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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扬州市职称评审申报工作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等系列部署要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苏人社规〔2024〕3号)等政策文件规定,现就做好2025年度扬州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及对象

1、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才。

2、在我市就业并缴纳社保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

3、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

4、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职称评审。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申报人原则上截止申报当月巳连续在我市缴纳6个月及以上社保,并处于正常参保状态。

二、申报评审政策

1、申报依据与基本原则。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应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印发的各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和我省制定印发的各职称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申报人一般应当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

2、资历业绩计算时间。申报职称的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等截止时间为2025年3月31日。

3、职称申报评审绿色通道

(1)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以直接申报中、高级职称评审。高级职称“绿色通道“参照相关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通知执行。我市急需紧缺人才中级职称考核认定工作纳入全市各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申报评审“绿色通道”,与各系列(专业)当年度中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同文部署、同步开展。

(2)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3)民营企业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优秀青年人才可按规定直接申报评审相应层级职称。我市对民营企业优秀青年人才实行中级职称“免初级”直报政策(“以考代评”系列除外),学历资历要求如下:取得硕士学历或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取得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取得大专学历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

4、高技能人才贯通职称。高技能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应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132号)规定执行。

5、职业资格比照认定职称

(1)取得国内相关职业资格的人员,符合职称晋升条件的,可直接申报相关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具体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83号)规定执行。

(2)取得国际相关职业资格的人员,符合职称晋升条件的,也可直接申报相关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其中正、副高级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国际职业资格与高级职称比照认定目录〔2024版)的通知》(苏人社函〔2024〕369号)规定执行。我市中级按照《关于印发(扬州市国际职业资格比照认定职称资格办法(试行)〉的通知》扬人社〔2022〕119号)和《关于开展扬州市国际职业资格比照认定职称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扬职称办〔2023〕5号)规定执行。

6、考试类职称规定

(1)对中、初级职称实行国家统一考试的经济(含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产权、农业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技术、船舶、翻译、出版、通信等9个职称系列(专业),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层级职称,不再进行相应层级职称评审或认定。对高级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经济(含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产权、农业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等4个职称系列(专业),专业技术人才须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相关考试,成绩达到国家或省合格线并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2)通过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取得初、中、高级资格,且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关于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学历资历条件的,可分别对应我省工程技术人才系列的相应职称,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符合职称晋升条件的,可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

7、基层岗位“三定向"。全市教育、卫生健康、农业系统基层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应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定向设岗、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152号)规定执行。

8、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条件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继续教育情况列为专业技术人才职称晋升的重要条件。继续教育学时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2023年及以后每年各级别职称继续教育总学时均需达到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学时不少于2/3。2022年及以前仍按初级48学时、中级72学时、高级90学时标准执行,其中专业科目学时不少于2/3。我市8家市级继续教育基地(详见附件4)提供公需课和专业课线上学习服务,可用于学时补充。

9、重点政策调整

(1)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71号),参加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培训评价的人员,取得高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作为申报高级职称评审的重要参考;取得中级、初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纳入各地各部门中级、初级职称认定范围。

(2)增设安全工程专业。根据《江苏省高级安全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人社职〔2024〕6号),在工程系列增设安全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对应名称为高级安全工程师和正高级安全工程师。按照《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8号)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即视其具备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

(3)单列技术转移专业。根据《江苏省技术转移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人社职〔2024〕33号),在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单列技术转移专业,设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四个层次,对应的名称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和研究员。

(4)农业系列补充规定。我省农业技术、农业工程、农业经济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应按照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关于江苏省农业技术、农业工程、农业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补充通知》(苏农人〔2025〕1号)规定执行。

(5)档案系列初级职称“以考代评"。根据《关于在全省实行档案专业人员初级职称“以考代评"的通知》苏档职办〔2024〕7号)文件精神,从2025年1月1日起,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档案专业初级职称评审和初定工作,档案专业人员初级职称考试实行全省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的考试制度,每年举行一次。

(6)废止文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96号)和《江苏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试行)》苏(人社规〔2018〕4号)文件巳废止,不再执行。

三、申报评审时间

1、年度评审计划。我市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桉照《扬州市2025年职称评审计划表》(详见附件2)规定的序时进度,完成年度申报、审核、评审工作,原则上不得跨年度评审。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通知,请登录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职称评定“专栏获取。

2、初定工作安排。初级职称初定工作每季度的第二个月开展一次,分别是2月、5月、8月、10月(四季度因工作安排提前),当月申报,次月审核办理;中级职称初定工作于8月及10月开展,当月申报、次月审核办理。具体按照《扬州市2025年职称初定计划表》执行(详见附件3)。

3、乡土人才专业评审e我市乡土人才中级职称评审工作在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修订宪成后另行通知。

四、申报评审渠道

1、申报原则。申报人应按照属地管理和个人自愿原则,按规定程序逐级报送相应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申报人同一年度原则上只能向一个评审委员会申报职称评审,同一单位申报相同职称系列(专业)相同层级的人员应统一报送同一评审委员会,不得多头报送。

2、申报平台。全市高、中、初级(含初定)职称申报采取网上申报形式。申报人员应实名登录江苏人才服务云平台职称专栏,在线如实填报相关申报信息后,通过系统下载打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部分系列(专业)申报平台不同,具体要求详见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印发的年度评审工作通知。各地人社部门、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及时为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外籍人员注册申报职称提供好服务。

3、委托评审。我市未设立相关职称评审委员会,或相关职称评审委员会本年度不召开年度职称评审会议的,由市人社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程序委托省或其他城市相应评委会评审。

中央驻扬单位或外省驻扬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委托我市有关系列(专业)评委会评审的,需提交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至市人社部门,经核准同意后,报送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国家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委托评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由桉照民政部门登记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贵其职称初定或评审等有关工作。

五、职称申报审核

1、申报诚信承诺制。申报人员提交申报材料时应同时签订个人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等进行承诺,承诺不实的,3年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2、单位审核负责制。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当严肃审核推荐程序,组织专人审核申报人申报资格,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履行公示程序,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于用人单位未桉规定履行申报材料审核、推荐职责,放纵、包庇或者协助申报人弄虚作假;未桉规定进行申报材料公示、对公示有异议或者投诉举报问题未及时调查核实;未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及时上报申报材料,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的,对直接负贵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贵令限期整改。

根据属地管理和个人自愿原则,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常驻地居委会(村委会)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c

3、审核要求。各地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人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报送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对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人员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

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接收送审材料并按规定程序进行认真复核,审核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受理范围和时间,以及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各地人社部l、1根据管理权限对职称申报评审实行全流程随机抽查。

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范围或未按规定办理委托评审手续报送的申报材料,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告知申报人。审核通过并拟提交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人员的相关信息须在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单位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职称评审组织

1、评审准备。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在召开年度评审会议5个工作日前,向市人社部门提交《评委会活动申请表》,说明资格审查、评前公示、评审专家抽取和评审通过率设定等评审工作准备情况。

2、专家抽取。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组织召开年度职称评审会议前,应当落实监督程序要求,从评审专家库内随机抽取规定数量和规定层级的评审专家组建年度职称评审委员会。抽取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参加评审会议的,应桉规定程序重新抽取。抽取的评审委员实际参会人数达不到评审工作要求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增补抽取。

3、结果公布e我市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年度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设在市行业主管部门的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年度评审结果,由评审单位与市人社部门联合确认公布;下放至各县(市、区)的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年度评审结果,由评审单位确认公布;下放至企业的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年度评审结果,由企业确认公布。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规定程序确认公布并颁发省人社部门统一格式的职称证书,通过人员自主打印电子证书。

我市各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含“613“产业体系重点企业相关自主评审委员会)应在每轮评审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及时将评审结果和评审工作总结情况报市人社部门备案。评审工作总结须对评审专家抽取情况、评审质量控制情况、结果公示情况、绿色通道通过人员情况、党政机关交流任职干部评审情况以及委托评审人员情况等单独作出说明。评审结果备案情况作为职称评审质量评估、考核、督导和抽查巡查的重要参考。

七、有关要求

1、坚决破除“四唯"。各地、各部门、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全面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在职称评价中进一步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不良倾向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156号),牢固树立“六个注重“鲜明导向,着力破除职称评价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建立健全职称品德首位评价机制,改进和创新职称评价方式,全面推行代表作成果制度,坚持凭能力、实绩和贡献评价识别人才。

2、完善诚信体系。省人社部门将升级完善全省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汇总我省职称评审失信行为信息,用于对申报人、评审专家及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信用核查。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列入职称申报评审失信黑名单,依法依规予以惩戒。

申报人存在《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所列违规行为的,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作为以后申报评审职称的重要参考。申报人通过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核实即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评审单位予以撤销。评审专家存在所列违规行为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通报其所在单位,并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存在所列违规行为的,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记录期限内不得从事职称评审相关工作。

3、严肃评审纪律。各地、各部门、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严格执行各项职称评审政策,不得擅自扩大评审范围。但凡违反政策规定、评审程序和纪律要求,或把关不严影响评审质量导致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经调查核实后由省人社部门视情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纠正或者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情节特别严重的桉规定暂停或收回职称评审权,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单位、个人在职称申报评审中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追究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4、加强全过程监管C各地、各部门、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用人单位要根据《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苏人社规〔2024〕3号)和《江苏省职称评审工作风险防控指南(2022年版)》苏(人社发〔2022〕155号),建立有效的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机制,规范组织年度申报评审工作。市人社部门将加强对我市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的检查和指导,督促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纪律教育、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完善监督和制约机制。

5、健全公共服务体系。省人社部门在江苏人才服务云平台职称专栏开通全省统一管理的职称评价公共服务平台,全面推行全省职称申报、审核、结果公布、证书下载核验等业务”一网通办",职称政策、职称评价标准、职称通知公告”一网通查"。凡可通过职称管理服务平台查验核实学历、学位证书以及社保信息的,不得要求申报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职称专栏开通历史职称证书登记服务,持有我省职称证书的人员,完成证书信息填报核验后,同步提供职称证书信息网上查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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