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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泰州市职称评审申报工作通知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5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人社职[2025]4号)精神,结合泰州市实际,现就做好2025年度泰州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一)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我市就业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

(二)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

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职称评审。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二、主要政策

(一)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应按照我省制定印发的各职称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申报职称的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等截止时间为2025年3月31日。

(二)畅通职称申报评审绿色通道。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由2名以上本领域或相近专业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直接申报高级职称。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职称;民营企业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优秀青年人才可按规定直接申报评审相应层级职称。

(三)对中、初级职称实行国家统一考试的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技术、船舶、翻译、出版、通信等9个职称系列(专业),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层级职称,不再进行相应层级职称评审或认定。对高级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会计、统计、审计、经济(含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产权、农业经济)4个系列(专业),专业技术人才须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相关考试,成绩达到国家或省合格线并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四)通过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取得初、中、高级资格,且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关于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学历资历条件的,可分别对应我省工程技术人才系列的相应职称,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符合职称晋升条件的,可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

(五)在国(境)外取得《泰州市国际职业资格比照认定专业技术资格目录》所列资格,具有留学(本科及以上)或海外工作(一年以上)经历,且在我市企事业单位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按照相关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年度申报评审通知要求,通过“国际职业资格认定“申报相应职称。

(六)根据《关于调整(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83号)精神,取得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人员,符合职称晋升条件的,可直接申报相关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

(七)根据《江苏省高级安全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人社职[2024]6号),在工程系列增设安全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对应名称为高级安全工程师和正高级安全工程师。按照《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8号)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即视其具备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

(八)全市教育、卫生健康、农业系统基层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开展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定向设岗、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152号)规定执行。

(九)高技能人才申报职称评审,按照《泰州市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办法》(泰人社发[2022]53号)的规定执行。

(十)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情况列为职称晋升的重要条件,按照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十一)持外地人社部门或经人社部门授权的单位颁发的职称证书,在我市同级转评其他系列(专业)职称或申报高一级职称的,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提供证书、评审(初定)申报表和批文等相关佐证材料。

(十二)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苏人社规[2025]1号)文件精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96号)和《江苏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试行)》(苏人社规[2018]4号)文件已废止,不再执行。

三、时间安排

(一)我市中级职称及下放我市的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时间原则上按《2025年度泰州市中、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计划表》(详见泰州职称网)执行,各系列(专业)职称评审不得跨年度进行。

(二)其他高级职称的申报评审时间以省各高评委的申报通知为准(详见泰州职称网“通知公告”栏)。

(三)初级职称的申报评审(初定)时间由各市(区)人社部门、市直各部门(单位)自行安排。

四、申报渠道

职称申报评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按规定程序逐级报送相应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申报人同一年度原则上只能向一个评审委员会申报职称评审,同一单位申报相同职称系列(专业)相同层级的人员应统一报送同一评审委员会,不得多头报送。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和新就业群体申报人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可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申报。

(一)申报人可登录江苏省人社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搜索“职称“进行申报,或通过江苏人才服务云平台职称专栏申报。

(二)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才在援派期间可选择在派出地或者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在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的,申报材料经派出单位审核同意后,由受援地按照本地区评审标准直接组织评审,无需履行其他报批或者委托手续。援派期1年(含)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在受援地取得的职称,援派期满回到我省后继续有效,省、市人社部门不再发文确认受援地职称评审结果。

(三)我市暂无条件评审职称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人才,或者其他经组织批准援外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经个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由相应的职称部门统一出具委托评审函并确认评审结果。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委托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四)中央和省驻泰单位、部队专业技术人才,在我市申报职称评审,需提交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经人社部门核准同意后,报送相应评审委员会。

五、申报审核

(一)推行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制。申报人员提交申报材料应同时签订个人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等进行承诺,承诺不实的,3年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对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失范的申报人实行“一票否决“。

(二)推行单位审核负责制。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当严肃审核推荐程序,组织专人审核申报人申报资格,以及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履行公示程序,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履行申报材料审核、推荐职责,放纵、包庇或者协助申报人弄虚作假;未桉规定进行申报材料公示、对公示有异议或者投诉举报问题未及时调查核实;未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及时上报申报材料,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整改。

(三)推行一次性告知制。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组织专人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报送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对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审核单位(部门)应当及时并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人员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

(四)推行逐层逐级审核制。申报中、高级职称评审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单位所属行政主管部门(无行政主管部门的企业除外)、市(区)人社部门、评委会办事机构(申报高级职称评审时为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人社部门(申报我市中评委中级职称评审由市职称部门终审)、各高评委办事机构、省人社部门逐层逐级审核。

(五)推行双轨同步审核制。申报中、高级职称需线上提交申报信息接受审核,同时需线下提交纸质申报材料接受审核(少数专业的高级职称评审巳推行无纸化申报,具体以申报通知为准)。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接收送审材料,并按规定程序对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以及申报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受理范围和时间进行复核。

(六)推行评审公示制。审核通过并拟提交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人员的相关信息须严格履行评前评后公示程序。申报人所在单位在盖章推荐前要履行公示程序,公示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申报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现工作岗位、现职称名称、现职称取得时间、拟申报职称、是否在处分期内、近5年年度考核情况(不进行年度考核的企业除外)、业绩成果(可条目式概述)等;正式开评前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对评审人员进行评前公示;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按规定时限公示评审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均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评审组织

各评审委员会及办事机构要充分发挥职称评审在人才队伍建设上的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聚焦“大海新晨“现代化产业体系和数字经济人才培育,按照《关于在职称评价中进一步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不良倾向的通知》(苏职称[2022]156号)、《江苏省职称评审工作风险防控指南(2022年版)》(苏人社发[2022]155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不断优化工作流程,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手段,切实将职称评审风险防控的各项要求以及职称制度与人才分类评价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一)规范申报通知发布程序。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单位)要切实履行申报通知发布职责。相关工作通知按规定向职称部门备案后,通过泰州市职称网及时向社会发布;工作通知要明确职称评审政策、申报条件、受理渠道、受理时间以及相应材料要求,主动向社会公开办事机构联系方式。

(二)严格执行评委会核准备案制。评审委员会有效期满需及时申请换届核准备案,非核准备案有效期内的评委会一律不得开展评审。

(三)全面落实高评委专家异地交流机制。下放我市的高评委在抽取年度评审专家时,本地以外的评审专家人数占比不得少于20%。

(四)严格开评书面备案制度。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按管理权限在召开年度评审会议前5个工作日,向职称部门书面报备《评审委员会活动备案表》和相关工作方案,明确专家抽取原则、评审质量控制要求等。

(五)动态完善量化积分评价标准。各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单位)要结合国家、省职称政策,总结历年评审经验,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为基础,邀请相关领域权威专家对量化积分评价标准进行论证优化,完善年度量化评价的各项指标,并组织评委专家对新量化积分标准进行培训。实行量化积分的评审委员会,年度量化积分标准需经论证完善后方可开展年度职称评审。

(六)及时报备评审结果。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在评审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及时将评审结果和评审工作总结报职称部门备案。评审工作总结须重点对结果公示、绿色通道通过人员、党政机关交流任职干部以及委托评审人员情况作出说明。评审结果备案情况作为职称评审质量评估、考核、督导和抽查巡查的重要参考。

(七)做好评审资料归集存档。资料归集以评审工作可回溯、可复盘为标准,我市各中高评委会办事机构须于6月底前做好往年评审资料的归集存档工作。

七、有关要求

(一)严肃职称评审纪律。各地、各部门、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严格执行各项职称评审政策,不得擅自扩大评审范围。凡违反政策规定、评审程序和纪律要求,或把关不严影响评审质量、导致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经调查核实后将予以通报,并贵令限期纠正或者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情节特别严重的按规定暂停或收回职称评审权,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加强职称评审全过程监督管理。各级职称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的检查和指导,督促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纪律教育、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完善监督和制约机制。

(三)切实履行职称属地管理职责。各市(区)职称部门(联系电话附后)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文件,做好辖区内专业技术人才职称政策咨询等服务。

本通知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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