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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南京市律师、公证员中级职称评审申报通知

根据《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宁人社职〔2024〕6号)要求,为做好2024年南京市律师、公证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在我市从事律师、公证员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在宁省属企事业单位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申报职称,均应报送至省级职称评委会。中央、外省市及部队驻宁单位人员,如需在我市申报职称,须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经核准同意后,由市相应系列(专业)职称评委会办事机构受理。

(三)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均不得申报评审或考核认定职称。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二、申报评审条件

(一)申报律师、公证员中级职称的人员按照《南京市三级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宁职称办〔2014〕58号)或《江苏省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21〕59号)规定和要求执行。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符合相应学历资历要求,对初级职称取得年限可不作要求。

(二)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的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等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31日。

三、申报方式及要求

(一)申报方式

1.2024年律师、公证员中级职称评审继续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申报时间:2024年6月20日至7月31日,逾期系统关闭。

2.登录江苏人才服务云平台职称专栏,在线如实填报相关申报信息,完成网上申报,并可通过“江苏智慧人社”手机APP首页“办件”栏目查询审核进度。具体操作可参考《南京市职称评审申报操作指南(通用类)》(见附件2)。

3.通过网上审核的申报人员可登录江苏人才服务云平台自助打印《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一式两份,本人签字,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事业编制申报人员经区人社局)逐级审核盖章后,于8月31日前报送至南京市司法局人事警务处,同时择优提交4份业务卷宗原件,其余申报材料均通过系统上传,无需递交纸质版。各类证书、论文原件,在递交纸质材料时现场审查,审查结束后交还申报人员带回。

(二)相关要求

1.学历验证。职称系统将对申报人员学历学位信息进行自动比对,无法完成比对的人员须在线提交以下材料:国内学历提交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国内学位证书提交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的《认证报告》或江苏省大学生信息服务中心出具的《江苏省学位证书认证报告》;国(境)外学历学位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党校、军校院校取得的学历,提交档案保管部门签章确认的《毕业生登记表》。

2.社保缴纳。职称系统将对申报人员社保缴纳信息进行自动比对,无法通过系统校验的申报人员,须按要求在线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现工作单位为本人缴纳社保的证明;劳务派遣人员须提供劳务派遣单位为本人缴纳社保的证明、劳务派遣单位的派遣资质证明及与现工作单位的派遣协议;单位总部在宁的外地分部申报人员,须提交分部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和单位隶属关系证明材料。

3.论文提交。今年将继续对申报人员提交的学术成果材料进行学术相似性检测,查重结果将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查重标准由评审委员会执委会研究决定。

4.继续教育。依据《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24〕65号)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每学时不低于45分钟),其中公需科目一般为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2023年及以前的学时要求按照原有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人才可登录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平台在线免费学习,由系统实时记录学时并自动转入职称申报平台,也可在线打印公需课学时证明。专业科目由用人单位进行学时计算,填写《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认定表(2024年版)》(见附件1),并提供学时计算证明材料。

5.职业资格与职称证书对应。落实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要求,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具体事项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83号)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对应目录中所列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可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职称。申报所对应层次的其他系列职称,按照同级转评有关要求执行。

四、有关事项说明

(一)公示要求

1.单位审核,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2.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前将审核通过人员在南京市司法局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3.评审委员会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在南京市司法局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收费标准

评审收费标准按照《关于公布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宁财综〔2023〕193号)规定执行,根据评审前公示名单人数按标准收取,申报人员在提交《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时一并缴纳评审费用。

(三)个人诚信要求

加强职称申报人员诚信建设,申报人员凡是弄虚作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撤销已获得的职称,并记录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四)相关资料下载

本通知中《专业科目学时认定表》等各类资料及文件,请登录下载。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新城大厦A座 1313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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