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安全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人社职﹝2024﹞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评价安全工程专业高级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安全工程专业高级人才选拔机制,促进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整体素质提高,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结合我省安全工程行业的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安全工程专业的技术人员。安全工程专业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服务和安全科学应用等三个专业方向。
(一)安全生产管理专业方向:指从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事故预防与调查分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
(二)安全技术服务专业方向:指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安全生产检查、风险评估,安全生产技术咨询,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工作。
(三)安全科学应用专业方向:指从事安全生产科学理论研究与应用,安全技术标准制修订,安全工程领域的新产品、新技术、新设施、新设备、新工法研发,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与推广等工作。
第三条 高级安全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对应名称分别为高级安全工程师和正高级安全工程师。
第四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初、中级与安全工程专业职称相对应,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爱岗敬业,作风端正,专业技术工作方面无不良诚信记录。
出现下列情形,按相应方式处理: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不称职)的,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三)对存在伪造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以及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论文论著、剽窃他人技术成果或伪造试验数据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
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实际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将继续教育情况列为职称评审中的重要条件。
第三章 高级安全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七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高级安全工程师职称: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二)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三)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条件,取得工程师职称后,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1年申报:
1.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主要发明人,或江苏省专利发明人奖获得者(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长期在基层一线或在经济薄弱地区从事安全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0年。
(四)在企业生产一线岗位,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高级安全工程师职称。
第八条 专业能力要求
任现职以来,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或推广的工作经历和能力。
(二)具有开展安全工程领域技术装备、生产工艺、信息化等相关理论与技术研究的工作经历和能力。
(三)具有编写行业、地方技术标准或团体标准的工作经历和能力。
(四)具有大中型企业(高危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经历和能力。
(五)具有受政府委托参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事故应急救援、抢险救灾,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分析,承担主要技术工作,编写相应技术报告的工作经历和能力。
(六)具有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安全生产检查、风险评估,安全生产技术咨询,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安全技术服务的工作经历和能力。
第九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一)至(九)和(十)至(十二)中的各一项:
(一)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排名前5),并通过评审或验收。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行业、地方技术标准1项或团体标准2项以上,并获批准、发布。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安全工程领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及信息化系统、模型与仿真系统或提出新理论1项以上,已在企业生产中推广应用,并经专家论证对改善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发挥突出作用,或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对行业安全发展有明显促进作用。
(五)主持大中型企业(高危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安全技术改造工作,并经专家论证具有显著安全成效;或作为安全技术负责人成功创建或运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等级。
(六)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2),或授权实用新型专利3项以上(均排名前2),并转化为生产使用,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事故应急救援、抢险救灾过程中,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问题,有效避免了事故伤亡或经济损失的扩大,具有较大贡献,受到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的表彰、奖励、认定等。
(八)参与完成2项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承担其中相应的技术工作。
(九)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开展大中型企业(高危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安全技术服务工作,并完成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或安全生产检查、风险评估、技术咨询等相应高质量技术报告5份以上。
(十)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十一)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业界公认的高水平专业学术会议(论坛)上报告的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主持完成并已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行业标准、规划、规程、图集、导则、指南、工法等1项可替代1篇论文;授权发明专利可替代1篇论文。
(十二)作为主要起草人,为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实例材料等2篇以上。
第四章 正高级安全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十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正高级安全工程师职称:
(一)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条件,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1年申报:
1.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长期在基层一线或在经济薄弱地区从事安全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30年。
第十一条 专业能力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研制开发安全工程领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及信息化系统、模型与仿真系统等,已投入正常生产及应用,安全可靠性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二)主持完成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评价、评估、咨询以及安全管理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
(三)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安全工程领域重点科研项目,其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国内领先水平。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省部级以上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编写。
(五)具有受政府委托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分析,承担主要技术工作,编写相应技术报告的工作经历和能力。
(六)主持开展安全工程领域专项研究,并形成完整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获得具有显著安全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
第十二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一)至(七)和(八)至(九)项中的各一项:
(一)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主持研制开发安全工程专业领域1项以上,且安全可靠性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研制开发1项以上,且安全可靠性指标处于国际先进(国际领先)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及信息化系统、模型与仿真系统等,并有正常生产及使用效果证明。
(三)主持完成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评价、评估、咨询以及安全管理3项以上,并通过评审或验收。
(四)主持完成安全生产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评审或验收。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制定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1项或地方标准2项以上,并获批准、发布。
(六)参与完成2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承担其中主要的技术工作。
(七)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安全工程专业领域发明专利2项以上,并转化为生产使用,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八)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九)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业界公认的高水平专业学术会议(论坛)上报告的本专业论文2篇。主持完成并已颁布实施的省级以上行业标准、规程、图集、导则、指南、工法等1项可替代1篇论文;授权发明专利可替代1篇论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对照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第十五条 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现从事安全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符合本资格条件的,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第十六条 对长期在基层一线和经济薄弱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评审中适当放宽学历要求,淡化论文要求,加大对爱岗敬业、解决实际能力、工作业绩、工作年限等评价指标的权重。
第十七条 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定职称时,要以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评定为重点,注重评价高技能人才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难题、完成工作任务、参与技术改造革新、传技带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把技能技艺、工作实绩、产品质量、技术和专利发明、科研成果、技能竞赛成绩等作为评价条件,淡化论文要求。具体实施细则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建立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 “绿色通道”。结合实际情况,对引进吸收、推广应用国外先进安全技术和装备过程中取得关键性技术进步的;或长期从事安全工程专业技术工作,并主持完成较大难度大中型工程技术项目,取得较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或在安全工程领域自主创新业绩突出,作出行业内较大引领示范作用,并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在达到破格申报高级职称业绩条件的基础上,由2名以上本领域或相近专业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第十九条 为推动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与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有效衔接,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申报职称。
第二十条 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查实,由发文单位予以撤销,失信行为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记入诚信档案库,并报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3年,记录期从发文撤销职称之日起算。
第二十一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详见附录。
第二十二条 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地区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本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并报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备案同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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