近五年年均至少1次在市级以上范围开设,并获得好评。
(二)教科研工作要求
统筹各方力量、带领区域骨干教师,系统性开展区域教育教学研究,在教学改革、课程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
1.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为高水平论文)。正式出版学术著作(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或参编教材、教学参考用书(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视同发表论文2篇。
2.主持市级以上或作为核心成员参加省级以上教科研项目,已结项或通过成果鉴定(第1条所提交论文至少1篇与研究项目相关);或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或省级教科研成果奖二等奖以上。
(三)专业示范要求
积极参加教师教育工作,任现职以来,在指导教师教育教学和教科研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或担任市级以上培训授课教师受到好评,或参与市级以上教师团队建设、参加市级以上教育教学政策文件研制等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第二十一条 正高级教师
符合中小学或幼儿园正高级教师申报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研训工作要求
具有深厚的教育理论基础、精深的专业知识,能系统而深入地把握教研体系或教师培训体系,具有较强的课程与教学领导力,形成独特的研训风格,研训经验在本学科领域得到推广并有较大影响,工作业绩卓著。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
1.重视对基层学校的教学研训指导,促进学校教学质量显著提高。每学年到学校听课不少于80课时,并能准确客观点评,有效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或承担教师培训项目累计不少于90课时,培训满意度达到90%以上。
2.在县级以上范围开设本学科教学示范课或专题讲座年均5次以上,近五年年均至少2次在市级以上范围开设并获得好评(1次省级可视同2次市级)。
(二)教科研工作要求
统筹各方力量、带领区域骨干教师,主持区域教育教学改革、课程建设研究等,研究成果推动当地教育实践创新和教育教学质量提升,得到业内广泛认可。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
1.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论文8篇以上(其中至少3篇为高水平论文)。正式出版过学术专著或参编教材、教学参考用书(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视同发表省级论文2篇。
2.主持省级以上或作为核心成员参加国家级教科研项目,已结项或通过成果鉴定(第1条所提交论文至少1篇与研究项目相关);或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省级教科研成果奖一等奖以上。
(三)专业示范要求
积极参加教师教育工作,任现职以来,有组织、有计划地指导过教师队伍建设,或指导市级以上教师团队建设、担任师范生兼职导师等,被指导对象在思想政治素质、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取得显著进步,受到各方好评;或在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学术团体或专业委员会发挥积极作用,有较强的影响力,在学科建设、教师成长、教育评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教学质量显著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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