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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盐城市职称评审申报工作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等系列部署要求,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 2024 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24〕21号)等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现就做好2024年度盐城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和对象

(一)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我市就业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

(二)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

(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通过申报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要在单位核定的空缺岗位限额内(含当年退休形成的空缺岗位)进行;通过考试、考评结合或初次认定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不受岗位空缺情况限制,其聘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无相应空缺岗位的,如果具备下列情况之一,可由用人单位提交专项报告并填写《盐城市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方案备案表》(附件3),经上级主管部门和职称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申报:(1)上一等级专业技术岗位有空缺的(含当年退休形成的空缺岗位),可调整到下一等级专业技术岗位予以申报;(2)对超结构比例的单位,可采取“退二晋一”的办法申报(小数按“四舍五入”方法计算);(3)任现职以来,经组织选派援藏援疆援青工作1年以上的人员;(4)任现职以来,受到市级以上政府综合性表彰(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或因专业技术业务工作成绩突出,受到省部级表彰奖励人员。

尚未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应当先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再按规定申报。

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

二、申报评审政策

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我省有关规定及各职称系列(专业)评价标准条件执行。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申报职称的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等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31日。

(一)拓宽职称渠道

对中、初级职称实行国家统一考试的经济(含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产权、农业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技术、船舶、翻译、出版、通信等9个职称系列(专业),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层级职称,不再进行相应层级职称评审或认定。对高级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经济(含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产权、农业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等4个职称系列(专业),专业技术人才须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相关考试,成绩达到国家或省合格线并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初、中、高级职称实行国家统一考试。通过考试并获得相应级别计算机与软件专业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相关规定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二)完善评价方式

今年起,省人社厅不再统一组织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工作,相关工作纳入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申报评审“绿色通道”。具体要求详见各专业高级职称申报通知。

我市各类企业、非公经济组织急需紧缺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突出、为我市高质量发展作出较大贡献、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符合我省现行相应职称系列(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相关要求,其取得的业绩、成果和贡献,要明显高于本专业资格条件规定的申报要求,经2名以上本领域或相近专业具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可直接申报考核认定相应初、中级职称(“以考代评”职称除外)。

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三)贯通职业发展

高技能人才申报职称评审,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132号)规定执行。

对取得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人员,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应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83号)精神,做好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

为进一步推进人才分类评价机制改革,促进专业技术资格与国际职业资格的有效衔接,今年探索开展我市国(境)外职业资格比照认定工作,持有《盐城市国(境)外职业资格比照认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目录(2024年版)》(附件10)中一类、二类国(境)外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申报相应系列(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

(四)基层一线倾斜

全市教育、卫生健康、农业系统基层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应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定向设岗、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152号)规定执行。

取得我市乡镇系列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申报转评相应系列(专业)的中级职称。

各系列(专业)申报转评须转岗满1年后方可申报评审,转评后须工作满1年以上方可申报高一级职称,原专业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五)实行委托评审

中央驻盐单位、外市驻盐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和驻盐部队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我市暂无评审条件的职称或者援外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需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由市职称办协调办理委托评审函,进行委托评审。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委托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其中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才在援派期间可选择在派出地或者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在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的,申报材料经派出单位审核同意后,由受援地按照本地区评审标准直接组织评审,无需履行其他报批或者委托手续。援派期1年(含)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在受援地取得的职称,援派期满回到我市后继续有效。

(六)继续教育学习

专业技术人才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列为职称晋升的重要条件,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人才平均每年累计接受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继续教育公需课程不少于规定总课时的1/3,继续教育专业课程不少于规定总课时的2/3。

公需课程学习通过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专题专栏”跳转至子网站“盐城市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平台”继续教育模块,选择合适的公需课程自主学习。

专业课程学习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①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进修班;②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③接受现代远程教育;④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⑤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试或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证书,取证当年视同完成学习;⑥参加国家和省、市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基地的学习培训;⑦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七)初定(考核认定)

取得国家承认的中专及以上学历,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一致的,可申请初定相应的职称。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不一致的,专业工作年限增加1年后,可申请考核认定相应职称,对应序列(专业)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按资格条件执行。

1.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可初定中级职称。

2.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可初定助理级职称。社会科学研究、自然科学研究等专业资格条件对研究生学历初定职称另有规定的,按专业资格条件执行。

3.取得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4.取得大专学历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初定员级职称。编辑、播音等专业资格条件对大专学历初定职称另有规定的,按专业资格条件执行。

5.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初定员级职称。专业资格条件对中专学历初定职称另有规定的,按专业资格条件执行。

研究生、大专生取得学历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已满3年的,继续按省有关规定做好过渡工作,可考核认定相应中级职称、助理级职称。

(八)相关学历认定

1.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部队院校全日制教育毕业证书,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校对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所授予的党校学历,在参加职称评审时予以认可。

2.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在参加职称评审时分别视同中专、大专、本科学历。

3.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大中专结业生(未取得学历、学位)在参加职称评审时可比照相应国民教育序列毕业生降低一个等级。

4.各类培训班颁发的修业、结业、专业证书,不能作为学历依据,仅可作为其参加继续教育或认定其专业能力的参考要素。

三、申报评审时间

(一)全市各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于5月底前下发年度评审工作通知,明确申报职称评审的材料要求以及报送时间、地点等,不得跨年度评审(详见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官网或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专题专栏”跳转至“盐城市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平台”)。

(二)企业急需紧缺人才考核认定职称和市直初定职称网上集中申报时间为2024年7月1日—8月15日。

(三)全市中小学教师、社区卫生职称申报评审工作通知由市人社局会同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另行联合下发。

四、申报程序

(一)公开申报政策

用人单位要把今年申报职称的政策依据、岗位数量、资格条件、申报程序等,通过网站、公告栏、会议、文件等形式,进行公示公开。

事业单位要事先制定职称申报方案。根据岗位设置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统筹考虑不同专业、等级和岗位数量的需求,填写《盐城市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方案备案表》(附件3),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职称主管部门备案。各单位要根据申报方案,通过民主推荐或公开竞争的方式,确定推荐申报对象。

(二)个人申报

1.专业技术人才应根据属地管理和个人自愿原则,通过所在单位申报,按规定程序逐级报送相关评委会办事机构。同一单位申报相同职称系列(专业)的人员应统一报送一个评委会,不得多头报送。

2.网上申报

申报人可登录江苏省人社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搜索“职称”进行申报,或通过江苏人才服务云平台职称专栏申报,或通过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专题专栏”,跳转至“盐城市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平台”职称申报模块,跳转申报。申报人如实填报相关申报信息后,通过系统下载打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

(三)用人单位审核公示

申报人本人须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扉页,作出诚信承诺并签字,保证所填报内容和所提供申报材料真实、有效。非本人签字的无效。

申报人员的学历(学位)、资历、履历、业绩、科研成果等情况,要在工作单位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作为重要申报材料之一。

用人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对审核结果负责。所有复印件,都要经过用人单位审核盖章验证。用人单位审核人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要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单位审核推荐意见栏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的申报材料,由人事代理机构在用人单位申报意见栏签字盖章,并对审核结果负责。

(四)复核受理

1.初定(考核认定)职称申报材料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各县(市、区)职称办受理。

2.申报中级评审材料按隶属关系,由县(市、区)职称办、所报专业对应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市职称办逐层复核。通过复核的申报材料,按所报专业由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受理汇总。

3.申报高级评审材料按隶属关系,由县(市、区)职称办、所报专业对应市行业主管部门、市职称办逐层复核。通过复核的高级申报材料,由所报专业相应市行业主管部门受理汇总上报。

负责申报材料受理汇总的各单位(部门),填写《盐城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情况汇总表》(一式两份,附件5),在规定的报送材料截止日前5个工作日,报市职称办审核推荐。同时发送电子表格(Excel格式)到市职称办电子邮箱。

申报材料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审受理范围报送的,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申报条件不完整、不规范、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申报人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

各县(市、区)职称管理部门、市各职称评审委员会需将申报材料分系列(专业)汇总报送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集中受理时间为2024年8月1日—9月30日,逾期不受理。

(五)评审缴费

申报材料通过复核后,申报人员向相关专业评审委员会缴纳评审费。具体缴费标准与方式由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自行发文通知。

(六)评审公示

各评审委员会须对拟评审人员和评审通过人员,分别在网站进行评前公示和评审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由人社部门发布评审结果通知,制发电子职称证书。

五、申报材料制作要求

(一)初定(考核认定)纸质材料要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两份、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继续教育学时完成情况、个人工作小结、单位公示无异议证明材料(考核认定还需提供相应业绩证明材料)以及其他已在申报系统中上传的相关附件材料。所有纸质申报材料均须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二)其他(含企业急需紧缺人才)纸质材料要求:《职称申报人员情况简介表》(附件2)3份、《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3份,直接入袋;其他材料目录清单(附件1)中的证明材料,装订成册入袋。所有纸质申报材料均须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六、申报评审工作要求

(一)坚决破除“四唯”。各地、各有关部门、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全面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在职称评价中进一步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不良倾向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156号),牢固树立“六个注重”鲜明导向,着力破除职称评价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建立健全职称品德首位评价机制,改进和创新职称评价方式,全面推行代表作成果制度,坚持凭能力、实绩和贡献评价识别人才。

(二)规范职称评审管理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规范落实盐城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职称评审管理工作的通知》(盐职称办〔2023〕3号)要求,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建设和管理,严格落实专家库核准备案制度,规范组织职称评审工作。

(三)严肃职称评审纪律。各级评委会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凡违反有关政策规定、评审程序及纪律要求,或随意降低评审标准、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将视情予以责令改正、调整专家、宣布评审结果无效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将暂停乃至收回职称评审权,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要严密评审工作程序,坚持做到评前公示申报情况、评审专家随机抽取、评审结果及时公布。要严肃评审工作纪律,评委会及其办事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健全评审会议记录制度、评审专家回避制度、评审活动保密制度,确保评审政策公开透明、评审程序规范有序、评审结果公平公正。

(四)加强职称评审全过程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严格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称评审工作风险防控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155号)要求,建立有效的自我约束和内部监督机制,将职称评审工作作为防范控制廉政风险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进行认真核查,防控和杜绝评委及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评委会办事机构的检查和指导,督导所属评委会办事机构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纪律教育,进一步强化监督和制约机制,切实规范职称评审管理工作。

(五)完善职称申报诚信体系。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申报人员提交申报材料时应承诺提供的相关证书、业绩成果、论文等材料真实可靠。实行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失范“一票否决”,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并记入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3年。

(六)加强职称历史数据归集。各地、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高度重视历史数据清洗归集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周密部署、系统安排,稳步推进,在保障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推进历史职称数据清洗入库工作,同时积极动员持有我省职称纸质证书人员,注册登录江苏人才服务云平台职称专栏,进行历史职称证书登记、电子证书换发,实现职称证书信息全网可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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