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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南京市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申报通知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24〕21号)和《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宁人社职〔2024〕6号)要求,经市职称办同意,现将南京市2024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2024年南京市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按照《江苏省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21〕74号,以下简称《资格条件》)执行。申报职称的资历(任职年限)和取得考试成绩合格单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等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31日。

二、申报对象

(一)在我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在我市就业的自由职业会计专业技术人才;企业总部在我市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

(二)央企在宁三级以下子公司(非国有控股)和外省市民营企业在宁子公司,在南京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申报人员在宁缴纳社保,其专业技术人员可直接在我市申报职称;其他中央、外省市及部队驻宁单位人员,如需在我市申报职称,须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经市人社局核准同意后,由市相应系列(专业)职称评委会办事机构受理。

(三)在宁省属企事业单位(含下属单位)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申报职称,均应报送至省相应系列(专业)职称评委会。

(四)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评审职称。受到党纪、政纪、行政处分的,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三、申报评审程序

2024年南京市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采取网上申报形式,申报的起止时间为6月1日9:00至7月1日17:00,逾期不补报。

(一)个人准备材料。对照《资格条件》第五、六、七、八、九条的规定,按《申报材料要求》(见附件)准备材料,并向单位人事(职称)部门申请。申报人员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单位审核并公示。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公示结束无异议,则出具公示结果无异议的证明。如有上级主管部门,还应报其审核。

(三)个人在线申报。申报人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使用江苏智慧人社APP或支付宝扫码登录,个人账号登录成功后,依次选择:①个人办事→②人才人事→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④职称评审申报,在线如实填报相关申报信息,上传申报材料附件。

(四)网上审核。市财政局在网上审核申报材料,对符合要求的材料予以通过,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及时退回。

(五)打印报送申报表及缴费。网上已审核过的申报人员,可登录江苏人才服务云平台自助打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一式三份),按要求签字盖章后送市财政局会计处(地址: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66号长盛大厦509室),并现场缴费。其余材料无需递交纸质版,原件备查。报送及缴费时间为2024年7月2日至7月5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六)评审前公示。申报材料经市财政局、市职称办核准后,审核通过名单将在市财政局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组织评审。市财政局按规定组织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预计在9-10月份。评审期间将组织面试答辩,每人10分钟左右,具体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八)评审后公示。评审结束后,结果报市职称办,并在市财政局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九)发文公布。市职称办确认评审结果,发文公布并颁发由省人社部门备案的职称电子证书。

四、申报要求

(一)学历验证。职称系统将对申报人员学历学位信息进行自动验证,无法完成验证的人员须在线提交以下材料:

国内学历提交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国内学位提交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的《认证报告》或江苏省大学生信息服务中心出具的《江苏省学位证书认证报告》;

国(境)外学历学位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党校、军校院校取得的学历,提交档案保管部门签章确认的《毕业生登记表》。

(二)社保缴纳。职称系统将对申报人员社保缴纳信息进行自动比对,无法通过系统校验的申报人员,须按要求在线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现工作单位为本人缴纳社保的证明;劳务派遣人员,需提供用工单位的工作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及用人单位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企业总部在宁的外地分公司申报人员,须提交分公司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和单位隶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论文提交。申报人员提交的论文论著等材料,将进行学术相似性检测,检测结果将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所提交的论文如能在中国知网检索到的,需将检索的地址复制到申报系统论文栏目的指定位置。所提交的论文无法检索到的,应将国家新闻出版署期刊查询结果截图、期刊封面、版权页、目录、论文正文及封底合并成PDF文件上传,并上传论文文字内容的WORD文件。

(四)继续教育。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有关要求,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具体按照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苏财规〔2018〕22号)的规定,完成南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学时要求。根据市职称办继续教育相关要求,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需完成1个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学习(申报人员可通过“南京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平台”进行免费学习,学习完成且考核合格后,可直接在平台打印学时证明单)。

(五)诚信要求。从严规范职称申报弄虚作假和学术不端行为,申报人员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一经查实,撤销职称并记入个人职称诚信档案,记录期限为3年。严厉打击各类职称评审“中介”机构“论文代写代发”、“职称包评包过”等违规行为,对相关申报人员实行“一票否决”。

五、收费标准

根据《关于公布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宁财综〔2023〕193号)对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的有关规定,将在评审人数确定后,再按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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