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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徐州市职称评审申报工作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和人才分类评价改革部署要求,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24〕21号)文件规定,现就做好2024年度徐州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和对象

(一)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我市就业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

(二)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

(三)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职称评审。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二、申报评审政策

(一)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应按照《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苏职称〔2020〕42号)以及我省制定印发的各职称系列(专业)评价标准条件执行。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申报职称的资格(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等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31日。

(二)高技能人才申报职称评审,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132号)规定执行。

(三)全市教育、卫生健康、农业系统基层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应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定向设岗、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152号)规定执行。

(四)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不再统一组织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工作,相关工作纳入全省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申报评审“绿色通道”。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可结合实际明确本系列(专业)相关申报条件,并由 2 名以上本领域或相近专业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五)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不再统一组织各县幼儿园教师中级职称评价工作,相关工作下放至各县中小学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六)对中、初级职称实行国家统一考试的经济(含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产权、农业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技术、船舶、翻译、出版、通信等9个职称系列(专业),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层级职称,不再进行相应层级职称评审或认定。对高级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会计、统计、审计、经济(含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产权、农业经济)4个系列(专业),专业技术人才须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相关考试,成绩达到国家或省合格线并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七)对取得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人员,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应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83号)精神,做好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的有效衔接。

(八)专业技术人才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列为职称晋升的重要条件,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申报评审时间

(一)高级:各系列(专业)职称主管部门按照省各条线主管单位的要求开展高级职称的申报、资格初审、推荐上报工作,上报省厅前至少提前1周时间至市职称办进行资格复审、推荐盖章,未通过审核的不得上报。已下放至我市的教育、社区卫生、机械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24〕21号)规定的时序进度,申报时间原则上应与省相应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时间保持一致,及时完成年度审核、评审、备案工作,不得跨年度评审。

(二)中级:各中评委会办事机构(含自主评审单位)须于6月底前下发年度评审工作通知,按照《徐州市2024年度中级职称评审计划表》规定的时序进度,完成年度评审、审核、备案工作,所有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原则上应在10月底前完成,不得跨年度评审。各中评委会办事机构下发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前,应报市职称办备案。

(三)初级:各县(市)区初级职称评价工作一年开展两次,应于6月底和11月底前完成。申报和评价具体时间结合各县(市)区实际确定。

四、申报评审渠道

(一)申报人应按照属地管理和个人自愿原则,按规定程序逐级报送相应评委会办事机构。申报人同一年度原则上只能向一个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同一单位申报相同职称系列(专业)相同层级的人员应统一报送同一评委会,不得多头报送。

(二)我市暂无评审条件的中级职称,需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由市职称办统一出具委托评审函。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委托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经组织批准的援外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申报我省暂无条件评审职称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人才,经个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出具委托评审函委托外省或者中央单位评审并确认评审结果。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委托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三)中央驻徐单位或外省驻徐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和军队专业技术人才,如需在我市申报评审,须经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提交委托函,由江苏省职称办核准同意后指定相应评审委员会受理。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得擅自受理委托材料。

省内其他市及我市省直属单位专业技术人才中级职称委托我市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的,需向徐州市职称办提交单位所在地市级职称管理部门或省直属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

(四)全省高、中、初级(含初定)职称申报采取网上申报形式。申报人员应实名登录江苏人才服务云平台职称专栏,在线如实填报相关申报信息后,通过系统下载打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具体要求详见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印发的年度评审工作通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及时为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外籍人员注册申报职称提供好服务。

五、职称申报审核

(一)单位审核。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当严肃审核推荐程序,组织专人审核申报人申报资格、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履行公示程序,做好评前公示工作,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于用人单位包庇、纵容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协助申报人骗取推荐资格的,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复核。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应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报送相应评委会办事机构;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人员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申报人员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申报,一般应在我市参加社保。在徐工作的异地参保人员,须有参保所在地职称管理部门的委托评审函。

(三)评委会办事机构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告知申报人。审核通过并提交评委会评审人员的基本信息须在评委会办事机构单位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职称评审组织

(一)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组织召开年度职称评审会议前,应当落实监督程序要求,从评审专家库内随机抽取规定数量和规定层级的评审专家组建年度职称评审委员会。抽取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参加评审会议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抽取。抽取的评审委员实际参会人数达不到评审工作要求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增补抽取。

(二)全面落实高评委专家异地交流机制,教育、社区卫生、机械工程系列已下放我市自主评审单位在抽取年度评审专家时,本地、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人数占比不得少于20%。中评委一般要由科研院校、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等不同单位的优秀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合理组成,原则上本县(市)区、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人数占比不得少于20%。

(三)我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转发省相关高评委会的年度评审结果,并会同市人社局进行联合发文,编制市行业部门文号。已下放的教育、社区卫生、机械高评委应在评审公示无异议后应及时报送评审结果的请示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公布、颁发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的职称电子证书。申报人自主打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编号和用印的电子职称证书。

(四)中级职称或认定的评审结果,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在评审公示无异议后及时报送评审结果的请示至市职称办,由市职称办发文确认,职称结果文件不得跨年度报送。申报人自主打印全省统一编号的电子职称证书。

(五)初级职称评审或认定的结果,由各地、各部门(单位)根据职称管理权限自行发文公布结果,申报人自主打印全省统一编号的电子职称证书。

七、有关要求

(一)坚决破除“四唯”。各地、各部门、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全面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 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在职称评价中进一步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不良倾向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156 号),牢固树立“六个注重”鲜明导向,着力破除职称评价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建立健全职称品德首位评价机制,改进和创新职称评价方式,全面推行代表作成果制度,坚持凭能力、实绩和贡献评价识别人才。

(二)严肃职称评审纪律。各县(市)区、各部门、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严格执行各项职称评审政策,不得擅自开政策口子,不得擅自扩大评审范围。确需单独出台职称政策口径的,应通过市职称办事前报省职称办同意。凡违反政策规定、评审程序和纪律要求,或把关不严影响评审质量、导致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经调查核实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视情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纠正或者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情节特别严重的按规定暂停或收回职称评审权,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加强全过程监督。各县(市)区、各部门、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和用人单位要根据《江苏省职称评审工作风险防控指南(2022年版)》(苏人社发〔2022〕155号),建立有效的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机制,规范组织年度申报评审工作。加强对各评委会办事机构的检查和指导,督促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纪律教育、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完善监督和制约机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会同市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年度职称评审活动对全市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抽查,综合考核评估职称评审工作开展情况,予以通报。

(四)完善诚信体系。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申报人员提交申报材料时应承诺提供的相关证书、业绩成果、论文等材料真实可靠。实行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失范“一票否决”,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并记入全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3年。

(五)健全公共服务体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江苏人才服务云平台职称专栏开通全省统一管理的职称评价公共服务平台,全面推行全省职称申报、审核、结果公布、证书下载核验等业务“一网通办”,职称政策、职称评价标准、职称通知公告“一网通查”。凡可通过职称管理服务平台查验核实学历、学位证书以及社保信息的,不得要求申报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六)加强数据信息资源归集。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加强职称数据归集管理,应在年度评审结果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将职称评审数据按照规范格式、规定程序报送市职称办。要高度重视历史数据清洗归集工作,指派专人负责,周密部署、系统安排,稳步推进,在保障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推进历史职称数据清洗入库,稳步推进职称信息查询验证服务。在江苏人才服务云平台职称专栏开通历史职称证书登记服务,持有我市职称证书的人员,完成证书信息填报核验后,同步提供职称证书信息网上查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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