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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5年江苏省职称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等系列部署要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和《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苏人社规〔2024〕3号)等政策文件规定,现就做好2025年度江苏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和对象

(一)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我省就业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

(二)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

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职称评审。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二、申报评审政策

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应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印发的各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和我省制定印发的各职称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

(一)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申报职称的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等截止时间为2025年3月31日。

(二)高技能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应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132号)规定执行。

(三)全省教育、卫生健康、农业系统基层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应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定向设岗、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152号)规定执行。

(四)高等院校应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双肩挑”人员和职称评审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21〕86号)规定,落实“双肩挑”人员核准备案、申报职称资格预审等手续,规范开展自主评审工作。2025年起,高等院校校级领导本人申报职称不再由本校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自主评审,统一参加江苏省高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参加本校自主评审,申报前须报主管部门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五)畅通职称申报评审绿色通道。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可结合实际明确本系列(专业)相关申报条件,并由2名以上本领域或相近专业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民营企业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优秀青年人才可按规定直接申报评审相应层级职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对中、初级职称实行国家统一考试的经济(含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产权、农业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技术、船舶、翻译、出版、通信等9个职称系列(专业),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层级职称,不再进行相应层级职称评审或认定。对高级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经济(含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产权、农业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等4个职称系列(专业),专业技术人才须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相关考试,成绩达到国家或省合格线并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七)通过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取得初、中、高级资格,且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关于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学历资历条件的,可分别对应我省工程技术人才系列的相应职称,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符合职称晋升条件的,可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

(八)对于持有相关国际职业资格的海外人才,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国际职业资格与高级职称比照认定目录(2024版)的通知》(苏人社函〔2024〕369号)规定执行。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应根据职称管理权限,结合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好国际职业资格与职称比照认定工作,便利海外人才来苏创新创业。

(九)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83号)精神,取得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人员,符合职称晋升条件的,可直接申报相关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

(十)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71号),参加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培训评价的人员,取得高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作为申报高级职称评审的重要参考;取得中级、初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纳入各地各部门中级、初级职称认定范围。

(十一)根据《江苏省高级安全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人社职〔2024〕6号),在工程系列增设安全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对应名称为高级安全工程师和正高级安全工程师。按照《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8号)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即视其具备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

根据《江苏省技术转移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人社职〔2024〕33号),在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单列技术转移专业,设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四个层次,对应的名称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和研究员。

从事安全工程、技术转移服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渠道申报相应层级职称。相关职称评审委员会要做好新设专业职称申报受理和评审工作。

我省农业技术、农业工程、农业经济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应按照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关于江苏省农业技术、农业工程、农业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补充通知》(苏农人〔2025〕1号)规定执行。

(十二)专业技术人才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列为职称晋升的重要条件,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十三)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苏人社规〔2025〕1号)文件精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96号)和《江苏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试行)》(苏人社规〔2018〕4号)文件已废止,不再执行。

三、申报评审时间

(一)全省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含自主评审单位)应于6月底前下发年度评审工作通知,明确申报职称评审的材料要求以及报送时间、地点等,并及时公布。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原则上不得跨年度评审。各设区市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年度申报时间原则上应与省相应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时间保持一致。

(二)全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通知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另行下发。

(三)全省乡土人才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在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修订完成后另行通知。

(四)省“筑峰强链”重点企业高级职称自主评审名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工信厅另行发布。

(五)各地各部门(单位)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具体安排按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四、申报评审渠道

申报人应按照属地管理和个人自愿原则,按规定程序逐级报送相应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申报人同一年度原则上只能向一个评审委员会申报职称评审,同一单位申报相同职称系列(专业)相同层级的人员应统一报送同一评审委员会,不得多头报送。

(一)全省高、中、初级(含初定)职称申报采取网上申报形式。申报人员应实名登录江苏人才服务云平台职称专栏,在线如实填报相关申报信息后,通过系统下载打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具体要求详见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印发的年度评审工作通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及时为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外籍人员注册申报职称提供好服务。

(二)省属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应由设在省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各地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应由本地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本地区没有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将申报材料按规定程序报送至设在省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申报人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可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申报。

(三)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经组织批准援外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申报我省暂无条件评审职称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人才,经个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出具委托评审函委托外省或者中央单位评审并确认评审结果。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委托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四)中央驻苏单位或外省驻苏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和驻苏部队专业技术人才,在我省申报职称评审,需提交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经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同意后,报送相应评审委员会。国家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委托评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省直单位应根据人事管理权限,规范做好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初定工作。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由民政部门登记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其职称初定或评审等有关工作。

五、职称申报审核

(一)实行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制。申报人员提交申报材料时应同时签订个人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等进行承诺,承诺不实的,3年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二)实行单位审核负责制。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当严肃审核推荐程序,组织专人审核申报人申报资格,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履行公示程序,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履行申报材料审核、推荐职责,放纵、包庇或者协助申报人弄虚作假;未按规定进行申报材料公示、对公示有异议或者投诉举报问题未及时调查核实;未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及时上报申报材料,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整改。

根据属地管理和个人自愿原则,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常驻地居委会(村委会)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三)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组织专人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报送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对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人员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

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接收送审材料并按规定程序进行认真复核,审核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受理范围和时间,以及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对职称申报评审实行全流程随机抽查。

(四)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范围或未按规定办理委托评审手续报送的申报材料,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告知申报人。审核通过并拟提交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人员的相关信息须在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单位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职称评审组织

年度职称评审活动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要规范组织年度职称评审工作。

(一)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组织召开年度职称评审会议前,应当落实监督程序要求,从评审专家库内随机抽取规定数量和规定层级的评审专家组建年度职称评审委员会。抽取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参加评审会议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抽取。抽取的评审委员实际参会人数达不到评审工作要求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增补抽取。

(二)全面落实专家异地交流机制,各地和各自主评审单位在抽取年度评审专家时,本地、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人数占比不得少于20%。

(三)设在省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的高级职称评审单位,应在召开年度评审会议前5个工作日,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书面报备《评审委员会活动备案表》,明确专家抽取原则、评审质量控制要求等。下放至各设区市、县(市、区)和用人单位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年度评审活动,向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书面报备。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规定程序确认公布并颁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格式的职称证书。设在省行业主管部门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年度评审结果,由评审单位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确认公布。下放至各设区市、县(市、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年度评审结果,由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认公布。下放至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用人单位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年度评审结果,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由评审单位确认公布。经授权自主评审通过的职称具有同等效力,纳入全省职称信息库统一管理。

(五)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在每轮评审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及时将评审结果和评审工作总结情况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其中,高级职称自主评审的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筑峰强链”重点企业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年度评审结果和评审工作总结情况,应同时分别报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工信厅备案;下放到各设区市属单位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年度评

审结果和评审工作总结情况还应同时报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评审工作总结须对评审专家抽取情况、评审质量控制情况、结果公示情况、绿色通道通过人员情况、党政机关交流任职干部评审情况以及委托评审人员情况等单独作出说明。评审结果备案情况作为职称评审质量评估、考核、督导和抽查巡查的重要参考。

(六)中初级职称评审结果确认公布形式由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部门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予以明确。

七、有关要求

(一)坚决破除“四唯”。各地、各部门、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全面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在职称评价中进一步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不良倾向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156号),牢固树立“六个注重”鲜明导向,着力破除职称评价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建立健全职称品德首位评价机制,改进和创新职称评价方式,全面推行代表作成果制度,坚持凭能力、实绩和贡献评价识别人才。

(二)完善诚信体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升级完善全省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汇总我省职称评审失信行为信息,用于对申报人、评审专家以及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信用核查。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列入职称申报评审失信黑名单,依法依规予以惩戒。

申报人存在《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所列违规行为的,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作为以后申报评审职称的重要参考。申报人通过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核实即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评审单位予以撤销。评审专家存在所列违规行为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通报其所在单位,并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存在所列违规行为的,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记录期限内不得从事职称评审相关工作。

(三)严肃评审纪律。各地、各部门、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严格执行各项职称评审政策,不得擅自扩大评审范围;确需单独出台职称政策口径的,应事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凡违反政策规定、评审程序和纪律要求,或把关不严影响评审质量导致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经调查核实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视情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纠正或者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情节特别严重的按规定暂停或收回职称评审权,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单位、个人在职称申报评审中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追究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四)加强全过程监管。各地、各部门、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用人单位要根据《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苏人社规〔2024〕3号)和《江苏省职称评审工作风险防控指南(2022年版)》(苏人社发〔2022〕155号),建立有效的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机制,规范组织年度申报评审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的检查和指导,督促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纪律教育、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完善监督和制约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组建职称评审巡查组,在备案周期内对全省评审单位职称评审情况开展巡查、抽查,对近三年新组建的、或被通报批评、或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重点督查,并结合年度职称评审活动,对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飞行检查。

(五)健全公共服务体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江苏人才服务云平台职称专栏开通全省统一管理的职称评价公共服务平台,全面推行全省职称申报、审核、结果公布、证书下载核验等业务“一网通办”,职称政策、职称评价标准、职称通知公告“一网通查”。凡可通过职称管理服务平台查验核实学历、学位证书以及社保信息的,不得要求申报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六)加强数据信息资源归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加强职称数据归集管理,应在年度评审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将职称评审数据按照规范格式、规定程序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地、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高度重视历史数据清洗归集工作,指派专人负责,周密部署、系统安排、稳步推进,在保障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推进历史职称数据清洗入库,稳步开放职称信息查询验证服务。在江苏人才服务云平台职称专栏开通历史职称证书登记服务,持有我省职称证书的人员,完成证书信息填报核验后,同步提供职称证书信息网上查验服务。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遇有困难和问题,应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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