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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镇江市药学专业(药品)初级、中级职称评审申报通知

初级职称

为认真做好2024年度镇江市药学专业(药品)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市职称办《关于做好我市2024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镇职称办[2024]11号)要求,现就评审材料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和对象

(一)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以及质量监督(评审、检验、核查、监测与评价)等方面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药学专业(药品)技术人才;在我市就业的自由职业药学专业(药品)技术人才。

(二)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职称评审。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或考核认定。

二、申报评审政策和条件

药学专业(药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应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苏职称[2020]42号)、《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千印发(江苏省药学专业(药品)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苏职称[2021]52号)以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在职称评价中进一步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不良倾向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156号)等文件执行。

(一)申报人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83号)规定,执业(中)药师资格可直接对应主管(中)药师职称。

(二)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或认定相应职称。

(三)民营企业优秀青年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中级职称,具体申报条件按照市职称办《关于民企优秀人才申报中级职称的通知》(镇职称办[2024]13号)执行。

(四)继续教育条件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函[2023]308号)执行。2023年继续教育学时要满足90学时,之前年份仍执行原学时要求,继续教育情况列为专业技术人才职称晋升的重要条件之一。

(五)药学相关专业指医学、医药化工、生物工程、分析化学等专业。

(六)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的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等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31日。

(七)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从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起计算,取得后续学历工作年限可累计计算,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扣除。任职资历年限从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准之日起计算。著作、论文从正式发表之日起算,成果从鉴定之日起计算。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证等不作为评审的有效材料。

(八)申报人同一年度原则上只能向一个评审委员会申报职称评审。同一单位申报相同职称系列(专业)相同层级的人员应统一报送同一评审评委会,不得多头报送。

三、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个人申报。市药学专业(药品)中级、初级职称申报采取网上填报,纸质材料线下同步提交的方式(不含初定)。申报人员应实名登录江苏人社网办服务大厅依次选择“个人办事”一“人才人事”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一“职称评审申报”,在线如实填报相关申报信息,待网上审核通过后,通过系统下载打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网上申报时间为2024年6月15日至8月15日,逾期无法申报和修改。同时,根据自己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对照省职称政策及相应资格条件,一并提交个人业绩等全部纸质材料。

(二)单位审核。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当严肃审核推荐程序、组织专人审核申报人申报资格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严格履行公示程序,做好评前公示工作,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将公示结果以书面形式一并报送。对用人单位存在包庇、纵容申报人员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致使申报人员获取推荐资格等情形的,一经查实将对相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贵任。

(三)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复核。按照管理权限,申报材料由各主管部门、人社部门(职称办)和各有关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报送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处;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申报人员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

(四)评审会办事机构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告知申报人。审核通过并提交评委会评审人员的基本信息将在市市场监管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有关要求

(一)各市、区市场监管局、各直属单位负责汇总报送申报人员职称评审材料;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自由职业申报人员可由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申报。报送材料请携带《镇江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评审对象情况一览表》(加盖公章,纸质版1份)、评审材料。请严格参照附件1范本填写,申报不同层级职称人员情况一览表要分别汇总,同时发送电子版至邮箱。

(二)申报人员提交申报材料时应承诺提供的相关证书、业绩成果、论文等材料真实可靠。各单位人事部门要对申报材料认真核实,查验原件材料真实性后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一致",经办人签名,所在单位盖章并注明查验日期。不具备申报人人事档案保管权的单位,只对其工作业绩、论文、专业工龄、任职资格等情况进行核实并签字盖章,其学历、工作经历(简历)等由人事档案代理机构进行核实并签字盖章。实行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失范“一票否决",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并记入全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为3年。

(三)评审通过人员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或者代为管理部门要及时将其评审申报表归入本人档案。

(四)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02]62号)等文件规定,初审通过人员需缴纳评审费,本次评审费用标准为中级300元/人、初级180元/人,初审通过人员在提交材料环节接到具体通知后再行缴纳评审费用。

(五)网上申报时间:2024年6月15日至8月15日。纸质材料报送时间:2024年8月31日前,逾期将不接受报送、信息修改和材料补充。报送地点: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处(镇江市润州区檀山路22号1220室),联系人:宗玉龙。

(六)请各单位桉照要求,认真做好2024年度药学专业(药品)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宣传和组织工作。了解相关政策、下载资料表格可登录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下方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服务平台”中的“职称服务”,进入“政策文件及资料”栏目内查阅下载资格条件、申报指南、表格模版等,也可登录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告”栏目查阅下载资料表格,所有表格内容和格式不得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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