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和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和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精神,全面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在职称评价中进一步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不良倾向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156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职称办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职称办[2023]45号),结合《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苏职称[2020]42号)工作要求,为认真做好2023年度全省船舶与海洋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在我省船舶与海工装备行业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在我省船舶与海工装备行业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
(三)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职称评审或考核认定。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或考核认定。
二、申报条件
1.根据中央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和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有关精神,克服“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等倾向,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注重考察各类人才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履责绩效、创新成果、实际贡献。学历、资历要求,按照人社部明确的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规定执行。其中,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申报本专业相应技术职称。
2.按照《人社部工信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江苏省船舶与海洋工程专业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21]22号)文件执行。
3.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132号)规定,在船舶与海洋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具备高级工(三级)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条件的技能人才可申报船舶与海洋工程系列职称。
4.按照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3号)提出的要求,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地申报职称,如被派驻外地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可按有关规定在派驻地申报职称。评审中突出工作能力和业绩考核,注重市场认可和对企业的实际贡献。
5.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356号)的有关规定,申报本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要求。
6.继续教育条件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继续教育情况列为专业技术人才职称晋升的重要条件。
7.从省外或中央直属单位引进我省工作的船舶与海洋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原来按国家规定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予以认可,符合我省高一档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可直接申报。
8.申报人员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其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证等,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证等,不作为评审的有效材料。
三、报送材料内容及格式
(一)报送材料内容
1.纸质材料报送和网上申报同时进行,申报人员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大厅首页-人事人才-职称评审申报在线如实填报相关申报信息。信息填报成功后,通过系统自助打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一式3份),与申报评审纸质材料一并上报。
2.江苏省申报船舶与海洋工程高级(正高级)工程师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用A3纸打印,见附件1,电子档可从所公布网站上下载)一式20份。
3.江苏省申报船舶与海洋工程工程师或高级(正高级)工程师资格人员评审情况一览表(用A3纸打印、一人填写一份,见附件2,电子档可从所公布网站上下载)。
4.任现职以来的工作总结。
5.反映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报告、学术报告、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专利证书、任命文件、协议合同、竣工验收单、图纸以及公开发表的论文、成果鉴定证书等)。对科研立项课题,应提交立项申请表、阶段性进行情况报告书(含主管部门组织的3位以上同行专家的审查和鉴定意见)。
6.提交论文或著作或实例。
7.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8.《继续教育证书》原件及参加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材料,平均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72学时,可以累计计算。
9.已实施执业资格考试制度管理的专业,需提交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报送材料格式
1.上述报送的材料除1、2、3项外,其它材料均须按目录顺序装订成册,封面必须有目录。
2.报送的材料除个人在工作总结中详细阐述外,还必须有充分的证据(单位证明、文稿以及有关旁证等)。
(1)设计图纸。一般只需附图签。要能够表明项目名称、规模、日期以及申报者在该项目中的作用、地位等。
(2)论著、译著、杂志。合著的著作、译著以及季刊杂志只须附封面、目录、前言、有关编审人员的说明、出版刊号,以及申报人参与编写章节的全文等复印件,复印件应由单位盖章。杂志应附原件。
(3)业绩部分。个人所承担项目(课题、工作)的规模(重要性)以及在其中所起的作用(效果),必须附文件、单位证明、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材料;该项目(课题)阶段性报告、鉴定报告;获奖证明(获奖文件、奖励证书、奖状)或取得效益(如节省材料、获得经济效益、缩短工期等)、效果的证明;有关提出合理化建议、采取某些措施,从而确保了质量(施工质量、检测质量等)的证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证书以及专利实施单位有关取得经济效益的证明等等。
3.工作总结要全面、客观的反应本人任现职以来的工作情况、技术学术水平、工作能力。
一般可分为五部分:个人简历;参加过何种再教育(培训、进修、学习)及目前的学识水平;主要工作业绩及奖励情况;论文、论著、译著等作品情况;申报理由,要说明符合《资格条件(试行)》中的哪些条款。
4.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封面上“申报评审专业(学科)”栏(应与一览表、简介表“专业类别”栏一致)要力求填写准确,报送材料内容要与申报评审专业(学科)一致。
四、报送程序
(一)个人申报
申报个人对照江苏省船舶与海洋工程专业资格条件,符合要求的,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相关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二)所在单位审核
所在单位或代为管理部门须对个人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并加盖公章。申报、核实过程中,要做到申报名单公开,业绩成果公开,考核结果公开,在本单位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评审材料的审查工作。学历、资历要符合要求;材料书写要清晰、工整;申报手续要完备齐全;材料装订要规范。务必请各单位严格审查把关,凡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我办不予受理。
(三)各设区市工信局(国防科工办)受理
各市的报送材料由设区市工信局(国防科工办)统一受理,省有关单位(总公司、集团)的单位由省有关单位(总公司、集团)职称办统一受理。
(四)各设区市组织申报材料审查
各设区市工信局(国防科工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造册后,由各市人社局(职称办)复审盖章后,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材料,由各设区市工信局(国防科工办)统一上报。
在审查各种材料和证件时,必须严格审查原件,原件与复印件必须一致,对提供的复印件应当由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审核人所在单位公章。
(五)组织评审
省国防科工办对各设区市、省有关单位上报的申请材料组织评审,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评审会议,特殊情况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召开。评审会议时,正、副主任委员、执行委员、专业(学科)组成员,在省职称办的监督下,分别从主任委员库、评审委员库和专业(学科)组成员库中随机抽取。
五、有关事项说明及要求
(一)及时做好报送的前期准备工作
请各设区市工信局(国防科工办)、省各有关单位统一布置,并做好材料报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报送时间
网上申报截止时间是2023年8月31日。8月30日前,各设区市工信局(国防科工办)、省各有关单位将申报人员汇总表、电子文档、申报材料及照片送至省国防科工办,非省属单位报名人员须通过设区市在线审核,逾期不予受理。
(三)收费标准
省船舶与海洋工程工程师、高级(正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分专业评委会评审,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02]62号、苏财综[2002]61号)文件精神,每人收取评审费500元。申报人员在报名时,按照省财政厅的要求进行交费(详见附件4)。
(四)联系方式
江苏省国防科工办通讯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6号苏兴大厦1804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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