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24〕21号)要求,现将2024年江苏省交通运输工程(公路工程、水运工程、民航工程、综合交通工程)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对象
(一)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我省就业的交通运输工程专业自由职业技术人才。
(二)在我省就业、从事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的港澳台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
(三)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职称评审或考核认定。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或考核认定。
二、申报评审政策
专业技术人才申报交通运输工程中、高级职称评审,应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苏职称〔2020〕42号)、《江苏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22〕3号)以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在职称评价中进一步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不良倾向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156号)执行。
(一)申报人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申报职称的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等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31日。
(二)高技能人才申报交通运输工程专业职称评审,按照《江苏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资格条件(试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132号)要求执行。
(三)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苏人社发〔2019〕183号)所列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交通运输工程相关专业技术人才,其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符合职称晋升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四)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交通运输工程技术难题,在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在专业技术岗位取得的业绩、成果和贡献高于《江苏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资格条件(试行)》的破格申报条件,并得到社会和业内专家广泛认可的,由 2 名以上本领域或相近专业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可直接申报高级、正高级职称评审。
(五)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交通运输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江苏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资格条件(试行)》要求的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职称或申报中级职称考核认定,其在原单位取得的相关工作业绩与成果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六)专业技术人才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列为职称晋升的重要条件,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申报评审渠道
申报人应根据属地管理和个人自愿原则,按规定程序逐级报送。申报人同一年度同一职称层级原则上只能向一个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同一单位申报相同职称系列(专业)相同层级的人员应统一报送同一评委会,不得多头报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自由职业申报人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可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申报。
(一)交通运输工程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采取网上申报形式,同步提交相关纸质材料。申报人员登录江苏人才服务云平台职称专栏,在线如实填报相关申报信息后,通过系统下载打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
(二)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才在援派期间可选择在派出地或者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在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的,申报材料经派出单位审核同意后,由受援地按照本地区评审标准直接组织评审,无需履行其他报批或者委托手续。
(三)中央驻苏单位或外省驻苏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和驻苏部队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人才,如需在我省申报职称,须提交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经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同意后,报送相应评审委员会。
四、申报材料与要求
申报人报送的材料(相关附件可在江苏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必须真实、准确、清晰,未经单位(人事代理机构)核实的材料不得上报。申报人员凡有弄虚作假行为的,退回个人材料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同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资格的予以撤销。
(一)第一部分(不装订)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情况一览表》(附件1)1份,A3规格。
2.《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情况简介表》(附件2)1份,A3规格(一人一单面页)。
3.《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或《中级职称考核认定申报表》(系统导出,带水印)一式2份,A3规格(骑马钉装订)。封面 “申报评审专业”栏目填写准确,报送材料内容要与申报评审专业一致。表中“个人承诺书” “承诺人”签字部分用黑色水笔手写。《考核认定申报表》专家或领导推荐意见须由专家或领导本人签名确认,推荐专家须具有高级职称。
(二)第二部分(分两册装订)
第一册(单面复印,1—5项材料须提交原件查验):
1.任职条件规定的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不能通过职称管理服务平台查验的)。
2.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复印件,同级转评前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3.现专业技术职务聘书、聘文(复印件),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证明(原件)。
4.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个人年度考核材料复印件。
5.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学时证明材料)、参培证明材料(双面复印)。
6.单位公示文件和公示结果证明(原件),以及网上(布告栏)公示页面(彩色打印)。
7.同级转评人员提供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复印件。
第二册(双面复印,获奖证书、专利证书和发表论文、著作须提交原件查验):
1.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包括:基本情况(姓名、学历、现职称、工作经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设计、科研、施工、管理等技术工作)、继续教育情况(参加学术交流、培训学习等)、取得业绩(按类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
2.业绩、成果材料。对照《申报表》,提交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和业绩、成果、论文(附封面、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介绍页、目录、正文等)、著作(附封面、出版刊号页、编审人员说明、出版社出具的字数证明)材料。
3.其他材料复印件。
纸质申报材料:一律装入不易破损的牛皮纸档案袋(一人一袋)。档案袋正面须贴《申报材料袋封面》(附件3, “专业类别” “申报资格”填写准确、完整),档案袋袋口无需密封。附件分册一、分册二须有《申报材料附件目录》(附件4)。证书等相关材料原件不得放入申报材料中。
电子申报材料:将纸质申报材料(复印件须所在单位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扫描成PDF格式文件,上传到申报平台相关栏目。上传平台的电子申报材料必须与提交的纸质申报材料一致。
面试答辩:申报正高级职称须进行面试答辩,成绩作为高评委评审的依据之一。面试答辩内容主要依据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情况以及发表的论文、著作等确定。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单位审核。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当严肃审核推荐程序,组织专人审核申报人申报资格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严格审查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杜绝弄虚作假。做好评前公示(含申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情况简介表》)工作,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为申报人出具公示情况证明。对于用人单位包庇、纵容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协助申报人骗取推荐资格的,视情况在全行业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行业主管部门复核。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要组织专人认真研究职称申报政策,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对线上和线下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积极协调当地人社部门复核本市申报高级职称电子申报材料和纸质材料。厅属事业单位和省有关高校、交通企业负责本单位申报中、高级职称电子申报材料和纸质材料的复核工作。复核重点包括:申报人员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申报人在平台上提交的所有PDF文件材料是否都有申报人所在单位审核人签字和单位(审核部门)公章,单位公示天数是否符合文件要求,申报人公示期有无异议等。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须在平台上留下审核、补正、退回等记录)。申报人员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
(三)纸质申报材料报送。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厅属事业单位以及省有关高校、交通企业要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将符合申报条件的纸质申报材料、审查报告以及汇总后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情况一览表》纸质盖章件等,按时集中提交省厅政治处,退回修改率较高的将视情通报。
六、收费标准
省厅审核合格的申报人员,需缴纳评审费。评审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苏价费函〔2002〕62号文执行。
七、申报材料报送时间
(一)申报人员网上申报时间为2024年5月27日9:00—7月19日24:00,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不予申报。
(二)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厅属事业单位、省属企业(集团)网上审核时间为:2024年5月27日9:00—7月26日24:00,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不予受理。
(三)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厅属事业单位、省属企业(集团)于2024年7月31日前将附件1(Excel汇总表格,按申报级别、专业分开)发至邮箱,邮件标题须注明送审单位全称和申报总人数。
(四)省厅集中受理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厅属事业单位、省属企业(集团)纸质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23日,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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